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在法典里只有五条,但五条覆盖了四类场景:施工、运输、堆存、裸露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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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分三档,档差很大:

违法罚则额度
运输未密闭、未按规定路线11292000 元–2 万元
施工未围挡、未采取防尘措施、土方未清运遮盖11281 万–10 万元
堆存未密闭、未设围挡、未覆盖,装卸未密闭喷淋11301 万–10 万元

运输这一档是大气罚则里额度最低的。 一辆渣土车没盖篷布,罚两千到两万;一个工地没围挡,罚一万到十万。差了五倍。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二百三十九条是政府义务,四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注意是「确定的职责」,不是「各自职责」。
  • 第二百四十条有六段义务:费用列入造价、实施方案、备案、施工措施、公示、裸露地面。
  • 六段里只有两段有罚则:施工措施与土方清运(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裸露地面(同条第二款)。备案与公示没有罚则。
  • 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列了五种措施: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加硬质围挡共六项。
  • 运输违法罚 2000 至 2 万元,是大气罚则最低一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装卸物料未密闭或喷淋,罚 1 万至 10 万元(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项),不是 2000 至 2 万。
  • 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绿化、透水铺装是政府义务,没有罚则。
  • 第二百四十三条列了九类易扬尘物料: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
  •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是全组唯一的量化标准。
  • 「无组织」全法典 0 次,扬尘条文也不用这个词。

一、第二百三十九条:政府义务与四部门分工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1.1 五项手段

条文列了五项政府手段:管理施工与运输、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与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扩大地面铺装面积。

前四项是「管」,后两项是「建」。 绿化、水面、湿地、铺装都是减少裸露地面的物理手段。

1.2 「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

第二款写「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不是「各自职责范围内」。

两种表述不同: 「各自职责范围内」靠部门三定方案确定;「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需要政府专门发文明确扬尘防治的分工。

这个差别在实务中有意义: 一家工地的扬尘问题,到底归住建、城管还是交通管,要看本级政府的扬尘防治分工文件。没有这份文件,部门之间容易互相推。

这也是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切入点: 如果政府没有确定分工,部门可以主张「职责未确定」;反过来,受害人可以主张政府未履行「确定职责」的义务。

二、第二百四十条:六段义务,两段罚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报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2.1 第一段:费用列入造价与合同责任

两个主体、两项义务: 建设单位把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防治责任。

这一段的实务价值在合同。 扬尘防治费用没有列入造价,施工单位就没有专项经费,最终会压缩到措施上。这也是施工合同审查里值得加一条的地方:单列扬尘防治费,明确计价方式与支付节点。

注意这一段没有罚则。 费用没列入造价、合同没写责任,法典不罚。但民事上可以主张:合同价里没有这笔费用,施工单位采取了措施,可以另行主张费用。

2.2 第二段:备案,没有罚则

四类工程要报备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

备案对象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注意是抽象表述,不是具体的住建局或者城管局。

这一段没有罚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罚的是施工措施和裸露地面,不含备案。不备案,法典不罚。

2.3 第三段:硬质围挡与五种措施

一项设施加五种措施:

项内容
设施硬质围挡
措施一覆盖
措施二分段作业
措施三择时施工
措施四洒水抑尘
措施五冲洗地面和车辆

罚则: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二)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时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注意处罚机关是「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这是大气罚则里唯一以住建部门为主的条文。

「等部门」留了口。 城管、交通、水利在某些地方也承担施工扬尘的监管职责。

2.4 第四段:渣土清运与遮盖

三类物料: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建筑土方、其他堆存物料。

两项义务:及时清运;堆存时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密闭式防尘网」是特定要求,不是随便盖块布。执法时要看是不是「密闭式」,普通遮阳网不算。

罚则: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另外还有一句「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没有罚则。

2.5 第五段:公示,没有罚则

公示四项信息: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等。

这一段也没有罚则。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不罚未公示。

但公示有实际作用: 举报人可以直接找到负责人和监督部门,投诉的针对性更强。

2.6 第六段:裸露地面

两类情形: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 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罚则: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依照前款处罚(1 万至 10 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注意第二款的处罚对象是「建设单位」,不是施工单位。 第一款罚施工单位,第二款罚建设单位。这个区分在办案时容易错。

三、第二百四十一条:运输与装卸,两档罚则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和其他科学合理的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3.1 第一款:六类物料、两类交通工具

六类物料: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两类工具:车辆、船舶。

两项义务:密闭或其他有效措施;按规定路线行驶。

「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是常被忽略的一项。 渣土车走禁行路段,即使盖了篷布,也违反这一款。

