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1-19 至 2019-11-2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吉林省税务局12366、山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单位取暖费报销要求普通发票开具公司名称,但与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中,对方… 2. 个人出租住房,已找税务局代开发票,但缴税的完税证明上无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税证明,是否缴纳了增… 3. 请问新的综合服务平台中除了红冲作废失控的发票不能勾选,还有一种是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也不能勾选,… 4. 我公司营业税时根据预收款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上面积、单价为合同面积、单价,金额为营业税收… 5. 我公司是矿山企业,从事有色金属开采,因国家项目,公司采矿权被压覆无法继续生产,经协商给予一定… 6.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耐磨钢球钢锻的耐磨材料生产企业,需要向老百姓收购废钢废铁,老百姓没有发票,我… 7. 因发票专用章盖的不清晰,是否可以在发票上盖2个或多个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政策明文规定?如果有请… 8.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个体的双税种,连续12个月开票为:服务340万,销售220万,是不是要强… 9. 想问一下如果是收取的价外费用性质的运杂费,可以从资源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吗?我的理解是假设共收取… 10. 个人开票报销,对方为长租公寓,合同签订方为个人,是否能够开出企业抬头发票用于个人报销,是否需… 11. 农业合作社,收购农民自产农产品,如何取得发票?是申请自开农产品发票嘛? 12. 举例。个人从电商平台花费1000元买到的物品,电商平台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朋友特别继续该… 13. 请问我司在2018年4月开具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某些主观原因,需要作废,请问可以吗?如果… 14.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提交什么资料?要登报吗? 15. 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境外会展费发票怎么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备案,如需要备案,要怎样操作… 16. 对方以个人名义跟我司签订了承租合同,现在要求我司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给他,用于对公报销。请问对… 17. 小公司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公司董事、监事再到本单位只领取工资薪金不交社保… 18. 1、本公司是一家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律师有合作协议,当客户需要出国留学相关服务时,与客户签订… 19. 你好!我开发公司和一家咨询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我公司按合同支付相关咨询费用,但对方一直未开… 20.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我司如向税局做发票挂失报告后,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发票?还是可用丢失…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单位取暖费报销要求普通发票开具公司名称,但与吉林同鑫热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中,对方说只能够开具个人姓名抬头,请问何种情况下他们才能给我开具公司抬头的发票呢?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2】《国务院关于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个人出租住房,已找税务局代开发票,但缴税的完税证明上无增值税及附加税的完税证明,是否缴纳了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境内个人私房出租也适用上述免税政策。问题所述情况,若是符合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免征。如享受免税优惠,完税证明则无体现。

请问新的综合服务平台中除了红冲作废失控的发票不能勾选,还有一种是管理状态为非正常也不能勾选,请问管理状态是非正常的发票指哪些情况?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营业税时根据预收款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发票上面积、单价为合同面积、单价,金额为营业税收款金额,面积、单价、金额间无直接勾稽关系,目前我公司业主在办理契税时因发票面积、单价、金额勾稽关系不正确受阻,请问我公司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3.11契税申报 …… 四、附报资料: 1.《契税纳税申报表》2.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原件 3.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4.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原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5.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合同及合同性质凭证复印件(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法院裁判文书等)6.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 (条件报送 增量房屋权属转移报送)7.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条件报送 增量房屋权属转移报送)……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因暂不清楚您公司发票具体开具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是矿山企业,从事有色金属开采,因国家项目,公司采矿权被压覆无法继续生产,经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偿,请问矿权压覆的补偿金需要开具发票吗?如果要开,开具什么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因此,属于上述规定的开具发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需咨询财政部门开具收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耐磨钢球钢锻的耐磨材料生产企业,需要向老百姓收购废钢废铁,老百姓没有发票,我们可以使用收购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目前,废旧物资收购不再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废旧物资时应由销售方开具发票或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因发票专用章盖的不清晰,是否可以在发票上盖2个或多个发票专用章?是否有政策明文规定?如果有请同步给相关政策?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发票专用章。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个体的双税种,连续12个月开票为:服务340万,销售220万,是不是要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以前税务专管员给我们说的是服务或销售任一类达到500万才升了一般纳税人,请问到底是啥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想问一下如果是收取的价外费用性质的运杂费,可以从资源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吗?我的理解是假设共收取40万元,其中3万元是运杂费,如果发票上开具了3万元的价外费用,那么属于单独核算,可以扣除;如果是就40万元开具了销售货物的发票,不属于单独核算,不能扣除。只是税务机关可以判断价外费用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可以进行调整。麻烦辛苦解答一下,我的理解是对的吗?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可予以扣减: (一)包含在应税产品销售收入中; (二)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 (三)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四)将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个人开票报销,对方为长租公寓,合同签订方为个人,是否能够开出企业抬头发票用于个人报销,是否需要补充文件证明(若需要需要补充什么),对方是否会涉及虚开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如实填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您的描述,无法判定员工租房支出是否为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请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具体咨询。

农业合作社,收购农民自产农产品,如何取得发票?是申请自开农产品发票嘛?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的公告》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要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方可使用带有抵扣联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或《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简称收购发票)。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因此,在山西省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在山西省外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由农业生产者代开发票。

举例。个人从电商平台花费1000元买到的物品,电商平台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朋友特别继续该物品,朋友已1200元价格从我手里买走了,这个环节我个人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如果需要缴税,需要缴纳什么税种呢,具体比例能否告知?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加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 号)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我司在2018年4月开具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某些主观原因,需要作废,请问可以吗?如果可以我该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开出的普通发票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依照规定在开具当月进行作废;如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则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提交什么资料?要登报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等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境外会展费发票怎么样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备案,如需要备案,要怎样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方以个人名义跟我司签订了承租合同,现在要求我司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给他,用于对公报销。请问对方需提供什么信息或材料,我司才能为其开具企业抬头的发票?对方提供的材料,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如实际服务接受方为自然人,则应据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相符的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小公司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公司董事、监事再到本单位只领取工资薪金不交社保,是否合法。若按劳务报酬领取报酬,是否要每个月开劳务发票。董事费、监事费,是否可以与人工费开在一张劳务发票上?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第一,关于“小公司董事、监事在外单位交社保且领取工资薪金,公司董事、监事再到本单位只领取工资薪金不交社保,是否合法。”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范围,由当地人社部门来认定。 第二,需要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规定,现就湖北省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三、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四、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规定。 五、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本公司是一家留学中介机构,与境外律师有合作协议,当客户需要出国留学相关服务时,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收取一定费用,同时客户直接与境外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协议,境外律师将支付本公司一定中介费,但客户是将律师费直接打给本公司,本公司扣除中介费用后,将剩余金额打给境外律师,这种情况下是否仅需要对本公司收取的中介费开具发票给客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1-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你好!我开发公司和一家咨询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我公司按合同支付相关咨询费用,但对方一直未开发票。在合同执行时不慎违约,我公司又按合同条款向咨询公司支付了违约金,但对方仍然未开发票。后因业务事宜引起争议,我公司起诉咨询公司,并要求对方尽快补开前期的发票,以免带来税务风险。但对方称,已到法院起诉,是可以不用开发票,凭法院相关凭据入帐可以税前扣除。我公司想确认;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对方开发票?请详细讲解,并告知所属相关政策文件的公号及内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丢失,我司如向税局做发票挂失报告后,是否可以重新开具发票?还是可用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章给客户入账?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1-1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仅是发票联丢失不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另外,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1-19 至 2019-11-2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1-19 至 2019-11-2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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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1-19 至 2019-11-2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