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8 至 2020-05-0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企业… 2. 请问农用土地原价转租是否需要交纳税金?都缴纳什么税 3.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同级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4. 总公司中标项目现地方要成立子公司,不成立就不让施工了,必须签三方协议由子公司承接项目,要子公… 5. 您好!我公司非物业公司,但是有出租房屋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想问一下我们公司给承租方开水… 6. 我司属于建筑类企业总承包方,在省外有建设项目,因其他原因总包合同尚未签订导致无法办理外经证,… 7.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没有抵扣,发票信息也错误,该怎么办 8. 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只有一个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的财务咨询费发票为增值税专票,这张发票… 9. 疫情期间老板捐款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10. 贸易公司名下无房产,租入了一间写字楼做为办公室,支付办公室租金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公… 11. A、B、C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提供初级原材料给B公司,B公司精加工后再销售给C贸易公… 12. A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B区,但是工程项目地在成都市C区附近,所以在C区租用了一套居民住房作… 13. 出口报关方式是CIF,其支付给报关行的运保费及抽检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是否可以… 14. 业绩下滑,已符合转小规模条件,现在帐上的库存商品都是之前抵扣了进项的,现无留抵税额,请问转小… 15. 我们这样的操作只是未作废发票,我们并没有偷税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现在要求我们更正申报… 16. 我们公司发债有委托银行做承销商,共需付给律所律师费,付给承销商银行承销费,付给银行间市场清算… 17. 我司是天津市的一家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农产品核定抵扣范围,现我司从农业合作社购… 18. 老师好,我们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PPP项目公司,根据我司与政府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我… 19. 尊敬的税务老师,您好我公司从境外购入一项服务,税金由对方承担,我司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 20. 我公司选择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3%缴税,不抵扣进项税。现在有客户要求13%的发票,我公司能不能…
二、官方答复汇编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邮寄等环节丢失后,供应商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会计凭证,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如果不可以,如何解释增值税专用票丢失后,履行登报声明作废等流程依然可以抵扣进项税,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和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请问农用土地原价转租是否需要交纳税金?都缴纳什么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一、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非同级财政拨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总公司中标项目现地方要成立子公司,不成立就不让施工了,必须签三方协议由子公司承接项目,要子公司开发票。但项目已施工,所有施工都是总公司完成,进项税也全在总公司,现在可不可以由子公司开票给业主单位,再由总公司开票给子公司全额抵扣掉。能否这样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处理。
您好!我公司非物业公司,但是有出租房屋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业务,想问一下我们公司给承租方开水费发票的问题。水电公司都是转售,并无加价。自来水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水费发票是简易征收3%的税率,我公司收取承租方水费,给承租方开水费发票时,能否按3%的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可以,是否需要去税局办理简易征收备案?由于公司购入的自来水大部分还是公司生产经营自用,一小部分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若可以按3%税率开水费发票,我们收取的自来水公司的进项发票还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根据您所描述的业务问题,您公司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转售自来水不可以按照3%征收率简易计税;收取自来水公司的进项发票如果不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范围之内可以抵扣进项。
我司属于建筑类企业总承包方,在省外有建设项目,因其他原因总包合同尚未签订导致无法办理外经证,但是已经与分包方签订合同,分包方已经给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司能否抵扣该部分的进项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还没有抵扣,发票信息也错误,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未勾选抵扣) 销售方:向购买方提供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购买方: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房地产开发公司目前只有一个简易计税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的财务咨询费发票为增值税专票,这张发票含的进项税是否应该专出?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6】根据您所述情形,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疫情期间老板捐款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贸易公司名下无房产,租入了一间写字楼做为办公室,支付办公室租金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公司有经营增值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依据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可否将支付办公室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与租入办公室相关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综上,贵司租入的办公用房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支付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与租入办公室相关的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全额抵扣,应按《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A、B、C三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提供初级原材料给B公司,B公司精加工后再销售给C贸易公司。