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5 至 2020-05-2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6.1日起对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需要打印车购税申报表吗?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203日已… 2.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普票丢失记账联,想要作废应该怎么办? 3. 请问比如: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A派员工张三到B工作,其工资仍由A支付。A与B每年进行一次费… 4. 请问纯电动汽车开票不含税金额超过130万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5. 我公司的业务是光伏发电企业,符合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 6. 发票专用章盖章模糊需要退回去重开吗? 7. 房地产开发商无法联系,业主申请法院判决后,无法取得发票,仅凭法院判决文书能办理契税申报和不动… 8. 我公司为生产有机肥的企业,原材料为畜禽粪便,加工为有机肥料进行销售。在取得原材料发票时遇到困… 9. 1、企业内部福利性旅游。公司组织安排全体员工周末赴周边景点春游,取得的是交通费发票、门票和餐…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房地产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进行开发再销售商品房时,购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因已开… 1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购买住房,是否可以要求房开开票,房开应该什么时候开票 12. 我用数字证书登陆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时,登录提示打开设备失败-未插uSBkEY(0xA7)(错误… 13. 1、私车公用可签订0元租金协议,实际发生的汽油、过路过桥及停车费取得发票报销,个人是否需要个… 14. 我公司物业管理,电表一个总表,电费我公司缴纳,供电局开具的发票是开发商,不能分户,我司以开发… 15. 你好,五年前买的二手房,车位和房子是原房主一起卖的,房子当时我们过户了,车位没有过户,因车位… 16.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进行开发再销售商品房时,购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因已开工,取得的是销… 17. 请问货物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都是必须要填写完整的吗,不开规格可以吗 18. 我在中山买了房子,全额付款,有银行转账记录,当时拿到了开发商给的收据。过了很久,他们才通知过… 19. 你好,我家在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开店,零售超市,怎么开发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望告知 20. 酒店业销售粽子给客户,可以给客户(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客户向酒店购买…

