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噪声投诉里最难办的一类,是深夜那辆排气管改过的车从街口冲过去,声音在楼群之间炸开。这类投诉每年夏天都会集中爆发一次,处理起来却一向不顺畅:噪声是瞬间的,等执法人员到场,车早就不见了;就算拦下来,检测也难——车停下就不响了,测什么?
这个执法困境,与旧法的立法方式有直接关系。旧《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只说了一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这是一句转致条款,本身不设罚格。要罚,得回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去找依据——而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关于改装的规定是第一百条、第十六条,关于噪声的规定几乎没有直接的罚则。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改变了这个局面。它把处罚种类和幅度直接写进条文:警告,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三个手段并列,一个都不需要再往外找。
这是一次从「转致」到「自足」的改造。它带来的变化不只是方便执法,还包括:援引方式变了、申辩对象变了、可以争的空间也变了。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一款管机动车:改装车轰鸣疾驶、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违反禁行禁鸣路段和时段规定。
- 处罚三件套:警告、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 第二款管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罚五千元至一万元。
- 第一款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款是交通运输、铁路监管、海事或者地方政府指定的轨道交通部门。
- 旧法第一款只说「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法典改为直接规定处罚种类与幅度。
-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吊销,是暂时扣留,期满发还。
- 改装本身另有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禁止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构造或特征。
- 第二款的五千至一万,是本节里唯一按「交通工具」而非「道路」计量的档次。
- 执法主体分散:船舶归海事,铁路归铁路监管部门,地铁归地方政府指定部门。
一、条文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 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款,两个世界。
第一款是路面执法,对象是机动车和驾驶人,手段是警告加罚款加暂扣驾驶证。第二款是行业监管,对象是铁路、轨道、船舶的运营单位,手段是责令改正加罚款。
两款之间没有交集,执法主体、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全都不一样。
二、第一款:三种行为,一个罚格
第一款列了三种行为,用「或者」连接:
第一种,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 改装的方式,条文举了三个例子:拆除消声器、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字兜底,包括其他擅自改装。行为方式是「轰鸣、疾驶」——不是慢慢开,是故意制造声响或者高速通过。
第二种,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声响装置主要是喇叭。规定包括:什么路段不能鸣笛、什么时段不能鸣笛、鸣笛的音量限制、特种车辆警报器的使用条件。
第三种,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 这一项把「禁行」和「禁鸣」合并了:有的路段禁止摩托车通行,有的路段夜间禁止货车通行,有的路段全天禁鸣。违反其中任何一项,都落在本项。
三种行为,一个罚格:警告、二百至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注意「等处罚」三个字。 条文最后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这个「等」字给了执法机关一定的扩展空间,可以并处其他法定处罚(比如责令恢复原状)。但也可能被滥用。当事人如果遇到条文之外的处罚,可以主张「等」字不能突破法定处罚种类。
三、从「转致」到「自足」:这次改造改变了什么
这是本篇最核心的部分。
旧法的写法: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这句话的意思是:本条不设罚则,去道路交通安全法里找。
问题在哪? 道路交通安全法里,与噪声相关的规定极少。第十六条禁止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收缴强制报废,罚款二百至二千元,吊销驾驶证。但「改装排气管」既不等于「拼装」,也不等于「达到报废标准」,套不进去。
至于「不按规定使用喇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规定(禁止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但对违反的处罚,各地执行不一,有的按「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罚五十至二百元,有的只警告。
结果就是: 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在实践中要么罚得很轻(五十、一百),要么根本罚不动。而这一类行为恰恰是居民投诉最集中的。
法典的写法: 直接把处罚写出来——警告、二百至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三个变化:
第一,援引方式变了。 以前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据」写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某条,噪声法只作为「违反条款」;现在处罚依据可以直接写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罚格提高了。 二百至二千元,比过去按「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罚五十至二百元重得多。上限提高十倍。
第三,多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这是一个全新的手段。旧法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类行为也没有。
「暂扣」的性质要说清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是同一类。暂扣是有期限的扣留,期满发还;吊销是永久取消,需要重新考取。对一个靠开车谋生的人(货运司机、网约车司机),暂扣一个月可能意味着一个月没有收入。
这个手段的引入,把机动车噪声从「罚点钱」变成了「影响生计」。 这是第一款改造后最实质的变化。
四、二百至二千元这个区间怎么用
十倍的空间,裁量怎么定?
