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29 至 2020-04-0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一下我们是建筑施工单位与下家单位按照合同已结算款项100万元,已取得对方单位加盖公章的对… 2.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向银行借款后,按期支付借款利息,银行只给提供收到的利息回单,而不给开具增值… 3. 您好,我司的总分公司各为独立核算企业,总公司非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经营企业。请问如果编制在总… 4. 您好:从外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发票开具时间2016年7月22日。现在,作为受票… 5. 你好,请问电信服务里充值话费的服务,应拿什么发票?怎么入账? 6. 公司是自然人出资的分公司,没有领过税盘,也没有开过发票,目前经营异常了想进行注销,需要哪些材… 7. 2020年1月23号的业务,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出来。疫情影响至今,说3月30号左右开,结果武汉… 8. 你好,请问电信服务预存电话费时,可以使用什么发票?怎么入账? 9. 我公司经常会雇佣一些临时劳务用工从事装卸、锄草、清雪、刷车等体力劳动,并由其个人开具劳务费发… 10. 你好,我是一家建筑企业,工程款开票给业主后,有部分为水电费,这部分水电费业主是否给我一个收据… 11. 你好我们是鄂尔多斯市金辰环卫公司,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做环保实验采购一些物品,商家开不了票只能我… 12. 请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按全额还是差额申报纳税,发票按全额还是差额开具? 13. 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告及公益金收入是否要开票给对方,如果要,是否要申报收入,和正常企业一样申报 14. 您好,合作社一直没有业务,零申报,也从未申请发票这些,去年有几个月忘记申报纳税,现在想要注销… 15. 惠州市汇景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区云峯分公司向业主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金额,但开具的… 16. 购销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合作协议,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了5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因购买方存在违约… 17. 2019-07-29向购买方寄送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因邮政快递寄送丢失,记账联在,是否… 18. 请问电子发票是否是任何企业都可以申领的吗?与纸质发票有冲突吗? 19. 加油站加油超过一小时不给开发票是否合法? 20. 在使用税控盘开发票时,关于软件研发和软件技术服务两项业务的商品编码怎么分类?名称可以是“软件…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一下我们是建筑施工单位与下家单位按照合同已结算款项100万元,已取得对方单位加盖公章的对账单,按合同需支付80%(已取得发票80万元),余款20%未取得发票,按合同于质保期结束时支付,可否按照全额100万元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向银行借款后,按期支付借款利息,银行只给提供收到的利息回单,而不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想请税务机关明确一下,企业凭银行给的利息回单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的扣除项目凭证,还是必须向银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利息费用的扣除项目凭证。这个问题很有普遍性,企业向大多数银行索取发票,银行都愿给开。有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需要提供支付利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企业夹在税务和银行之间为难?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我司的总分公司各为独立核算企业,总公司非劳务派遣公司,为一般经营企业。请问如果编制在总公司的人员(社保公积金个税等也在总公司缴纳)将长期为分公司提供服务,总公司是否可开票与分公司结算?如是,需开具什么项目的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0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问题所述情况,若是总公司派遣员工为分公司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总公司应向分公司开具发票。目前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经大体涵盖了所有行业,纳税人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的附件中下载查看。如果对于企业所销售的服务无法准确判断在编码表中所属哪个大类,可以参考财税2016年36号文的附注。
您好:从外单位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发票开具时间2016年7月22日。现在,作为受票单位如何处理、入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联,由丢失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纳税人可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入账凭证。
你好,请问电信服务里充值话费的服务,应拿什么发票?怎么入账?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公司是自然人出资的分公司,没有领过税盘,也没有开过发票,目前经营异常了想进行注销,需要哪些材料,如何进行操作?请问一下清税证明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所需材料: 必报资料:《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两证整合”前纳税人)1份; 条件报送资料: 1、《缴费登记注销申请办理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两证整合”前纳税人,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 3、《发票领用簿》;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6、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7、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1份; 8、纳税人已经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税款清算鉴证的,可以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社保部门出具的清算材料。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 纳税人可以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 或者我要办税-个性服务-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
2020年1月23号的业务,增值税发票没有开出来。疫情影响至今,说3月30号左右开,结果武汉的网络系统有问题,也还是开不出来?怎么办?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请问电信服务预存电话费时,可以使用什么发票?怎么入账?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我公司经常会雇佣一些临时劳务用工从事装卸、锄草、清雪、刷车等体力劳动,并由其个人开具劳务费发票,我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体力劳务用工取得的收入在个税方面应属于劳务报酬范围还是经营所得范围?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你好,我是一家建筑企业,工程款开票给业主后,有部分为水电费,这部分水电费业主是否给我一个收据,我能否入账不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水、电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如果业主是单位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建议可以开具税率为9%的水费、税率为13%的电费增值税发票给您单位,您单位如果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进项也可以抵扣。业主取得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开具给其的专用发票,进项也可以全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你好我们是鄂尔多斯市金辰环卫公司,请问一下我们公司做环保实验采购一些物品,商家开不了票只能我们公司自己开票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开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上述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您购买商品付款后应索取您的发票,若商家拒绝开具发票可以拨打12366进行举报。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请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按全额还是差额申报纳税,发票按全额还是差额开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在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小区业主委员会广告及公益金收入是否要开票给对方,如果要,是否要申报收入,和正常企业一样申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业主委员会取得的广告服务收入,如是出租广告位而取得的收入,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申报纳税。问题所述公益金是什么性质的收入,请详细说明以便准确答复。
您好,合作社一直没有业务,零申报,也从未申请发票这些,去年有几个月忘记申报纳税,现在想要注销,应该走怎样的流程,税务局会罚款吗?会罚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办理材料: 1.《清税申报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3.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以上情形1-3的备注相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惠州市汇景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阳区云峯分公司向业主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及公摊水电费金额,但开具的发票金额少了收取的公摊水电费金额部分,并称公司收取了水、电局发票,公司后向各业主分而收取的“公摊水电费”不能向业主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导致业主方缴纳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请问这部分金额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向业主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并以此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确保回复准确性及您的权益,请您直接携带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结果为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
购销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合作协议,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了50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因购买方存在违约行为,销售方不退还这50万元的保证金,对购买方来说,实际有50万元的损失,而因合同未进行发票方面的约定,现销售方拒绝开具发票,那么1、销售方是否应该给购买方提供发票?2、这个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和资料要提供什么?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若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收取款项后应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2019-07-29向购买方寄送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因邮政快递寄送丢失,记账联在,是否还可以开完税证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专票请按照上述文件操作,不用开具已抄报送证明单。
请问电子发票是否是任何企业都可以申领的吗?与纸质发票有冲突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 一、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购买方向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当场索取纸质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打印服务。对于拒绝提供免费打印服务或者纸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因无法判断您的生产经营实际,无法明确是否就可以领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议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加油站加油超过一小时不给开发票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文件没有规定开票的时限,您可以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如果收款方没有及时开具发票,您可以进行发票违章举报。如果收款方在贵州省,您可以直接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在使用税控盘开发票时,关于软件研发和软件技术服务两项业务的商品编码怎么分类?名称可以是“软件研发”和“软件技术服务”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29 至 2020-04-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29 至 2020-04-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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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29 至 2020-04-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