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02 至 2019-12-0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尊敬的各位领导:现国家出台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切实的减轻了普通工薪阶层的负担,深得民心,但是政… 2. 公司目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差额征税”开具,还是按全额开具,申报时填表扣除(土地出让… 3. 12月2日有人咨询“出口货物产生的运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来进项抵扣吗?”贵局的答复是:“外… 4. 我司根据财税【2018】70号文规定,已经实行了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一次性退还,那么根据财税【… 5. 老师,您好: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把抵扣联丢失了,但因我司开票人员同时也把对方… 6. 购方已抵扣,如何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在开票系统内如何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必须… 7. 办税人员恶意藏匿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是不是与法规规定的“办税人员擅自离职,… 8. 我单位是一家物流公司,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合作,签订了油料采购合同,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购买油料… 9. 你好,我想咨询的是,破产企业如有留抵税额,现资产拍卖,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拟… 10. 公司买了一些茶叶,送给客户,财务记账业务招待费,请问业务招待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 11. 今年取得国家基金业从业资格可否适用,申报个税中继续教育抵扣一项。继续教育中有银行、证券、期货… 12. 在银行办理信用证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13. 我单位有一个培训中心(内部培训使用,不办理营业执照。设有培训教室、学员食堂、学员宿舍等设施)… 14. 我公司有在2017年11月开具了一张发票,但对方称一直未收到发票,后我公司登报后准备作废,但… 15. 你好,夫妻不在同一城市工作,一方在厦门租房,一方在漳州符合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请问夫妻双方可… 16. 为营销部门员工统一订制的T恤衫,用于外出营销时统一着装,其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17. 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厂房,厂房的产权证为土地出租方(出租方不属三旧改造),那么请问承租方兴建… 18.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自用固定资产对外销售发票开具的问题。一、背景:我司为住宿业一般纳税人,有一… 19.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司在丹东地区租赁仓库,仓库起火将隔壁公司的… 20. 发票(两联)丢失,购买方怎么抵扣认证,是否只需记账联加盖销售方的财务章即可?
二、官方答复汇编
尊敬的各位领导:现国家出台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切实的减轻了普通工薪阶层的负担,深得民心,但是政策执行中有一些逻辑错误,万望领导们给予考虑和斟酌:继续教育抵扣方面,职业资格考试类证书可以享受抵扣,但是实际上某些是“理论上可以,实际上办不到”举例:中级经济师考试,假设考试时间是2019年11月3日,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12月底,而证书制作领取时间为2020年3月、4月,而且证书上表明的获取证书时间为2019年。所以,我们19年想申报抵扣个人所得税没有证书正式编号啥的,20年想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又不允许了(因为证书上获证日期写的是2019年),深深地陷入了逻辑错误中了。国家政策是减负和带给人们实惠,但是执行中却是只听其声,没有其效,不仅影响民众对政策的好感,更是丧失了国家公信力。请领导深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公司目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按“差额征税”开具,还是按全额开具,申报时填表扣除(土地出让金)。如果全额开具,买受方抵扣增加?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属于一般纳税人扣除土地出让金计算销售额时,应全额开具发票。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12月2日有人咨询“出口货物产生的运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用来进项抵扣吗?”贵局的答复是:“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退税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出口货物产生的运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我认为答复不妥。理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才是免税项目。外贸企业的增值税是零税率,并不免税项目。因此,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如果不是属于免税项目,由此产生的运费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请贵局核实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办理退税。
我司根据财税【2018】70号文规定,已经实行了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一次性退还,那么根据财税【2018】80号文件,我司是否可以申请该增值税退税相对于的附加税进行一次退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老师,您好:我司开具给客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把抵扣联丢失了,但因我司开票人员同时也把对方的税号开错了,现在需要退回我司重新开具。问:在客户把抵扣联丢失的情况下,我司如何作废该发票(因为缺少抵扣联),需要办理那些手续,会受到处罚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购方已抵扣,如何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在开票系统内如何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必须购方申请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办税人员恶意藏匿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是不是与法规规定的“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同一性质,也可以申请逾期发票抵扣认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5】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我单位是一家物流公司,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合作,签订了油料采购合同,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购买油料(柴油)。我公司将油料款支付给延长石油销售公司,然后延长石油销售公司将油料款根据我公司的指令充值到每张加油卡上面,我司的司机持加油卡在陕西省内高速延长石油加油站消费,问题是加油后开票是由实际加油的加油站所属的延长石油销售公司的分公司开具发票给我司,请问一下我司收到这种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则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