二、官方答复汇编

6.1日起对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还需要打印车购税申报表吗?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203日已经说明了,但是河北当地税务局一直没有做出回复,下周就是6.1日,到底需不需要打印车购税申报表?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 三、试点地区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1月31日前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其他地区纳税人2020年6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5月31日前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原流程办理。 根据政策解读规定:新机制将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不再需要手工填写纳税申报表,可以更好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避免纳税人因手工填写申报表可能出现的差错;同时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优化对疑似问题发票的查验流程,提高办税效率。 原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规定: 五、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普票丢失记账联,想要作废应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办理需要携带的资料是:《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有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情形的,还应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请问比如: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A派员工张三到B工作,其工资仍由A支付。A与B每年进行一次费用结算(该费用不仅仅限于张三工资)。请问:(1)B公司支付的费用应该冠于何种名目,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A公司收取该费用以及发放张三工资的账务处理?我在度娘上看到这种回复:A公司在支付张三的工资时,不入成本费用,而计入往来;B公司计入成本费用,挂往来,年底结算时清往来。是这样吗?那需要A公司开票给B公司不,如果要开,开票名目是什么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开具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纯电动汽车开票不含税金额超过130万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和第二条规定:“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我公司的业务是光伏发电企业,符合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201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在三免时间内。我司取得土地租金是当地的村委会开的收据,不是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请问由此调增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能不能也适用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发票专用章盖章模糊需要退回去重开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房地产开发商无法联系,业主申请法院判决后,无法取得发票,仅凭法院判决文书能办理契税申报和不动产权登记吗?税务机关要求征收房产交易开发商卖方增值税等或由购买方承担,这对吗?如果是二手房怎么办?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不动产权登记建议联系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核实。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增值税为流转税,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着。您的情形如属于销售方无法联系的,具体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公司为生产有机肥的企业,原材料为畜禽粪便,加工为有机肥料进行销售。在取得原材料发票时遇到困难,在税控盘里找不到畜禽粪便对应的税目,从而不能够取得发票。故而造成成本不准确,请问在这种情况下,1、我公司如何取得合法发票?2、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能否核定为核定征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1、企业内部福利性旅游。公司组织安排全体员工周末赴周边景点春游,取得的是交通费发票、门票和餐饮发票等。这种是否计入福利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2、企业内部奖励型旅游。公司年会评选出优秀员工后给予旅游奖励,公司通过旅行社安排并取得旅行社发票。这种是否计入福利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内部福利性旅游、内部奖励型旅游属于集体福利,因此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房地产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进行开发再销售商品房时,购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因已开工,取得的是销售不动产发票),对方未享受加计扣除,购入的在建工程成本我司是否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如企业确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即可依照本条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个人购买住房,是否可以要求房开开票,房开应该什么时候开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用数字证书登陆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时,登录提示打开设备失败-未插uSBkEY(0xA7)(错误代码167),下一步怎样操作?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属于系统操作问题,该平台由航天金穗公司开发维护并提供技术支持,如您遇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也可以向您的开票软件运维公司联系(税控发票开票软件(税控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金穗公司400-011-0088、河南百旺金赋电脑有限公司400-611-2366;增值税发票系统(金税盘版)技术咨询热线:河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1、私车公用可签订0元租金协议,实际发生的汽油、过路过桥及停车费取得发票报销,个人是否需要个税中合并计征,公司是否可所得税税前列支;2、通讯费用取得正式发票按照公司制度报销,个人是否需要个税中合并计征,公司是否可所得税税前列支;3、私车公用产生租金、公司给予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收入(即未取得通讯发票工资中补贴形式)需报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方可扣除一定标准,个人是否需要个税中合并计征,公司是否可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 个人提供财产租赁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综上,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标准是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收入,符合国税发〔1999﹞58号文件省税务局确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省没有扣除标准的,应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物业管理,电表一个总表,电费我公司缴纳,供电局开具的发票是开发商,不能分户,我司以开发商的发票和我公司缴费单据入账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下面商户电费我司进行收取,并开发票给商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现以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为例: 1.物业公司代房地产开发商收取商户的电费,并开具发票给商户的,应取得房地产开发商开具的电费发票。 2.如符合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你好,五年前买的二手房,车位和房子是原房主一起卖的,房子当时我们过户了,车位没有过户,因车位过个户交税将近3万多。今年打算过户,评估机构评估该车位10万元。原房主购买该车位的购置发票只有一万二,但原房主交车位税是按评估5万元交的税(有据),今天我去交税,吓我一跳,所有的税加起来要交四万七千两百多,税务人员也提醒:购置原始发票怎么只有一万二?是丢了还是?如按一万二交增值税,税很高!我想问一下:当时原房主是按评估价5万元交的税,如果当时原房主确实购置价是一万二,那我现在是按当时原房主的购置价一万二交还是按当时评估5万价交?如按原购置价1万二和现在的机构评估价10万来交税,税费近5万?如按此计税如明年我再转让车位,买家还要交比我更多的税费,这不是太离谱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个人销售非住房涉及到以下税费: 销售方:1、增值税: (1)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以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上所载金额为准)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 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确定销售额。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不动产(非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0%。 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扣除项目金额=原购置价+契税+印花税+本次转让环节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每年加计原购置价的5% 每年加计5%=发票所载金额x从购买年度起转让年度止(年数)x5% (适用税率30%-60%) 5、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购买方: 1、契税 按成交价格3%的税率征收契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个人可比照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进行开发再销售商品房时,购入在建工程的成本(因已开工,取得的是销售不动产发票),是否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享受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如企业确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即可依照本条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请问货物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都是必须要填写完整的吗,不开规格可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在中山买了房子,全额付款,有银行转账记录,当时拿到了开发商给的收据。过了很久,他们才通知过去收房,我找不到收据了,他们就不给我开发票。请问,我不提供收据,开发商就有权不给我开购房发票么?

【答复单位:中山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您遇到开发商应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您可与开发商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你好,我家在合肥市包河区巢湖南路开店,零售超市,怎么开发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望告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已实行“多证合一、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和已实行“两证整合” 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 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 需要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信息确认。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 服务的, 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 电子税务局开户、 登记信息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实名办税、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发票领用等事项。 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提供资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 份;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发票领用提供资料: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通过网上领用可不携带相关设备);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具体办理中,纳税人可依据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完成上述等事项。?

酒店业销售粽子给客户,可以给客户(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客户向酒店购买粽子用于送礼。还是只能按餐饮业项目,给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另外,有关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在“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涉税查询->税法查询”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此外,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5 至 2020-05-2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5 至 2020-05-2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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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5 至 2020-05-2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