罚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和船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个特点:

  • 额度最低:2000 至 2 万元,大气罚则里最低一档。
  • 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是城管或者交通。
  • 拒不改正的后果是「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不是罚款加重。这是行为罚,比罚款更狠。

3.2 第二款:装卸,罚则高一档

装卸物料要密闭或者喷淋。

罚则: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项,1 万至 10 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为什么装卸比运输高一档? 因为装卸是集中作业,瞬时扬尘量大,且发生在固定场所(码头、料场、工地),便于监管。

同样是扬尘,运输罚 2000 至 2 万,装卸罚 1 万至 10 万。 这个差额在实务中经常被忽略。

3.3 第三款:清扫保洁,政府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清扫保洁,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低尘作业方式。

没有罚则。 这一款的落点是环卫作业标准,不是处罚依据。

四、第二百四十二条:绿化与透水铺装

法条依据

三个对象:市政河道和河道沿线、公共用地、其他城镇裸露地面。

两种手段:绿化、透水铺装。

主体是「有关部门」,义务是「按照规划组织实施」。没有罚则。

这一条与第二百四十条第六款的区别: 第二百四十二条管公共裸露地面(政府责任),第二百四十条管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责任)。

五、第二百四十三条:九类物料与一个量化标准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1 九类物料与两级措施

九类物料: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铁矿石。

两级措施:

  • 首选:密闭。
  • 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 有效覆盖。

「不低于堆放物高度」是全组唯一的量化标准。 围挡高度要跟料堆高度比,不是固定的两米或者三米。这个标准在现场可以直接量。

5.2 四个场所的分区作业

码头、矿山、填埋场、消纳场四类场所要「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

「分区作业」没有细化标准。 实务中通常指作业区、堆存区、道路区分开,避免交叉起尘。

5.3 罚则

三项对应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 第(二)项: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 第(三)项:对不能密闭贮存的,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 第(五)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

都是 1 万至 10 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六、三档罚则对照

违法罚则机关额度附加
运输未密闭、未按规定路线1129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海事2000 元–2 万拒不改正车辆不得上路
施工未围挡、未采取防尘措施1128Ⅰ(一)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1 万–10 万拒不改正责令停工整治
土方未清运、堆存未遮盖1128Ⅰ(二)同上1 万–10 万同上
建设单位未覆盖裸露地面1128Ⅱ同上1 万–10 万同上
装卸未密闭或喷淋1130(一)生态环境等部门1 万–10 万责令停工或停业整治
未密闭贮存易扬尘物料1130(二)同上1 万–10 万同上
未设围挡、未覆盖1130(三)同上1 万–10 万同上
四类场所未分区作业1130(五)同上1 万–10 万同上

八行里第一行是唯一的「二千到二万」档。 其余七行都是「一万到十万」。

七、要件核对表

判断施工扬尘责任:

要件核对问题依据
1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240Ⅰ、Ⅱ、Ⅵ 对比 Ⅲ、Ⅳ
2违法的是围挡、措施、土方还是裸露地面?1128 两项加第二款
3处罚机关是住建部门吗?1128
4有没有「拒不改正」?决定是否责令停工整治

判断运输与堆存:

步骤问题依据
1是运输环节还是装卸环节?241Ⅰ 对比 Ⅱ
2是车辆还是船舶?1129
3物料是不是九类之一?243
4围挡高度够不够?243(不低于堆放物高度)

八、边界:这五条用不上的情形

第一种,工业企业的无组织排放。 走第二百一十七条,罚则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第(五)项。

第二种,道路本身的扬尘。 走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环卫作业,不是处罚。

第三种,农作物秸秆堆。 走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综合利用与禁烧)。

第四种,矿山开采的粉尘。 既可能走第二百一十七条(工业源),也可能走第二百四十三条(堆存),看具体环节。

第五种,海洋工程。 第二百条除外。

九、三句话

第一句,第二百四十条六段义务只有两段配罚则,备案与公示没有罚则,罚的是围挡措施、土方清运和裸露地面。

第二句,运输罚 2000 至 2 万是大气罚则最低一档,装卸罚 1 万至 10 万,同一类扬尘差五倍。

第三句,第二百四十三条的「不低于堆放物高度」是全组唯一可以现场量的量化标准。

延伸阅读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各地施工扬尘的部门分工、渣土运输的路线管理、围挡设置的具体标准,均须以本级政府分工文件和地方规定为准,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