为了保证A公司的利润,A、C之间签订了一个补偿协议,约定C要保证A的销量达到约定数量,否则C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给A,A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C。问:此补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吗?A按价外费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C可以抵扣吗?C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您双方企业发生了相关应税行为而收取的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因应税行为而发生的进项税额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情形的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之间是否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建议您携带相关合同等资料由主管局根据其实质具体判定。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A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市B区,但是工程项目地在成都市C区附近,所以在C区租用了一套居民住房作为办公场所。A公司与房东约定,产生的水电气及相关物业费由A公司承担。但是这些费用物业公司只能开票给房东,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分割单的形式,由房东把相关实际费用全部分割给A公司(物业开给房东的发票作为附件),从而在所得税前扣除?谢谢。另外,公司是否可以和物业公司协调,要求物业公司直接开公司抬头的发票,从而抵扣增值税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出口报关方式是CIF,其支付给报关行的运保费及抽检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五、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出口免退税政策,销售额填写在附表一“四、免税(18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项抵扣填写在附表二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业绩下滑,已符合转小规模条件,现在帐上的库存商品都是之前抵扣了进项的,现无留抵税额,请问转小规模后,已抵扣进项的存货要按原抵扣税率转出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登记纳税人因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我们这样的操作只是未作废发票,我们并没有偷税行为,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现在要求我们更正申报,补交未作废发票票面税款,加收滞纳金,我觉得税务局的有关规定非常不合理:我们没有主观偷税的想法,客观上我们将作废发票全联保存,对方未抵扣税款,更主要的是未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且这个发票开具我们认为票面信息不全,难道因疏忽未作废的且应该作废的发票就要缴纳税款吗?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发票作废的有关规定咋就变得那么不近人情了呢?我觉得有关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显示到政策的刚性,也应该有其政策人性化或合理性一面。我也不知道,我这个问题可以不可以向制定这个政策的有关人员咨询一下,或得到他们的回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公司发债有委托银行做承销商,共需付给律所律师费,付给承销商银行承销费,付给银行间市场清算公司服务费,付给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簿记建档费等4项费用,请问这4项费用专票的进项都能抵扣?是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5.……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我司是天津市的一家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农产品核定抵扣范围,现我司从农业合作社购买一批他们自产的农产品,合作社开具农产品免税销售发票,我司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吗?请列出政策依据,谢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老师好,我们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PPP项目公司,根据我司与政府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我司运营期将收取管廊服务费(包含入廊企业付费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两大部分),其中:1.入廊企业付费部分按照国家、陕西省、西安市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以及中建西安综合管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入廊企业签订的入廊协议,由项目公司收取;2.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是调整管廊服务费(调整管廊服务费为总投资变动后为维持项目内部收益率水平保持基本不变的管廊服务费。)扣减当年收入廊企业实际付费额后的差额政府予以补贴。在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维护情况考核完毕后确定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额。现麻烦老师予以指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文“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我们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否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麻烦老师予以详细指导?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您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如果属于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税务老师,您好我公司从境外购入一项服务,税金由对方承担,我司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但是现在我对境外公司向我开具的发票(invoice)的金额有疑问假定合同规定服务费为106万,增值税税率是6%,成本利润率为20%,则代扣代缴的税金分别为增值税6万,所得税5万,附加税0.72万,我司扣除代扣代缴税金后支付该境外企业94.28万元,那么该家境外公司向我司开具的发票票面金额是含税的还是未税的?是100万,还是106万,还是94.28万?代缴税金都是按合同金额106万作为计税基础,若发票为未税金额,是否影响进项税抵扣?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境外公司向境内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境内的解答范围之内。
我公司选择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3%缴税,不抵扣进项税。现在有客户要求13%的发票,我公司能不能开出13%税率的发票,中间差额税率公司承担?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8 至 2020-05-0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8 至 2020-05-0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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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8 至 2020-05-0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