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拼装车转让后发生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谁担责?先给结论: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报废车、拼装车本身就不允许上道路行驶,法律也不允许它继续流转买卖,谁把这类车转让出去、谁明知是这类车还买来开,一旦出事,都要对受害人负责,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

先说结论

先说结论

① 核心规则: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 报废车、拼装车禁止上道路行驶,出售报废车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③ 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可以找转让人、也可以找受让人,要求其中一方先行全额赔偿。 ④ 一方赔偿后,可以就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⑤ 多次转卖、层层转手的,经手的转让人都可能被牵连,不是“卖出去就与己无关”。

一、核心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担责

这是本条最需要记住的规定,法律把转让人和受让人绑在一起: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转让人”,既包括把车卖出去的人,也包括以其他方式把车交出去的人;“受让人”就是接收车辆并实际使用的人。只要转让的标的属于拼装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事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双方就要一起担责。

二、为什么转让人也跑不掉

因为报废车、拼装车根本不允许上路,也不允许流转,法律对这些环节全流程管制。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既然这类车不让上路,转让人把它交出去就制造了危险源,法律因此让他和受让人一起对外负责。出售报废车还有行政处罚: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三、连带责任到底怎么赔

连带责任是一种较重的责任形式,受害人不必在两人之间分份额。赔偿顺序上,先看车辆有没有保险:有交强险、商业险的先由保险赔,不足或没有商业险的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可以把转让人和受让人一并起诉,也可以只挑一人主张全额赔偿;被要求赔偿的一方,事后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方追偿。两者的区别可参阅什么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有什么区别。

四、常见情形:别以为卖掉就没事

  • 车辆被反复转卖却没过户的,每个经手的转让人都可能被追责,可参阅车辆被多次转卖却没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
  • 以“卖废铁”“拆件处理”为名转让整车,只要交付后仍被开上路,转让人同样难以免责;
  • 明知车辆是拼装、报废状态仍然受让并使用的,受让人要担责,不能以“我也是被蒙的”为由一概推脱。

不能过户的车辆转让本身还有合同效力问题,可参阅不能过户的车辆转让,协议有效吗?。

法律依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注意避坑
  • 报废车、拼装车不要买也不要卖:无论价格多低,一旦出事,转让人和受让人要一起对外赔偿,还可能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车辆转让务必办理过户:过户既是确认权属,也是避免被“牵连”的关键环节,能过户的尽快过户;
  • 已卷入纠纷的尽早固定证据:转让协议、收款记录、交接时间、车辆状况都要留痕,以便厘清各方责任与追偿。

一句话总结

一句话:报废车、拼装车转让后发生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出售报废车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这类车既不合法也不安全,买卖都要谨慎。

延伸阅读:车辆被多次转卖却没过户,发生事故谁担责?、什么是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有什么区别、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要连带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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