你好,我想咨询的是,破产企业如有留抵税额,现资产拍卖,其中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不动产拟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9%)是否可以抵扣进项?如可以抵扣,销项抵扣进项后应纳税为0.00元,是否还需要预缴当期不动产增值税金,如果缴纳如何申请退还?注:破产企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五十条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公司买了一些茶叶,送给客户,财务记账业务招待费,请问业务招待费取得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今年取得国家基金业从业资格可否适用,申报个税中继续教育抵扣一项。继续教育中有银行、证券、期货考试,但基金没有明确,基金属于证券资格的分支,也是国家人事部、证监会组织的考试?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技工院校学生学籍信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 ......。” 因此,继续教育具体范围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在银行办理信用证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我单位有一个培训中心(内部培训使用,不办理营业执照。设有培训教室、学员食堂、学员宿舍等设施),该中心购置的培训教室用品、学员食堂用品(如餐具等)、学员宿舍用品(如桌子、床、被褥等)及其他用品(如公用的伞具、行李网罩等),哪些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哪些不能抵扣?学员食堂用品、学员宿舍用品是否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福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公司有在2017年11月开具了一张发票,但对方称一直未收到发票,后我公司登报后准备作废,但在红冲时系统提示无法找到此张发票,后与对方公司联系,对方公司回复未抵扣,且也去税务局查询,未查到该发票的相关信息。发票号码:1400171130/00349346?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首页——发票查询——发票查验——分别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验证码——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夫妻不在同一城市工作,一方在厦门租房,一方在漳州符合首套房贷款利息扣除,请问夫妻双方可以分别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因此,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只能二选一。如果对于住房贷款利息进行了抵扣,就不能再对住房租金进行抵扣。反之亦然。
为营销部门员工统一订制的T恤衫,用于外出营销时统一着装,其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该问题首先要确认“工作服”的性质。 一、?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一)企业自产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领用,属于生产环节,是通过最终产品的售价转移增值部分,该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外购的工作服,用于员工生产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 (一)企业自产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外购的工作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建厂房,厂房的产权证为土地出租方(出租方不属三旧改造),那么请问承租方兴建的厂房能否入固定资产,可否抵扣所得税?即是房产证是出租方名称,但所有建筑支出的发票都是开给我司,由我司支付,这些支出能否直接入我司固定资产,每年折旧可否抵扣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自用固定资产对外销售发票开具的问题。一、背景:我司为住宿业一般纳税人,有一批自用的固定资产(办公电脑),2018年外购的,增值税进项已抵扣,现因闲置预对外销售,但企业营业执照范围内无此范围(住宿餐饮业)。二、问题:1、我司固定资产销售能否开具电脑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若可以,是否需要先办理营业执照的范围变更后才可以在金税盘系统开具16%的电脑销售专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1、根据发票开具指南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如不属于上述情况,按照您所述,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2、如不是经常发生的业务,可以直接开具发票,如经常发生,建议变更营业执照范围。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开具发票时可在税控设备中手动选择对应的税率。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司在丹东地区租赁仓库,仓库起火将隔壁公司的物资烧毁,请问隔壁公司被烧毁的物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发票(两联)丢失,购买方怎么抵扣认证,是否只需记账联加盖销售方的财务章即可?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全文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更新《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知》 附件: 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方便网上办税,根据近期政策变化和电子税务局功能调整,现将我省《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重新调整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您在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时,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在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税务人员直接办理,并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您。 事项名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明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02 至 2019-12-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02 至 2019-12-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02 至 2019-12-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