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城市运行的底层设施,一旦停摆,垃圾几天就能堆满街巷。所以条文对关闭、闲置、拆除这道口子管得很紧:不是不能关,是要经过核准。同样紧的还有厨余垃圾的去向和建筑垃圾的处理方案,前者管的是流向,后者管的是程序。四项违法,都在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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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在第八节里的位置有点特殊。它不罚倾倒(倾倒走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也不罚危废(危废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它罚的是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管理链条上的四类失守。单位罚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个人只有一项罚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格的分层很清楚,问题在于主体认定经常出错:一个体户餐厅老板把厨余给了养猪户,算单位还是个人?答案在条文里,但要看清主体表述。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四项违法共用一档罚格:单位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个人只有第二项(厨余交付)才罚一百元至五百元,且前提是个人身份。
  • 处罚结构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项,没有停业关闭。
  • 第一项管的是设施,核心理念是关闭闲置拆除必须经核准,不是绝对禁止。
  • 第二项管的是厨余流向,交无资质单位即违法,不要求造成污染。
  • 第三、四项管的是建筑垃圾,一个是利用处置不合规,一个是方案未编未报或者未及时清运。
  • 第三款管分类投放,从旧法的情节严重改成拒不改正,多给了一次改正机会。
  • 第三款对个人只写依法处以罚款,具体数额回到地方性法规。
  • 生活垃圾倾倒不走本条,走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 畜禽养殖场用未无害化厨余喂畜禽不走本条,走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 (二)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 (四)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 单位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三款。第一款是四项违法行为,第二款是罚格,第三款是另一类行为即分类投放。

第一款有三处要看清。第一处,处罚结构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三项并列,没有停业关闭,也没有代履行。第二处,执法主体只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一家。第三处,四项里前两项管生活垃圾,后两项管建筑垃圾,两类废物、一套罚格。

第二款把主体分层:单位有任一项情形,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个人有第二项情形,一百元至五百元。这个分层是本条最需要琢磨的地方。

第三款单独处理分类投放,程序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罚格单位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个人依法处罚。

二、四项一张表

项违法行为主体对应义务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设施运营或产权单位512 条第三款
(二)厨余垃圾未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理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514 条第二款
(三)建筑垃圾未按规定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520 条第二款
(四)建筑垃圾方案未编未报,或者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单位520 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项的对应义务都在分编第二十二章与第二十一章里。义务与罚则一一对应,没有留白,这一点比某些条文清爽。

三、第一项:关闭、闲置、拆除

本项的违法是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三个动词各有各的意思。关闭是停止运行,包括永久停运和长期停运。闲置是不停但不用,设施还在、设备还在,就是不再承担处理功能。拆除是物理上的拆解,设施灭失。

擅自两个字是关键。 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写得很清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核准这道关是双部门会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然后核准。只经一家同意不算核准。 实务中大量案件出在这里:企业拿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复就拆了,没走生态环境部门的会商,被认定为擅自拆除。

还有一个前提:确有必要。这是实体条件,不是程序条件。设施老旧、达标无望、迁建、合并,都可以算确有必要;单纯为了节省成本、腾出土地搞开发,不算。这个条件的举证在当事人,要拿出必要性论证。

设施、场所的范围。 处理设施包括焚烧厂、填埋场、堆肥厂、生物处理厂;场所包括中转站、收集点、分拣中心、临时堆放场。垃圾房的产权单位如果把小区垃圾房拆了改车位,也可能落入本项,取决于该场所是否承担生活垃圾收集功能。

主体认定。 本项的主体是设施的实际控制者,通常是运营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租方擅自关停承租的设施,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主体。

四、第二项:厨余垃圾的流向

本项的违法是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义务在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条第三款还有一条禁令: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本项有三个要素。

第一个要素,主体是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注意这个表述。它不包括纯粹的个人消费者,个人扔厨余垃圾不落入本项。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入本项,按单位档罚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这一点很多小餐馆老板不理解,以为自己是个体户就是个人,其实在固废管理的语境里,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按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待。

