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3-16 至 2019-04-02,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总公司给分公司调拨商品,没有签定合同,总公司开具发票给分公司进行结算,分公司这部分采购金额需… 2. 收到电信公司开具的电话费发票,开具的项目是: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请问需… 3. 根据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 4. 问题:我公司(简称A公司)有一项收购资产预案,公司欲收购一资产,铁路专用线一条(5000米)… 5. 3月底,我公司收取客户定金和一部分货款,预计4月份货物运到可以交付客户,请问4月份开发票的时… 6. 我是一个体业户,2004年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是我的名字(姓名),发票专用章也是我的名字… 7. 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只有开户名称和纳税识别号,请问这张发票能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吗? 8. 西安市出租车发票和定额发票真伪在哪里查询? 9. 餐饮业能否代开专票? 10. 发票盖了公章和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吗? 11. 我单位有举办培训,培训费用由一家牵头单位统一代付,但是要我单位分别开具发票各参与培训的单位,… 12. 尊敬的税官您好,请问我司是出口退税企业,供应商开票给我们是按4.1之前出口按16%开票,4.… 13. 你好,2018年10月后取得的16点增值税票是否可以于2019年4月后认证呢? 14. 厦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如果要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什么条件?如果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15. 个人租赁汽车给公司使用,金额为6000元。已到税务代开发票,交了增值税。请问还要交个人所得税… 16. 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是真实的,有采购合同、资金流向和物流单据,但公司在采购时无法取得发票(如… 17. 一月份代开了私人非住房发票,开了2019全年。但是看政策是2019年1月1日起,代开发票房产… 18. 你好,想咨询一下贸易公司委外加工的时候,提供外包装,向生产工厂购买原料内容物,并由该生产工厂… 19. 我司与另一公司A签订协议,购买B公司的股票100万,并且年化利息3%,若1年后到期卖给A公司… 20. 请问我司为出口企业A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项,A企将运输费用报关费等全额国际货运费用1000支付…

二、官方答复汇编

总公司给分公司调拨商品,没有签定合同,总公司开具发票给分公司进行结算,分公司这部分采购金额需要交纳印花税吗?总公司跟分公司属于平等法律主体吗?根据国税函〔2009〕9号文件规定,集团内平等法律主体的购销需要交印花税,我个人理解,总公司和分公司直接不属于平等法律主体不需要交税的,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盼答复?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分查实和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规范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经请示省局同意,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范围确定问题 我市对省局确定的核定项目做以下调整: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环节应征收的印花税税目调整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从事加工承揽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如已纳入工业企业采购环节进行核定的,不再单独进行核定。 (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发生的内容较少,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签订合同的比例不高,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五)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签订合同,应实行按凭证征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收到电信公司开具的电话费发票,开具的项目是: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请问需要交印花税吗?如果要交是按技术合同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请根据以上各项征税范围,再结合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如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我跟总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并且总公司调拨商品给分公司,是没有签订合同的,仅以增值税发票结算,采购金额是否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分查实和核定两种征收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根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7〕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88号),规范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经请示省局同意,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核定范围确定问题 我市对省局确定的核定项目做以下调整: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环节应征收的印花税税目调整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从事加工承揽的单位和个人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如已纳入工业企业采购环节进行核定的,不再单独进行核定。 (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发生的内容较少,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四)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采购环节签订合同的比例不高,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五)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签订合同,应实行按凭证征税,暂不纳入核定征收范围。 对纳税人部分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在核定范围内的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问题:我公司(简称A公司)有一项收购资产预案,公司欲收购一资产,铁路专用线一条(5000米)左右,但该专用线土地使用权和线路资产分属B公司和C公司,B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800万元,账面成本500万元,路面上铁路专用线又归属C公司,评估价1600万元,账面成本1000万元,现有个问题,经查固定资产目录铁路专用线属不动产,C公司该开什么发票给A公司,不动产涉士地增值税,可该铁路专线的土地使用权证又是B公司,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归B公司还是C公司计算交纳土地增值税,问C公司该不该缴纳土地增值税,怎么交?急请答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1】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3月底,我公司收取客户定金和一部分货款,预计4月份货物运到可以交付客户,请问4月份开发票的时候,是16%还是13%?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30】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我是一个体业户,2004年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名称是我的名字(姓名),发票专用章也是我的名字。2008年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名字改成了我的门头的名字。事后,我根据客户需要,又去刻了一个与营业执照名字一致的发票专用章。最近,一客户让我给他开具发票,要求我加盖门头名字的发票章,他拿到发票去单位报销时,单位通过发票系统核对发票,发现发票使用人和加盖发票章不符,不给报销,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税务部门对我是否处罚?处罚依据又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建议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收到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信息只有开户名称和纳税识别号,请问这张发票能作为记账凭证入账吗?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3-2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位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请参阅《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京财税〔2018〕859号):附件《北京市2018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西安市出租车发票和定额发票真伪在哪里查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因此,您可以提请税务机关做发票真伪鉴别。

