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Article", "headline": "朱某污染环境案", "description": "朱某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附判决书全文与律师点评。", "keywords": "污染环境罪,朱某污染环境案,生活垃圾有害物质,垃圾消纳资质,严重污染环境,清运费用", "datePublished": "2021-08-13", "author": {"@type": "Person", "name": "赵跃律师"}, "about": {"@type": "Thing", "name": "污染环境罪"}, "mainEntityOfPage": {"@type": "WebPage", "@id": "/anli/shiwu/shenghuo-laji-de-qita-youhai-wuzhi/"}}, {"@context": "https://schema.org", "@type": "BreadcrumbList", "itemListElement": [{"@type": "ListItem", "position": 1, "name": "首页", "item": "/"}, {"@type": "ListItem", "position": 2, "name": "案例库", "item": "/anli/"}, {"@type": "ListItem", "position": 3, "name": "实务案例点评", "item": "/anli/shiwu/"}, {"@type": "ListItem", "position": 4, "name": "朱某污染环境案", "item": "/anli/shiwu/shenghuo-laji-de-qita-youhai-wuzhi/"}]}]

参考案例朱某污染环境案

案号:(2021)京0114刑初377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污染环境罪 · 一审 · 2021-08-13
本案来源已核实(参考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二〇二〇年十月至十一月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一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违反规定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测量,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二千八百五十八点三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一千五百一十点三立方米,严重污染环境;有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行处理,产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共计三十九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二、裁判要点提炼

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非法倾倒、收纳生活垃圾,导致涉案生活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达三十余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三、赵律师点评

生活垃圾,为什么也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很多人以为污染环境罪针对的是化工废物、危险废物,日常生活垃圾与之无关。本案明确回答了这个问题: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列举是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生活垃圾通过其他有害物质这个兜底项进入射程。它的危害不在于毒性,而在于渗滤液、恶臭与占用土地,未经任何处理随意收纳倾倒,同样会严重污染环境。

没有消纳资质,是本案的入罪前提

朱某的行为有两个特征:一是营利,二是在未获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垃圾中转站。这两点合起来才是完整的违法性评价——如果是有资质的中转站按规定收纳转运,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无资质而以营利为目的收纳倾倒,就落入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范畴。垃圾清运、消纳行业有明确的资质与联单管理要求,从业者应当先确认中转场所是否取得相应许可,再谈生意。

三十九万元清运费,卡在三十万元的门槛上

本案的入罪量化依据是生活垃圾清运费用三十九万余元,而裁判要旨给出的门槛是清理、处置费用达三十余万元以上。两者之间是清晰的对应关系,说明这一数额标准在实务中是可操作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计算的是生活垃圾部分对应的清运费用,而不是包括建筑垃圾在内的全部处置费用——测量数据也相应作了区分,二千八百五十八点三立方米总量中,生活垃圾为一千五百一十点三立方米。这种区分很重要,因为建筑垃圾的属性需要根据具体成分检测结果另行认定。

九个月的刑期,说明了什么

朱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污染环境罪中属于较轻的一档。原因有三:其一,本案适用的是严重污染环境这一基本档次,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起点本就低;其二,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三,生活垃圾的危害程度相对危险废物要低。这组因素提示,涉案废物类型会实质影响量刑,准确界定废物属性对当事人是有实际意义的。

对垃圾清运行业的三点提醒

本案给从业者的提醒很具体。第一,中转场地要证照齐全,消纳、转运各环节对应的许可都要核对,不能只看营业执照。第二,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要分开核算,两者的属性认定路径不同,混同处理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数量风险。第三,一旦被查处,清运费用的核算口径会成为定案关键,应当及时核对测量方法、体积与重量的换算依据、费用清单的构成,必要时申请重新核算。

没有消纳资质就在村里收垃圾,三十九万元清运费把九个月的有期徒刑送了过来。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2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垃圾消纳资质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村东南侧一院内经营垃圾中转站,违反规定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测量,朱某违规收纳、倾倒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共计2858.3立方米,其中生活垃圾1510.3立方米,严重污染环境。有关部门对上述垃圾进行处理,产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共计39万余元。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京0114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效力。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规收纳、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非法倾倒、收纳生活垃圾,导致涉案生活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达30余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号:(2021)京0114刑初37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3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1-1-340-003)。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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