参考各地已经形成的做法,通常考虑这些情节:
改装的程度。 只换了尾段消声器,与全套排气系统改造、加装电子阀门,严重程度不同。
是否故意。 改装排气管的目的通常就是为了让声音更大,这是故意。而消声器损坏是过失(比如托底撞坏),两者应当区别对待。
行为方式。 只是正常行驶,与刻意「轰鸣、疾驶」(轰油门、急加速、高速通过居民区),性质不同。
时段与地点。 深夜在居民区,与白天在空旷路段,影响不同。
是否多次。 首次被查与屡教不改,差别很大。
是否配合。 主动恢复原状、主动接受处理,可以从轻。
一个值得注意的点: 条文把「警告」列在最前面,与罚款、暂扣驾驶证并列。这意味着可以单独适用警告,不必然罚款。对情节轻微、主动改正的,警告加责令恢复原状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五、改装本身的责任,与噪声责任是两条线
这一点经常被混淆。
改装的责任来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反的,按第九十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处理,或者按第一百条处理,具体看改装的性质。
噪声的责任来自本条第一款:驾驶改装车轰鸣、疾驶,制造噪声污染。
两者可以并存。 一辆改了排气管的车,既构成了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道路交通安全法),又构成了驾驶改装车轰鸣(噪声法)。这是两个行为,可以分别处罚。
但也不能重复罚。 如果执法机关就同一件事,既按「擅自改变结构」罚,又按「噪声」罚,当事人可以主张这是同一个行为的两次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判断标准是:两个处罚评价的是不是同一事实。如果「改装」这个事实被用了两次,就是重复;如果一次评价改装状态、一次评价轰鸣行为,就不算重复。
实务中,交管部门通常只按一条处理。 因为两条的证据是同一批(车、改装部位、驾驶人),做两份决定书工作量翻倍,还容易在复议中被挑刺。
六、第二款:铁路、轨道、船舶
第二款的对象是「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注意:不含机动车(机动车在第一款),也不含航空器(航空器在 1188 条)。
行为是「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声响装置包括:机车鸣笛、地铁的提醒音、船舶的号笛。
罚格:责令改正,五千元至一万元。没有「拒不改正」的第二档,一次性处罚,幅度固定在一个很窄的区间(两倍)。
为什么第二款的罚格这么窄? 因为对象是运营单位,不是个人。运营单位有规章制度、有培训、有考核,一次违规通常是个案(某个司机、某个班组),罚五千至一万足以形成内部追责压力。如果罚格太宽,反而给了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空间,容易产生寻租。
执法主体四路,按交通工具分:
- 铁路机车车辆:铁路监督管理部门。
-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
- 机动船舶:海事管理机构。
- 其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这四路的划分在实务中会遇到一个边界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的界限。地铁、轻轨属于城市轨道交通,归地方政府指定部门;市域铁路、城际铁路属于铁路,归铁路监管部门。有些城市有「地铁制式但按铁路运营」的线路,归谁管不清楚。这种情况通常看运营主体的资质和线路的批准文件。
七、禁鸣路段和时段: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合法性前提
第一款第三项是「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
这一项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禁行禁鸣规定。
来源是第五百七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四个要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划定、向社会公告、设置标志标线、在划定的路段和时间。
这四个要件,是当事人抗辩的入口。
第一,谁划定的? 如果禁鸣区是由某个街道办或者某个派出所自行设立的,没有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划定,这个规定本身缺乏依据。
第二,公告了吗? 划定了但没有向社会公告,当事人可以主张不知情。
第三,标志标线设置了吗? 这是最实用的一条。如果没有设置禁鸣标志,驾驶人驶入时无从知晓,处罚的正当性就打折。实务中有不少撤销案例就是卡在这一条——执法机关拿不出标志设置的照片或者验收记录。
第四,在划定的范围内吗? 禁鸣区的边界要清楚。有些地方划定的是「XX 路至 XX 路」,四至不明,执法时容易越界。
这一条抗辩的价值:它不否认行为,只否认规范的效力。 车确实鸣了笛,但如果那个地方根本没有合法的禁鸣规定,处罚就失去了依据。
八、要件与举证
| 要件(违法构成) | 判断标准 | 谁来举证 |
|---|---|---|
| 第一款:机动车 |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 执法机关(车辆信息、现场记录) |
| 第一款:擅自改装 | 拆除、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 | 执法机关(现场查验、车辆比对登记信息) |
| 第一款:轰鸣、疾驶 | 有制造噪声或高速通过的行为 | 执法机关(现场记录、监控、证人) |
| 第一款: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 违反鸣喇叭的规定 | 执法机关(现场记录、录音) |
| 第一款:违反禁行禁鸣规定 | 该路段时段已有合法划定并公告、设标志 | 执法机关(划定文件、公告、标志照片) |
