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9-23 至 2019-09-26,答复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竞得一住宅,因原房产所有权人已无法开具发票,公司在过户时,如何缴税?原房产所… 2. 那些情况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带哪些资料?代开增值税… 3. 单位报销取暖费要开单位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供暖公司说按规定只对房屋所有人开具,不能根据个人… 4. 您好,我注册的是建材销售一般纳税人企业,但是营业范围里有门窗安装的服务,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包… 5.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商场开具的机打发票,单位是“批”,后附购物小票,业务员要求其打印从防伪税控… 6. 保教费的发票丢失,,能否用复印件报销或者需要那些办理程序 7. 假设买8000赠2000,我们销售方开10000的票,让对方认证以后开-2000的信息表及去… 8. 发票内容开歪了可以吗 9. 旧版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现在还可以报销吗 10. 客户a因违反合同对客户b造成损失,公司对a进行罚款并将罚金作为b的预付货款,b可以在购买货物… 11. 一公司使用我司一场馆,我司收了管理服务费,并开具了管理服务费的专用发票,后来发现地板被损坏,… 12. 手机代开保洁员保洁费发票,开660元。海天系统提示要交个税,电话咨询95113,话务员说是国… 13. 个人去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税务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付款企业也未代扣代缴扣个人所得税,根… 14. 请问我单位购买体育彩票,可以向彩票代理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15.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慎丢失,我司是否可以提供给客户… 16. 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税务局未出具已抄报税证明,但是出具了完税证明及纳税证明,购方单位能… 17. 公司2018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给客户,同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但是客户一直拖欠货款,最终通过申… 18. 个人汽车租赁给公司两个问题,1、租金每个月800元,要代开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不是本人… 19. 请问,员工的手机费,个人抬头发票,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公司有报销标准 20. 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因行程变更产生了退票费用,航空公司不予开具单位户头的发票,仅开具个人户头,…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参与司法拍卖竞得一住宅,因原房产所有权人已无法开具发票,公司在过户时,如何缴税?原房产所有人需要的缴纳的税收是否需要由竞得人即我司负担?如需要我司负担,因所代缴的税费不属于我司承担的,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上的抬头又如何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法院拍卖前应有明确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同时缴纳相关税费,缴款凭证抬头是产权所有人的名字。若有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的,也可以作为税前列支的有效凭证,具体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执行。
那些情况可以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带哪些资料?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无限制情况?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二、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一)除(二)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各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代开发票 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卖方中有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2)买卖双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买卖双方中有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 三、已有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单位报销取暖费要开单位名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供暖公司说按规定只对房屋所有人开具,不能根据个人要求变更名头。请问税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您好,我注册的是建材销售一般纳税人企业,但是营业范围里有门窗安装的服务,与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价款就一个金额,我想问下,我给他们开发票是开9%的安装服务发票,还是开13%的销售发票与9%劳务的发票?价款上没有标明是劳务费是多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您好,我司收到一张商场开具的机打发票,单位是“批”,后附购物小票,业务员要求其打印从防伪税控系统里开具的销售清单,商场人员拒绝开具理由是没有这这个模块,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商场的机打发票是没有防伪税控系统打印清单的模块吗?问了好多家连锁店也是一样的回答,那凭单位“批”,清单是购物小票的机打发票,可以用来做报销的合法凭证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二、如为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三、如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应按上述规定执行。此外,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保教费的发票丢失,,能否用复印件报销或者需要那些办理程序?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遗失普通发票:具体如何操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遗失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企业报销制度是企业自行制定,是否能报销建议与企业财务核实。
假设买8000赠2000,我们销售方开10000的票,让对方认证以后开-2000的信息表及去税务局开《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给我们,我们开红字发票,这样操作是不是才是正确的合法的,这样操作是不是和票折是一样的,不会损害双方的利益?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发票内容开歪了可以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十八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旧版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现在还可以报销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客户a因违反合同对客户b造成损失,公司对a进行罚款并将罚金作为b的预付货款,b可以在购买货物时使用,请问公司需要给a开具罚款的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因此,若属于预收款项销售货物以货物发出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为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一公司使用我司一场馆,我司收了管理服务费,并开具了管理服务费的专用发票,后来发现地板被损坏,要收对方1000元的赔偿金,请问这个款项是否能开发票,具体开什么明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有疑问
手机代开保洁员保洁费发票,开660元。海天系统提示要交个税,电话咨询95113,话务员说是国税设置的模板需要交,他们改不了。按规定劳务未超过800元,无需缴交个税。是否是系统设置错误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因此,自然人网上代开发票,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代开时选择品目为“劳务和服务”,请确认代开时品目是否选择正确。
个人去税务局开具劳务费发票,税务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付款企业也未代扣代缴扣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公告,应由个人申报和汇算清缴。企业是否代扣代缴?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因此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请问我单位购买体育彩票,可以向彩票代理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因此可以向彩票发行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司开给客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慎丢失,我司是否可以提供给客户该丢失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我司公章或者财务章,作为客户记账付款的依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4年第7号)第十九条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开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县级以上报刊登报声明作废、接受行政处罚后,作废该份发票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 (二)受票方丢失发票联的,可持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请求重新开具发票。开票方据此开具红字发票后,为其重新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税务局未出具已抄报税证明,但是出具了完税证明及纳税证明,购方单位能否根据完税证明及发票复印件作为凭证认证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栏目查看“发票挂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开票方还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操作。三、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纳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全力优化广州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取消21个涉税事项、426份报送资料;简化30个涉税事项。因此,如为广州市纳税人,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另外,如需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措施,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市局频道->广州->工作动态->专题专栏->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政策文件->地市(区)文件”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税发〔2018〕20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2018年1月销售一批货物给客户,同时开具发票申报纳税,但是客户一直拖欠货款,最终通过申请仲裁,2019年8月仲裁裁决结果为:购货方支付给我们违约金、承担律师费等。我们收到违约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开具发票需要按照17%开具还是按照13%开具?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的,则应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则应按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个人汽车租赁给公司两个问题,1、租金每个月800元,要代开票发票,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不是本人去柜台开票,是委托同事办理。2、如果12个月的租金一起开票,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4】1、个人代开发票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一)除(二)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建议个人可通过手机代开电子普通发票比较便捷。 2、财产租赁所得个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这里所说的“次”是指一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一次性取得数月动产(如汽车、摩托车租赁)的租赁收入的,如合同有约定月租金以及能提供按月支付凭证才能分月计算,否则不允许分月计算。
请问,员工的手机费,个人抬头发票,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吗?公司有报销标准?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的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若员工取得公司发放的通信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因行程变更产生了退票费用,航空公司不予开具单位户头的发票,仅开具个人户头,这种情况能够报销入账作税前扣除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9-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应当取得单位开头的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9-23 至 2019-09-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9-23 至 2019-09-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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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9-23 至 2019-09-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