第二个要素,行为是未交由有资质单位。 三种形态:交给无资质单位、交给个人、自行处理。自行处理如果没有相应资质和设备,也属于未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厨余垃圾交给养猪户喂猪,是最常见的形态。

第三个要素,处理方式要求无害化处理。 资源化利用不能替代无害化处理,两者是不同的要求。厨余垃圾做饲料、做肥料、做沼气,都要先经过无害化处理。

个人的那一档只对本项开放。 第二款规定,个人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怎么会构成第二项?条文的主体写的是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不在其中。这里的个人应当理解为从事零星收集厨余垃圾的自然人,比如上门收泔水的个人。这类主体既不是单位,也不是登记的生产经营者,按个人档处理。

五、第三、四项:建筑垃圾的两道关

第三项和第四项都针对工程施工单位,一个管事后,一个管事前。

第三项管的是利用或者处置不合规。 义务在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违法形态包括:随意倾倒、交给无资质单位、未按规定分类、未运至指定场所。

第四项管的是方案与清运。 义务在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违法形态有两种:未编制方案或者未报备案;未及时清运。

两项的区别在时间与内容。第四项是事前程序加运输及时性,第三项是事后的利用处置合规性。一个工程可能同时违反两项: 没编方案就开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又倒在了工地外。这时两项都成立,但只能罚一次,因为都属于同一个条文的同一款。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内容。 实践中的要求通常包括: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分类方案、运输单位与路线、消纳或者利用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应急处置措施。方案不是形式,要能指导实际操作。只有一页纸、没有具体措施、没有消纳去向的方案,可能被认定为未编制方案。

备案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备案不是审批,不需要批准,但要有备案回执。没有回执的,推定未备案,举证责任在施工方。

六、第三款:从情节严重到拒不改正

第三款是独立的一款,管的是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义务在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三款的处罚程序是: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这里有一处重要的程序变化。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的表述是: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法典把情节严重的改成了拒不改正的。

这个变化意味着什么?旧法的触发条件是情节严重,判断标准在执法机关手里,包括投放数量、次数、影响、态度。法典的触发条件是拒不改正,判断标准变成了程序事实:有没有责令、有没有期限、期限届满有没有改。从实体标准改成程序标准,对当事人是有利的,因为它给了当事人一次确定的改正机会。

实务中这个变化很实用。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只要在期限内改正,就不能再罚款,不论投放行为本身多严重。反过来说,收到通知不改,罚款就没有抗辩空间。

对个人的依法处以罚款是一句引指。 法典没有给出具体数额,要回到地方性法规。各省市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个人未分类投放的罚款数额不同,从二十元到二百元不等。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数额,不能径行按单位档的比例推算。

七、罚格:单位与个人两套

本条的罚格分两套。

单位档: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适用四项中的任一项。区间跨度十倍,裁量空间大。裁量因素包括:设施规模、垃圾数量、持续时间、是否造成污染、是否在敏感区、是否首次、是否配合整改。

个人档:一百元至五百元。 只适用第二项。区间跨度五倍。

第三款是独立的第三套:单位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个人依法处罚。 这一套的前提是拒不改正,且只针对分类投放。

三套罚格的差别值得注意。第一款四项的罚款是责令改正并罚款,不设改正前置;第三款的罚款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同一个条文里,两种程序并存。 执法机关如果对第三款行为直接罚款、不给改正机会,是程序违法。

还有一处:第一款和第二款都没有停业关闭。对比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都有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表述,本条没有。这意味着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领域的违法行为,最重的手段就是罚款一百万,不能停业关闭。 这是一个可以主张的边界。

八、与相邻条文的分界

与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分界。 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走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一般固废档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个人档一百元至一千元。本条罚的是管理链条上的四类失守,不含倾倒。一个工地把建筑垃圾倒在山沟,走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一个工地没编方案、没及时清运,走本条。

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的分界。 后者管危险废物,本条管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装危废的生活垃圾,要看危废占比和可分离性,不能一概按危废处理。

