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4 至 2019-11-20,答复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问我们单位是一家物业公司购买了一批苗木用于小区绿化然后收到了一张免增税普通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 2. 我是收票放,我们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抵扣联直接给了财务,发票联在做单据后走流程的时候发生了丢… 3.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亏损项目,造成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仍有大量增… 4. ,客户微信支付时,银行行给客户一定的抵用券,用于抵扣货款。请教:(1)… 5. 根据2019年9月16日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 6. 甲废钢供货商规模小,对外经营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经营规模较大的乙废钢供货商合作,乙供… 7. 请问,我公司有应税货物及免费货物销售,公司电费进项税额及车辆运输费用(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足… 8. 请问客户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后,在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原本的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无法开具,据说… 9. 您好,咨询下:企业日常活动中涉及党团方面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是… 10. 客户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去税务局询问说是河南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11. 请问,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12.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购入套房供员工住宿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2019年底欲出售,增值税应… 13. 我公司部分员工因工作需要,手机办理了中国移动话费统付业务,每月对公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 15. 对于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 16. 我单位于2017年向某企业购买货物,但迟迟未开具发票。现在对方开具专票的话,应该按17%还是… 17. 国令第691号对原条例的修改决定,第十条未提及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是否因… 18. 公司于2016、2017年取得部分发票未进行认证,想咨询一下(1)如果对于这部分逾期的专票、… 19. 我公司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参照财税2019年21号文可以按定额标6000元/人/年抵扣,最高可… 20. 公司为路边停车收费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路边停车收费权,向城投按照泊车位上缴管理费,当地税务局…

二、官方答复汇编

问我们单位是一家物业公司购买了一批苗木用于小区绿化然后收到了一张免增税普通发票作为一般纳税人我们收到类似的免增税的普通发票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收票放,我们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抵扣联直接给了财务,发票联在做单据后走流程的时候发生了丢失,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公司能用抵扣联的复印件入账吗?还需要给税务机关申报吗?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亏损项目,造成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仍有大量增值税留抵。请问在项目公司注销时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全部增值税留抵税额?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留抵退税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客户微信支付时,银行行给客户一定的抵用券,用于抵扣货款。请教:(1)这部分费用在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2)由于商户给客户开了全额发票,无法再给银行行开票,所得税上是否可以按文件规定以内部凭证资料,作为税前扣除?(3)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问题1:购买货物其中的部分价款由银行实际支付给商户,是银行的一种营销费用性质的支出项目,不是无偿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视同销售处理的条件。 问题2:商户应就客户及银行支付的款项分别开具发票。 问题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2019年9月16日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于,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电影院里现场制作的爆米花是不是可以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释……(七)生活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第十二条,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 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甲废钢供货商规模小,对外经营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经营规模较大的乙废钢供货商合作,乙供应商与甲供应商签订授权委托书,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供应废钢;乙公司向废钢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货款。请问:乙公司是否属于虚开发票,购买方是否不能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我公司有应税货物及免费货物销售,公司电费进项税额及车辆运输费用(油费)的进项税额可以足额抵扣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请问客户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后,在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原本的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无法开具,据说应在电子税务局中-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表中填写,那么是由客户方填写,还是由开票方填写,如由开票方填写是否会有罚款?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由丢失方处理。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您好,咨询下:企业日常活动中涉及党团方面工作发生的费用支出,在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做进项认证抵扣?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党团建工作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范围,用于党团建工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客户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去税务局询问说是河南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请问下有什么文件说明这个报税证明单已取消了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二、业务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四、附报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报送)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根据您的描述,您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收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购入套房供员工住宿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2019年底欲出售,增值税应如何计算?可否按简易计税处理方式按5%征收率?或是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8】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我公司部分员工因工作需要,手机办理了中国移动话费统付业务,每月对公结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第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我们公司是委外加工的,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的标准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对于2019年39号公告中,同时享受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和七、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的企业。已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需要调减这部分对应的加计10%税额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单位于2017年向某企业购买货物,但迟迟未开具发票。现在对方开具专票的话,应该按17%还是按13%?我单位能否正常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问题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因此,请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并根据上面文件规定开具发票。 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贵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

国令第691号对原条例的修改决定,第十条未提及外购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不得抵扣,是否因为营改增后所有经济业务都缴纳增值税,不存在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又提及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是不是文件还没更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文所称的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情形即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

公司于2016、2017年取得部分发票未进行认证,想咨询一下(1)如果对于这部分逾期的专票、如果不抵扣进项,是否还需要进行认证?或者是否需要其他的处理?(2)对于这些逾期的专用发票,有些是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允许抵扣进项,那么是否还需要对其进行认证?(3)如果打算申报抵扣,对于逾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具体要求是怎样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符合本公告规定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抵扣手续。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文件中描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是不允许进行认证抵扣的。具体事宜建议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公司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参照财税2019年21号文可以按定额标6000元/人/年抵扣,最高可上浮50%。文件第三条“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文是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否也是要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才能抵扣?是否有政策依据,请作出合理解释?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财税〔2019〕21号所述自主退役士兵,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招用符合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三、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公司为路边停车收费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路边停车收费权,向城投按照泊车位上缴管理费,当地税务局要求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停车收费所得的增值税,公司只取得了经营权,并无不动产的产权,那如果收入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那是否这个上缴的管理费也是不动产租赁费,公司承担转租角色,从城投租赁道路,再出租给停车用户。这样销项和进项就匹配了?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14】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4 至 2019-11-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4 至 2019-11-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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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4 至 2019-11-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