| 第二款:交通工具类型 | 铁路机车车辆、城轨车辆、机动船舶 | 执法机关(运营主体、工具登记) |
| 第二款: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 违反行业声响装置使用规范 | 执法机关(运行记录、录音) |
| 执法主体适格 | 第一款归公安交管,第二款按工具分四路 | 执法机关(职责分工) |
| 主观状态 | 改装通常为故意,损坏可为过失,影响裁量 | 一般不单独举证 |
这张表里第五行是第一款最实用的一行。前面说过,标志标线是硬要件。
第三行的「轰鸣、疾驶」也值得注意。这不是一个纯粹的状态,是一个行为。 一辆改装车停在那里,不构成第三行;只有它在行驶中发出大声响,才构成。所以现场证据要能体现「正在行驶且声响异常」,最好有录音或者视频。
这一行的技术难点: 噪声是瞬时的,没法事后测量。所以这一类案件的证据不是监测报告,而是现场录音、视频、执法人员描述、周边居民证言。录音的音量大小不能作为超标依据(录音设备、距离、环境影响太大),但可以作为「声响异常」的辅助证据。
九、六处边界:本条不罚什么
第一,不罚停放状态的改装车。 车停着不响,不构成本条第一款。但可能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擅自改变机动车结构。
第二,不罚未改装但声音大的车。 原厂跑车、大排量摩托车,声音本来就大,但没有改装,不构成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如果违反禁鸣规定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喇叭,落第二项或第三项。
第三,不罚非道路区域的车辆。 厂区内部、封闭工地、赛车场,不属于「道路」,公安交管部门没有管辖权。这类场所的噪声走 1184 条、1189 条或者民事路径。
第四,不罚航空器。 航空器噪声在 1188 条,归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五,不罚非运行时使用声响装置。 第二款明确「运行时」。车辆在库内检修时鸣笛,不构成本款。
第六,不罚合法的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反过来,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是合法的。
十、时间效力:一句话的改造
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比:
第一款发生了质变。 旧法是转致条款(「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法典是自足条款(直接规定警告、二百至二千元、暂扣驾驶证)。这是本条唯一实质性变化,也是整节里立法技术变化最大的一处。
第二款一字未改,只是把「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海事等部门」的表述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把部门名称写规范了。
时间效力的处理:
一个 2026 年 8 月 15 日之前的行为,按旧法处理——也就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可能是警告或者五十至二百元。
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新法更重(二百至二千元加暂扣驾驶证),应当适用旧法。所以,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的改装车噪声案件,只能按旧法处理,不能按新法的罚格。
这一点很实用。一个 2026 年 7 月的改装车案件,如果 2026 年 10 月才处理,执法机关按 1187 条罚二千元并暂扣驾驶证,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旧法,只能警告或者按交法罚五十至二百元。
但如果是持续状态——车一直改装着,一直在开——行为延续到施行之后,整体适用法典。
十一、被查之后可以做什么
第一步,争规范。 查那个路段、那个时段,有没有合法的禁鸣规定。划定主体对不对、公告了没有、标志设了没有。这一条往往最有效。
第二步,争改装。 车是不是真的改装了?拆了消声器还是只是消声器老化?加装的排气管是不是原厂选装件?这些需要看车辆登记信息、出厂配置、维修记录。
第三步,争行为。 是不是「轰鸣、疾驶」?正常行驶经过,声音大是车本身的问题,不是驾驶行为的问题。
第四步,争处罚种类。 二百至二千元的区间里,主张按低档处罚。理由:首次、配合、主动恢复原状、未造成投诉。
第五步,争暂扣驾驶证。 暂扣驾驶证对生计影响大,如果情节轻微,可以主张不适用这一项,只罚款加警告。
这五步的顺序是有讲究的。 第一步和第二步是「不构成」,成立则案子没了;第三步是「不构成」的另一种路径;第四步和第五步是「从轻」。
十二、三句话
第一句:旧法让你去交法里找,法典直接把罚则写出来了。 二百至二千元加暂扣驾驶证,这是新增的手段,也是对生计影响最大的手段。
第二句:禁鸣规定要合法才有效。 谁划定的、公告了没有、标志设了没有,这三问能掀掉不少案子。
第三句:改装和噪声是两条线,可以并罚但不能重复罚。 同一个「改装」事实被用两次,就是违反一事不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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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六条至第五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九十条撰写,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法典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施行。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