与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的分界。 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旧法是本条的前身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法典把它移到了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二项,罚格是可以处十万元以下。这个移动对当事人是有利的,罚格从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降到十万元以下。 在办旧案时,如果行为实质是饲喂畜禽而非交付垃圾,可以主张适用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与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关系。 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罚则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第二项。这一条与本条第二项是一对:本条罚交付方,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罚接收方。同一个链条两端的责任分开规定,两头都可能被罚。

与第五百二十六条的关系。 这一条禁止擅自倾倒污泥,罚则在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污泥与厨余垃圾不同,不要混用。

九、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对象属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分类标准,排除危废、工业固废执法机关
第一项:设施属性与功能处理设施或者收集场所,承担生活垃圾处理功能执法机关
第一项:擅自未经核准,或者只经一家同意未经会商执法机关
第二项:主体身份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非个人消费者执法机关
第二项:未交有资质单位交无资质单位、交个人、自行处理无资质执法机关
第三、四项:工程施工单位身份施工合同、施工许可执法机关
第四项:方案未编未报无方案、无备案回执执法机关
已核准关闭或者已备案核准文件、备案回执当事人
已交有资质单位资质证书、处置合同、转移记录当事人
分类投放已改正整改记录、复查记录当事人

最后三格是当事人的战场。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抗辩靠文件,第三款的抗辩靠整改速度。

十、六处边界:本条不罚什么

第一,不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倾倒行为。 垃圾散落在空地、绿化带,属于倾倒,走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垃圾投进错误类别的桶,属于未分类投放,走本条第三款。

第二,不罚未经核准但已获两家会商同意的关闭。 核准文件可能在补办过程中,实体条件已经满足的,可以主张从轻。但严格说,核准是形式要件,未取得核准仍是擅自。

第三,不罚个人消费者。 第二项的主体限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纯个人消费者扔厨余垃圾不落入本项。

第四,不罚畜禽养殖场饲喂行为本身。 该行为走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罚格更低。

第五,不罚未造成污染的建筑垃圾方案瑕疵。 方案未备案是程序违法,但如果已经实际按规定利用处置,可以主张从轻。这一条要争,因为方案的本质是管理手段,不是目的。

第六,不罚停业关闭。 本条没有授权停业关闭,执法机关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即超越职权。

十一、时间效力:七项变四项

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有七项,法典本条只有四项。差额三项的去向值得逐个说清。

旧项内容法典去向
111①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1169①,罚格升为 10–100 万
111②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174①(一)
111③建筑垃圾方案未报备案、未及时清运1174①(四)
111④建筑垃圾倾倒、未按规定利用处置1174①(三),倾倒部分并入 1169
111⑤厨余垃圾交无资质单位1174①(二)
111⑥畜禽养殖场用未无害化厨余喂畜禽1231(二),罚格降为 10 万以下
111⑦运输途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1169①,罚格升为 10–100 万

旧法第二款的罚格是:单位有第一项、第七项,五万元至五十万元;单位有第二至六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个人有第一、五、七项,一百元至五百元。

法典本条:单位一律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个人只有第二项,一百元至五百元。

两处变化要记。

第一处,单位罚格统一下限提高到十万元。旧法第一项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单位罚格是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法典并入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后变成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下限翻倍、上限翻倍。这是一次明显的加重。

第二处,个人罚格的范围收窄。旧法个人有第一、五、七项都罚一百元至五百元,法典本条只留第二项,倾倒类并入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罚格一百元至一千元,上限翻倍。

两处变化的方向都是加重。在办旧案时,如果行为发生在法典施行前,按旧法处理对当事人有利;跨越施行日的,按第八条可能适用法典,要特别提醒当事人注意罚格上升。

十二、三句话

第一句,四项共用一档罚格,但程序不同。前三项是责令改正并罚款,第三款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

第二句,个体工商户不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户按其他生产经营者对待,罚格十万起。

第三句,畜禽养殖场用未无害化厨余喂畜禽,走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罚十万以下。定性争下来,罚款降一个数量级。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条文撰写,结合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二十条义务条款与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作逐项比对,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个案适用请核对主体身份与地方性法规罚款数额。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