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03 至 2019-04-12,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两个公司一起找了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但是对方开票只开给了其中一家,另外一家公司如果用分割单和发… 2. 19年1月22日在某店就餐后,前台说暂无法开发票,就提供了一张收据(请看附件);19年4月1… 3.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2019年是否还能流通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是否属于有效… 4. 您好,我为自己的中国电信手机号(归属地南京)预充值后申请在线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电信反馈预充值… 5. 您好,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比如2019.3月份预收到业主2019.4.1-2020.3.31… 6. 请问服务类的发票,一定要开具单位、数量、单价? 7. 开发商买房送车位的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发票及确认收入?发票应该按实际销售金额开具房子的发票呢?还… 8. 我行于2019年3月18日在二级市场买入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同业福费廷资产,交易对手:中国光大… 9. 本公司是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及仓储的非独立法人公司(分公司),需要集团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机械吊… 10. 您好,请问过路过桥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旧式的监制章,该发票开具时间是2019年1月14日,今日… 11. 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合同约定两个价格,超过一定数量后超过部分执行低价格,每月暂全部按高价格支… 12. 你好!我们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村取得一块地40年的使用权,建成公寓销售,不能取得产权证的… 13. 2019年3月份购车,17款1.6L朗逸自动风尚,购车发票总额92400,车辆购置税1万。经… 14. 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票,对方公司盖了三证合一前的旧发票章,又盖了三证合一后的新发票章,这样符合规… 15. 增值税发票快递给邮丢了,怎么办,补办有什么程序和费用 16. 法院拍卖的车子,销售方4S店已倒闭,法院无法提供合格证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取得机动车销… 17. 我司现在购买的停车保管费发票(临时保管费)是广东通用定额发票,顾客每次用微信付款后,再向我方… 18. 你好,假设在今年4月份时候在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发,现企业有需要确认收入含税… 19. 想开五金店一月开8-9万普通发票请问都要交什么费用 20. 结合国税函〔2009〕9号、公司法(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二条)的内容,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两个公司一起找了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但是对方开票只开给了其中一家,另外一家公司如果用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能税前列支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9年1月22日在某店就餐后,前台说暂无法开发票,就提供了一张收据(请看附件);19年4月11日,去该店询问能否用此收据换开发票,店家以时间太久为由拒绝提供发票;请问:1、店家这样做是合理合法吗?2、收据换开发票的时间间隔,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2019年是否还能流通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是否属于有效发票?是否能用于报销?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8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2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此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我为自己的中国电信手机号(归属地南京)预充值后申请在线开具电子发票,但是电信反馈预充值余额已发生消费,不可开票,咨询人工称因为预充值前手机有欠费,预充值后欠费金额当即从充值金额中扣除,即发生了消费,因此不能开票。请问这种拒开票的行为是否违规?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比如2019.3月份预收到业主2019.4.1-2020.3.31期间一年物业管理费,3月款项已收,但未开发票,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否可以暂时不缴增值税,等发票开具后再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请问服务类的发票,一定要开具单位、数量、单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发商买房送车位的销售行为如何开具发票及确认收入?发票应该按实际销售金额开具房子的发票呢?还是按比例开具房子及车位的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行于2019年3月18日在二级市场买入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同业福费廷资产,交易对手:中国光大银行贵州分行,国内信用证号码:KZ5172190005AA,金额:CNY30,000,000.00元,买入价格:3.45%,起息日:2019.03.18,到期日:2020.03.17,该笔业务我行采用预扣息方式,即在买入资产当日就预扣了利息CNY1,049,375.00元。起息当日我行行内资金成本为3.232%,即如我行将上述资产持有到期的话,该笔业务收益点差为0.218%。但国内证项下同业福费廷资产属于同业可交易资产,即其业务模式与票据的转贴现相似。因此我行将根据同业资金市场的价格变动择机将该笔资产再次转让其他交易对手,以获取交易差价。该类交易模式在营改增之前是作为不需交税的同业业务处理,因此不存在税务上的问题。但营改增后,根据要求我们是以其实际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前述预扣息的模式下,我行有义务在与中国光大银行贵州分行完成交易以后依据相关增值税开立的管理办法为其开立一张我行已收取利息部分的增值税发票,即按CNY1,049,375.00元向光大银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如我行转让该笔资产,可能会存在我行实际缴纳的税费与我行已经开立的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税费不同的情况。(我行实际缴纳税费是在后续的交易点差的基础上计算,但开立的发票上是以全额利息计算的)1针对这种情况,我行在后期的税务检查中是否是违反了相关的管理规定?2因为我行在后续有可能将其转让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无法拿到交易下家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务凭证,仅能向贵机关提供我行相关的交易合同,交易系统的往来记录等。该类资料能否作为我行实际缴纳税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额如实申报纳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应由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代缴税款后,会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另外,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本公司是从事港口货物装卸及仓储的非独立法人公司(分公司),需要集团其他单位为本公司提供机械吊装货物及在港区内装卸、运输货物,向本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签订合同,本公司就此项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需要缴纳,是按印花税那项缴纳?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分查实和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规范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经请示省局同意,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范围确定问题 我市对省局确定的核定项目做以下调整: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环节应征收的印花税税目调整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从事加工承揽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如已纳入工业企业采购环节进行核定的,不再单独进行核定。 (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发生的内容较少,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签订合同的比例不高,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五)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签订合同,应实行按凭证征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您好,请问过路过桥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旧式的监制章,该发票开具时间是2019年1月14日,今日拨打12366两个坐席均回答1月30日前开具的过路过桥都可以用于报销,但网上并无明确规定,求教?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您好,想咨询一下如果合同约定两个价格,超过一定数量后超过部分执行低价格,每月暂全部按高价格支付并开具发票,半年结算一次并在结算当月扣回多支付款项,收款企业每月能准确按两种价格核算的实际收入,并按会计准则按照实际应收金额确认收入,对于暂多收到款项不符合收入确认,想问一下纳税申报时是按开票金额缴纳,还是按实际确认的财务收入交税(对于多收部分不属于收入,后期需要退回,是否可以按照实际收入交税),麻烦请给予答复为盼?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来文所述发生的具体应税行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属于上述原因形成的折扣折让行为,可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你好!我们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村取得一块地40年的使用权,建成公寓销售,不能取得产权证的,请问开具发票给客户时能否按照销售不动产来开具?如果可以的话要不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2019年3月份购车,17款1.6L朗逸自动风尚,购车发票总额92400,车辆购置税1万。经过咨询说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但是同期购买的18款1.5L朗逸舒适,发票金额11万多才交税8千多。想咨询一下最低计税价格是怎么定的,什么依据。为什么老款价低的最低计税价格反而高一些?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车辆购置税。……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二、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不同型号车辆最低计税价格问题,您可拨打郑州市车购税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税,详细咨询。