餐饮业能否代开专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发票盖了公章和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上述发票不能使用。

我单位有举办培训,培训费用由一家牵头单位统一代付,但是要我单位分别开具发票各参与培训的单位,这种情况我单位可以开具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上述情况,若牵头公司仅为代收转付,你司应向实际支付费用的公司分别开具发材料。

尊敬的税官您好,请问我司是出口退税企业,供应商开票给我们是按4.1之前出口按16%开票,4.1之后报关出口按13%开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之前,发票应按原税率开具,即货物销售16%税率。若纳税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之后,发票应按13%税率开具。

你好,2018年10月后取得的16点增值税票是否可以于2019年4月后认证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上述期限内认证或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率调整不影响上述期限的规定。

厦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如果要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什么条件?如果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可以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首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需先办理票种核定。原则上在税务总局规定范围内,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的材料: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 份;(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2.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3.发票专用章印模;(初次核定时提供)4.发票领用簿(调整时提供)5.IC卡、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调整时提供)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

个人租赁汽车给公司使用,金额为6000元。已到税务代开发票,交了增值税。请问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如果要交,得怎么申报缴纳,要交多少呢?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3-2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是真实的,有采购合同、资金流向和物流单据,但公司在采购时无法取得发票(如沙子),销售时需要开具16%专用发票,公司开具专票后按16%去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1)公司这样开具16%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是否会构成虚开?2)所得税:无进票,该笔业务是否应100%调增?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因此,若贵司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若贵司是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购买货物或服务,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月份代开了私人非住房发票,开了2019全年。但是看政策是2019年1月1日起,代开发票房产税减半征收,但是我在1月开票时还是全额征收,可否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9】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通知》规定,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你好,想咨询一下贸易公司委外加工的时候,提供外包装,向生产工厂购买原料内容物,并由该生产工厂加工后灌装包装成成品出售给贸易公司。请问贸易公司是否需要将提供的外包装开票给生产工厂,再由生产工厂开成品的发票给贸易公司?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目前仅上述情况规定了开票方式,其他情况,若仅提供加工的劳务,应如实开具发票。

我司与另一公司A签订协议,购买B公司的股票100万,并且年化利息3%,若1年后到期卖给A公司制定的C公司时亏损,则由A公司补偿我司本金和收益,最终我司卖给C公司时卖出时获得交易金额80万,本金亏了20万,利息为3万,最终由A公司补偿20万的本金亏损,和6万的利息收入,想咨询一下,我司获得的20万补偿是否要交增值税并开票给A公司?3万元利息肯定要开票按6%来交增值税的吧?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 ......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若您咨询非此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至所属税务分局进行判断。

请问我司为出口企业A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事项,A企将运输费用报关费等全额国际货运费用1000支付给我司由我司提供全程国际货运服务,,我司寻找第三方运输公司B帮忙运输,支付运费800,找D货代公司帮忙做报关等支付费用100,找保险公司C承保支付50,BCD公司都将相关的发票开具给我司(非开具给A企业),请问我司是按照收到A企业的1000全额开票给A企业吗,还是差额1000-800-100-50=50差额开具给A呢,开票的内容是什么,是1000经纪代理服务吗(我司不具有运输资质,只有货运代理资质)BCD企业是否应该开票给我司还是只能开票给A企业呢,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开票,纳税申报,以及需要什么单据,另外,我司如果找国外的运输承运海外段的货物运输,需要向对方索取什么样的合法的凭证,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3-16】1、上述情况,可视为你司购买服务后转售给A公司,你司应按收取的全部费用按国际运输服务开具发票。若你司为一般纳税人,按全部销售额开具发票计算销项税额,相应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2、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3-16 至 2019-04-0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3-16 至 2019-04-0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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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3-16 至 2019-04-0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