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油烟」这四个字,法典里 0 次。条文写的是「油烟污染物」「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
这个用语错位值得先说清楚。 当事人投诉说「油烟扰民」,执法文书写「排放油烟污染物」;搜索「餐饮油烟」在法典里搜不到,搜「油烟」有 12 次、分布在 4 条里(第二百五十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五十条是这一节条文最长的一条,四款、五个主体、三档罚则。 十一条里它的罚则最细,也最实用。
十一条的另一头是两条完全没有罚则的义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火葬场设置除尘设施)、第二百五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总量控制与配额管理)。这两条的责任在别的法里。
先看这几个要点
- 第二百四十四条与第二百四十六条共用一条罚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至 2000 元。「可以」是裁量罚,不是必罚。
- 第二百四十五条的秸秆五化全是鼓励: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没有罚则。
- 禁烧区域有三类法定范围: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再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时段。
- 第二百四十七条的五步义务:建设预警体系、定期监测、评估风险、排查隐患、采取措施。罚则只有一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六)项)。
- 「恶臭气体」全法典 5 次、4 条,大气分编两条(第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一条)。
- 餐饮油烟三档罚则: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 5000 至 5 万;三类建筑新建改建扩建 1 万至 10 万;露天烧烤 500 至 5000,拒不改正 5000 至 2 万。
- 焚烧六类物质,单位罚 1 万至 10 万,个人罚 500 至 2000(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 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火葬场除尘设施,法典没有罚则。
- 「消耗臭氧层物质」全法典 3 次,全在第二百五十四条。
- 「配额」全法典 6 次、3 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碳排放)、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罚则)。
一、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两条共用一条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1 两条为什么合用一条罚则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把两种行为写在一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款把两条合并的原因: 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近,都是面源、分散、单次量小,所以罚额也定在一个量级。
1.2 「可以处」的裁量空间
第一款写「可以处」,不是「处」。 这意味着执法机关可以先责令改正,不改也不一定罚;罚也可以选择不罚。
这种写法在法典里不多见。 大气罚则二十二条里,只有这一款和第二款(生产使用禁用农药)用了「可以」。
实务意义: 一张 500 元的罚单,行政机关有裁量权;当事人可以主张情节轻微、已改正,请求不予处罚(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3 禁烧区域的三类法定范围
第二百四十六条列了三类:
- 人口集中地区
- 机场周围
- 交通干线附近
再加一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
前两类是全国统一的法定范围,第三类是省级以上的裁量范围。 这意味着:即使某地没有划定禁烧区,机场周围和交通干线附近也不能烧。
「规定的时段」也是省级以上定。 有些地方允许特定时段焚烧(如病虫害防治),看省级公告。
二、第二百四十五条:秸秆五化,全是鼓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等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服务。
2.1 五化
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 五个「化」,是秸秆综合利用的五条出路。
「食用菌基料化」是最具体的一条,也说明立法者了解农业实际——秸秆做菌菇基料是成熟技术。
2.2 两层主体
| 款 | 主体 | 义务 |
|---|---|---|
| 一 |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部门 | 鼓励支持技术、加大农机补贴 |
| 二 | 县级人民政府 | 组织建立服务体系、财政补贴支持 |
「县级人民政府」被单独点名。 因为秸秆收集贮存运输是县域范围内的事,需要县级统筹。
2.3 没有罚则
第二百四十五条全是鼓励和支持,没有一条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罚则。
它与第二百四十六条是一对: 一条给出口(综合利用),一条给禁止(露天焚烧)。只堵不疏,禁烧执行不下去;这一条就是「疏」的部分。
三、第二百四十七条:有毒有害名录与五步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大气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并适时更新,实行风险管理。
- 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3.1 名录与定义的分工
第一款是名录制度: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适时更新,实行风险管理。
这与第一百八十八条的定义是两套机制: 定义回答「是不是大气污染」,名录回答「哪几种要特别管」。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全法典 6 次、4 条(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九十七、二百四十七、一千一百三十条)。
3.2 五步义务
第二款列了五步:
| 步 | 义务 |
|---|---|
| 1 | 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
| 2 | 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定期监测 |
| 3 | 评估环境风险 |
| 4 | 排查环境安全隐患 |
| 5 | 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五步是递进的:预警、监测、评估、排查、防范。 前四步是手段,第五步是目的。
3.3 罚则只有一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六)项写的正是这个情形:「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注意这一项的表述只提到三步:「未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定期监测」和「评估环境风险」两步没有写进罚则。
这是一个文义缺口。 企业建了预警体系、做了排查、也采取了措施,但没做定期监测,严格文义上不在第(六)项射程内。
替代路径: 如果企业持排污许可证,证上通常要求对有毒有害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未监测走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项(2 万至 20 万)。
四、第二百四十八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4.1 两类主体
- 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
第二类被单独点名,因为垃圾焚烧是二噁英的主要来源之一。
4.2 三项要求
采取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
罚则: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七)项——「未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
注意第(七)项也只提两项,不提「达标排放」。 达标排放本身走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超标排放)。
五、第二百四十九条:恶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污染。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5.1 两层:规划与企业
第一款是规划义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时统筹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没有罚则。
第二款是企业义务:科学选址、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措施。
5.2 三项义务,罚则只罚一项
三项义务:
- 科学选址
