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16 至 2020-06-2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一般纳税人销售狗粮的税率是多少是13%吗?? 2. 您好,请问进行土工试验在发票开具时应按照什么名称、编码和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请问:有确定的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市政道路工程),收取政府付费时,项目公司应该按什么税率开… 4. 您好!请问:有确定的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市政道路工程),收取政府付费时,项目公司应该按什么… 5. 本人在当地开了一家养猪场(育肥),在今年2月份进苗3000头左右,因客户需求需要80斤左右的… 6.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 7. 个人小猪场,能养600头。抓过来的小猪苗,养5个月出栏200多斤,请问是否需要交税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 9. 老师,您好,请问4S店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为招揽客户,对通过我店渠道购买商业险的客户赠送一定… 10. 建筑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时期时的大包业务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开票适用的税率是3%还是9… 11. 问题描述:某银行为处置不良资产,2017年转让2014年取得的抵债资产(含房屋、土地所有权)… 12.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项业务:我公司内部一块土地准备租给对方单位,现对于该土地上动产设备进行拆除… 13. 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如何缴税(不是代收代缴),税率是多少? 14. 我公司从事石英矿开采、加工及销售,山东省资源税改革后“石英砂”税率为15%;2020年6月1… 15. 1、买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房需要交的契税税率不同,那第几套这个次序,是按照签购房合同的时间… 16. 我公司以前申请过零税率出口免抵退,明年想改按技术开发合同免税。请问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做放弃零… 17. 税务局:我是工程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对一个炼油厂企业进行大修作业,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拆一… 18.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笔贷款,目前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已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以某项资产抵偿,我司申请… 19. 2017年2月,社会团体采购人员购买香烟和白酒、红酒用于单位接待。为规避八项规定约束,要求销… 20.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物料制作服务合同,该文化传媒公司给我们制作一些…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一般纳税人销售狗粮的税率是多少是13%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三、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并包括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您好,请问进行土工试验在发票开具时应按照什么名称、编码和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业务的,税收分类编码选择现代服务分类下的对应项目,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一般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另,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增值税优惠: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请问:有确定的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市政道路工程),收取政府付费时,项目公司应该按什么税率开票?是建筑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还是金融服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销售无形资产,税率6%;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6%。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业务实质,如实开具发票。

您好!请问:有确定的政府付费的PPP项目(市政道路工程),收取政府付费时,项目公司应该按什么税率开票?是建筑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还是金融服务?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销售无形资产,税率6%;提供金融服务,适用税率6%。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业务实质,如实开具发票。

本人在当地开了一家养猪场(育肥),在今年2月份进苗3000头左右,因客户需求需要80斤左右的猪只,养了2个多月至4月卖给客户,现请问税务局相关专业人员解答:此笔业务发生是否需要交税?若肥猪养至200多斤直接上市,是否交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1】符合条件才可以免征,如果不符合按实际税率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二项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这个部分指多少比例?是万分之一还是百分之几?如发包方的工程项目总额为100万元,发包方自行采购100元的材料,难道也实行简易征收吗?需要上级局明确比例?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1】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您提出的“发包方自行采购部分材料等的比例为多少?”的问题,政策仅规定了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此文及其它文件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自行采购材料比例。对于您提出的“需要上级局明确比例”的建议,我们会通过有关渠道向上级税政部门积极反映。

个人小猪场,能养600头。抓过来的小猪苗,养5个月出栏200多斤,请问是否需要交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1】符合条件才可以免征,如果不符合按实际税率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古旧图书;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老师,您好,请问4S店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为招揽客户,对通过我店渠道购买商业险的客户赠送一定金额的油卡,我公司购买的油卡发票项目为“预付卡销售或充值”,请问,该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是否需要为客户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建筑公司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时期时的大包业务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开票适用的税率是3%还是9%?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您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判别,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 ,当时未开具发票,现需要补开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但因业务需要已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征管操作中如何开具以及后续的申报事项的办理,需要进一步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核实;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需要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描述:某银行为处置不良资产,2017年转让2014年取得的抵债资产(含房屋、土地所有权)给某自然人,转让协议约定销售价格610万元(不含税),2018年4月收讫所有款项。但未申报缴纳税款且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20年5月按照原约定销售价格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补充申报,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按610万元不含税价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2020年5月经评估中心评估该资产评估价值850万元,认为该银行销售价格偏低,应该按850万元评估价缴纳相应税款并开具发票。提问:该银行应按什么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应按什么价格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收取的款项开具发票;因价格明显偏低,申报时应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价格申报纳税。

您好,我公司现有一项业务:我公司内部一块土地准备租给对方单位,现对于该土地上动产设备进行拆除,双方协议对方单位对于拆除的资产按照账面净值支付补偿款。我想咨询下:对方单位补偿的关于动产设备净值款我单位如何缴税?税率怎么确定?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 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对将要出租的土地上的构筑物、不动产进行拆除而向承租一方收取的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的,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一并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9%,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如何缴税(不是代收代缴),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从事石英矿开采、加工及销售,山东省资源税改革后“石英砂”税率为15%;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中对“天然石英砂”的税率规定为12%,“粉石英”税率为6%;如何区分“粉石英”和“石英砂”,“石英砂”经过加工磨细能否按照“粉石英”6%税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2011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石英砂主要用于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石油、化工、环保、研磨等行业。是一种具有矽氧或二氧化矽的化合物,其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硅,呈各种颜色,为透明与半透明的晶体,形态各异。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石英砂、石英岩、石英砂岩、脉石英或石英石等。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主管局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买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房需要交的契税税率不同,那第几套这个次序,是按照签购房合同的时间来算,还是办产权的时间?在银行办理房贷,不同次序的房子的利率不同,银行是按照签购房合同的顺序来认定是第几套房的。2、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用自己一方的名字签合同买房,婚后办理产权证,算第几套房时,需要将各自名下的房子合并在一起算吗?3、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房子的契税税率分别是多少?在哪个文件上能查到?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11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并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对应的税率。其中,分期付款并分期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最后一次交齐全部购房款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时间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八条规定:契税税率为5%,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房屋的,契税税率为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我公司以前申请过零税率出口免抵退,明年想改按技术开发合同免税。请问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做放弃零税率声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附件9),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税务局:我是工程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对一个炼油厂企业进行大修作业,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拆一下来废旧资产炼油厂作价给我们(按3%税率对方开票销售),再由我们处理,我们对外销售处理,请问:我们再销售时税率是多少?税率是13%?,还是3%?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二条规定: “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您好我们公司有一笔贷款,目前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已诉诸法院。法院判决以某项资产抵偿,我司申请强制执行,发现资产设有优先受偿并已另案判决抵债,法院执行过程中认定暂无法强制执行,并终止本次执行,我司无法收回债权。想请问一下我们能否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资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来确认我司的债权损失金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已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 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税〔2009〕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请遵照执行。 请根据你司实际情况对照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确认是否符合申报资产损失条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请遵照执行。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017年2月,社会团体采购人员购买香烟和白酒、红酒用于单位接待。为规避八项规定约束,要求销售方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货物名称填写食品,税率为17%。请问:1.购买香烟、白酒、红酒,普通发票的货物名称栏目填写食品,是否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变更品名?2.香烟、白酒、红酒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对应税率是否为17%(2017年2月的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1)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前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物料制作服务合同,该文化传媒公司给我们制作一些户外广告喷绘布,雕刻字等,具体物料明细见附件;请问对方开具发票时,应税货物或劳务选择:销售货物,还是现代服务里面的广告服务?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应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16 至 2020-06-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16 至 2020-06-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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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16 至 2020-06-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