我公司收到一张专票,对方公司盖了三证合一前的旧发票章,又盖了三证合一后的新发票章,这样符合规定么?这张发票能正常使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如已更换发票章,应加盖新的发票专用章,建议重新开具。

增值税发票快递给邮丢了,怎么办,补办有什么程序和费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法院拍卖的车子,销售方4S店已倒闭,法院无法提供合格证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纳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5】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建议您携带法院拍卖文书及相关协议前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我司现在购买的停车保管费发票(临时保管费)是广东通用定额发票,顾客每次用微信付款后,再向我方拿手撕的定额发票,这样操作太麻烦。现有个设想,为了可以方便群众停车,当用。即有无可能改为电子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因此,您单位可按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用发票的份数。由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的情况确认您可领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以及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备案电子发票章等涉税事项。建议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进行票种核定事项的办理。另外,有关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办理资料及流程,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有关办理购买税控设备以及备案电子发票章的具体操作,建议您可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一步咨询了解。

你好,假设在今年4月份时候在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发,现企业有需要确认收入含税1060(不含税1000,增值税60),但在2018年度未开票未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那么要求补缴增值税情况下,假设今年4月份补开补缴这笔增值税,增值税60我在申报4月所属期的时候缴和当月实际产生一起缴纳吗,请问这张发票会被认定是4月份的收入吗,若是当做前年度的,那么我在4月份报表收入怎么填写。实际这笔收入1000所得税在汇算清缴已经算到去年年度的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4】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属于上一年度的收入,应到柜台做补充申报。

想开五金店一月开8-9万普通发票请问都要交什么费用?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已回电落实为个体工商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免征城建税及附加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两种征收方式定期定额或者查账征收,定期定额每季度自动批扣,查账征收据实申报.

结合国税函〔2009〕9号、公司法(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二条)的内容,分公司跟总公司应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是平等法律主体),总分之间的购销(以发票结算的)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吧?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分查实和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规范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经请示省局同意,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范围确定问题 我市对省局确定的核定项目做以下调整: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环节应征收的印花税税目调整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从事加工承揽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如已纳入工业企业采购环节进行核定的,不再单独进行核定。 (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发生的内容较少,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签订合同的比例不高,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五)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签订合同,应实行按凭证征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03 至 2019-04-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03 至 2019-04-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03 至 2019-04-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