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23 至 2020-07-01,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关于公司培训费中发放给学员的文化衫、笔记本子、笔、水杯以及培训场租、聘请讲师等(该培训不收取… 2. 我买的车十万,十万除以1.17乘以百分之十,才是购置税的价格,为什么就用发票价格直接乘以百分…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按照3%的增值税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房屋竣工验收后,在什么节点开具带税… 4. 问题: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按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规定,符合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条件。由于… 5. 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买房赠送储藏室,并且赠送储藏室的必要条件是买房,这种行为是否… 6. 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 7. 我想问一下,有单位给我们提供是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请问一下,税率是9%还是6% 8. 您好,问题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安装资格,现从子公司购入7层和2层停… 9. 请问一,我买的笔记本电脑,鼠标,键盘,然后花钱让你组装好。你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按照什么税目和… 10. 疫情期间,酒店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8号公告后还开具专用发票和带税率的普通发票是否等于放弃免… 11.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部分合同要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合同约定的税率为3%,但有的合同…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10〈视同销售… 13. 您好,关于对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无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理解,主要依据如附件 14. 装修公司装修费中含空调款,属于混合销售吗?空调款并入装修费开装修费发票正确吗? 15. 房屋符合“满五唯一”,上街区税务局不给过户 16.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7. 个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包工包料合同,项目单位要求开具正规发票,请问个人到税务办理大厅开具建筑服务… 18. 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是总公司房产,房产证的时间是2013年,我和总公司每年签订租赁合同。我司… 19.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开成带税率的发票了,并且已经按免税申报了,应该怎么处理… 20. 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的所有权是总公司,总公司整体租赁给我司用于经营。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20…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关于公司培训费中发放给学员的文化衫、笔记本子、笔、水杯以及培训场租、聘请讲师等(该培训不收取学员费用,其目的是为提高学员专用技能),上述货物和服务为培训过程中必需品,试问这种情况是否不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买的车十万,十万除以1.17乘以百分之十,才是购置税的价格,为什么就用发票价格直接乘以百分之十了,那1.17去哪里了,是4s店开的发票有问题,还不是我买的这台车有最低税率,只能交这些钱,我买的车是价格99499.指导价是13.18万,18款宝来自动舒适款,我交的税是10400元,我基本算了一下,我是按121680元车价格交的购置税,请问多交的1860块钱去哪里了?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2019年7月1日之前购车:《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一条规定: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019年7月1日之后购车:《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六条规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按照3%的增值税预征率缴纳增值税,房屋竣工验收后,在什么节点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目前是9%),是竣工验收还是房屋交付,请问实际按什么政策执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7-0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以投资、分配利润、捐赠、抵债等方式转让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您可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适用税率。

问题:您好,我司是生活服务业,按新冠肺炎疫情优惠政策规定,符合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条件。由于1-5月因业务需要已开具了专票、普票,我司按实际1-5月开具的专票、普票均全额缴纳了增值税。请问,我司能否自6月起只开具“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自6月起享受免税政策?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疑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五条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政策解读中也有提到允许选择享受政策时间,放弃免税是在政策享受之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房屋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买房赠送储藏室,并且赠送储藏室的必要条件是买房,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分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登记分公司名;现打算将其变更到总公司名下,总分机构作为同一法人主体之间不动产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想问一下,有单位给我们提供是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请问一下,税率是9%还是6%?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建筑垃圾的清理,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应当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垃圾的运输,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对于清运业务,清理加运输分别核算的,分别按照上述分类计算缴纳增值税。清理加运输未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您好,问题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安装资格,现从子公司购入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零件,出售整梯并安装,开的发票可以分别开13%的设备发票和9%的安装发票吗?问题2,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7层和2层停车设备的安装资格,现从子公司购入非7层和2层停车设备(其他层数停车设备的零件,出售整梯并请其他安装公司代为安装,从其他安装公司代为安装的购入发票税率是3%,我公司还能分别开13%的设备发票和9%的安装发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将安装服务分包的情形,分包方计税方式的选择,不影响您企业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3%。

请问一,我买的笔记本电脑,鼠标,键盘,然后花钱让你组装好。你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计税?问题二,我买的冰箱,洗衣机,花钱让你把线插好,达到使用状态。你是一般纳税人,请问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计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税率9%,符合简易计税的征收率3%。具体情况可根据实际业务判断。

疫情期间,酒店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在8号公告后还开具专用发票和带税率的普通发票是否等于放弃免税权?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的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有部分合同要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合同约定的税率为3%,但有的合同未明确约定税率。现在因为疫情,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降为1%后,是否可以在当月既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为购买方就某一笔业务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就该笔业务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未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仍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减征或免征政策。” 由此可知,您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在当期既可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中明确了“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那么请问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该保持一致的口径,可以扣除呢?盼复?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您好,关于对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收益无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理解,主要依据如附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装修公司装修费中含空调款,属于混合销售吗?空调款并入装修费开装修费发票正确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房屋符合“满五唯一”,上街区税务局不给过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本栏目主要负责解答税收问题,房产过户问题建议您咨询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目前,对于满足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暂不清楚您所遇问题的具体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建议您重新描述问题后再次提交,也可以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请问:个人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适用该条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理论上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给予补偿的问题,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相应收入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情形,不能享受相关限额免税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正常符合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可以享受文件规定优惠政策。

个人与项目单位签订包工包料合同,项目单位要求开具正规发票,请问个人到税务办理大厅开具建筑服务发票,要缴纳那些税?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征收率3%,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万元; 另: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附加税费城建税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根据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0.3‰。 4.个人所得税: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随征个人所得税,按全省统一的分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应税所得率0%;累计开票金额(月)>30000元,应税所得率7%。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开票金额×所在行业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个月×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具体情况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是总公司房产,房产证的时间是2013年,我和总公司每年签订租赁合同。我司在2016年5月营改增选择简易计税,2016年5月-2019年4月满36个月,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30日沿用简易计税,2019年7月1日改成一般计税,请问2019年的5-6月期间我司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租房产的取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租入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疫情期间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开成带税率的发票了,并且已经按免税申报了,应该怎么处理?如开红字发票,税额是负数申报还是申报0申报?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关于支持防疫工作的税收政策文件答复口径(三)》规定: 4.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4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先享受免税,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开具红字发票?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规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您好!我司经营用房产的所有权是总公司,总公司整体租赁给我司用于经营。房产证上的登记时间是2013年,我司和总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每年签订一次。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我司在税务局大厅备案选择简易计税。请问我司2017年-2019年4月30日期间分年签订的合同是适应简易计税还是需要改成一般计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转租房产的取得时间,为合同约定的租入时间,合同约定的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之后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23 至 2020-07-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23 至 2020-07-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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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23 至 2020-07-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