-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 安装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罚则: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八)项,只有一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这意味着:选址不当、防护距离不足,法典没有罚则。 只有「未采取有效措施」才罚。
这是恶臭案件的一个关键区分。 一家垃圾中转站建在居民区旁边,选址有问题,但污水处理设施、除臭喷淋都装了——按第(八)项罚不到。
替代路径有三条:
- 规划层面:主张规划编制未按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统筹安排。
- 民事层面:依民法典相邻关系、环境污染责任起诉。
- 环评层面:如果环评文件对防护距离有要求而未落实,走环评违法。
六、第二百五十条:餐饮油烟四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布局和设置的引导,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6.1 四款、四层主体
| 款 | 主体 | 内容 |
|---|---|---|
| 一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引导布局,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 |
| 二前段 | 餐饮经营者 | 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
| 二后段 | 不特定 | 禁止在三类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 |
| 三 | 餐饮经营者 | 达标排放,防止影响居民 |
| 四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禁烧烤时段区域不得露天烧烤或提供场地 |
6.2 三类禁止选址的建筑
- 居民住宅楼
-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三个范围的交集就是「油烟扰民」的高发区。 注意第三个范围最细:不是整栋商住楼都禁,只有「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相邻」怎么算? 正上一层、正下一层,还是含隔层?条文没写,看地方规定和具体案件。
6.3 「登记注册环节提示」是个新机制
第一款要求登记注册环节提示选址禁止性要求。这是一个前置提醒机制,不是许可。
它的意义在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营业执照时提示,申请人明知而为,后续被责令关闭时难以主张「不知情」。这是一处把行政提醒转化为当事人过错的制度设计。
6.4 三档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款 | 违法 | 额度 | 附加 |
|---|---|---|---|
| 一 | 未安装、未正常使用、未采取其他措施致超标 | 5000 元–5 万 | 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治 |
| 二 | 三类建筑新建改建扩建 | 1 万–10 万 | 拒不改正责令关闭 |
| 三 | 露天烧烤或提供场地 | 500 元–5000 元 | 没收工具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 5000 元–2 万 |
三款的机关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通常是城管。
第二款的设计最特别: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关闭加罚款。 这意味着新建的餐饮项目,如果接到责令改正后主动停业或者转型,可能不罚。
第三款对「提供场地」的人也罚。 房东把院子租给烧烤摊,也在处罚范围内。
6.5 一个真实的判例
哈尔滨某某饭店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就是一个油烟扰民引发的行政诉讼。争点通常在两处:监测点位与方法是否规范;「超标」的事实是否成立。
这两点也是复议和诉讼中最常见的攻击方向。 油烟监测受风向、时段、灶头数量影响很大,一次监测未必能证明持续超标。
七、第二百五十一条:焚烧六类物质与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
-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7.1 六类物质加「其他」
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加「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范围限于「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在远离居民区的工业场地焚烧废塑料,不适用这一款——但可能违反固废分编。
7.2 罚则按主体分档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单位罚 1 万至 10 万,个人罚 500 至 2000。
这是大气罚则里少见的「按主体分档」写法。 单位与个人的罚额差 20 倍。
7.3 烟花爆竹两层
-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 禁止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
罚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四款——「依法予以处罚」。
「依法」指向哪里? 主要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典不另设额度,是一个接口条款。
注意「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罚则不在这一款。 走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三)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完全是——烟花爆竹的质量标准与 VOCs 含量无关。 实务中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八、第二百五十二条:祭祀与火葬场
8.1 一条没有罚则的义务
第一款是倡导,第二款是义务。
「火葬场」全法典 1 次,「祭祀」全法典 1 次,都在这一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火葬场设置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但第一千一百一十三至一千一百三十四条里,没有对应罚则。
这是一个明确的缺口。 火葬场不设除尘设施、或者设了不正常使用,法典罚不到。
三条替代路径:
- 排污许可:火葬场属于固定污染源,如果持证,超许可排放走第一千一百零三条;未按证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走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 超标排放:走第一千一百零七条(10 万至 100 万,工业噪声 2 万至 20 万)。
- 地方性法规:多数省份的殡葬管理条例有相应规定。
这个缺口说明一件事: 「有义务无罚则」不等于「没有责任」,而是责任要走别的条文。查火葬场案件,第一步是查它有没有排污许可证。
九、第二百五十三条:干洗与机动车维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
-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两类经营者: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加「等服务活动」。
义务: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使用。
罚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2000 元至 2 万元,拒不改正责令停业整治。
「干洗」全法典 2 次、2 条(第二百五十三、一千一百三十三),正好义务加罚则,配对干净。
注意这一条的罚额是 2000 至 2 万,与运输扬尘同档,是大气罚则里偏低的一档。 因为这类经营者多为小微企业、个体户。
十、第二百五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
-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使用,逐步减少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
-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0.1 三层内容
- 鼓励替代品:支持替代品的生产、使用。
- 逐步减少直至停止:给出方向,不给时间表。
- 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生产、使用、进出口三个环节。
「消耗臭氧层物质」全法典 3 次,全在这一条。
10.2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这一句把制度细节全部授权出去。 现行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就是那个「具体办法」。
罚则也不在法典里。 违反配额管理、超配额生产使用,走条例的罚则。
「配额」全法典 6 次、3 条:第二百五十四条(ODS)、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碳排放配额)、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罚则,针对碳排放配额)。ODS 配额没有对应的法典罚则,碳排放配额有。
这个不对称值得注意: 同样是配额管理,碳排放的违法有法典罚则(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5 万至 50 万/100 万至 500 万/均价 5 至 10 倍),ODS 的违法只能靠条例。
十一、十一条的罚则地图
| 条文 | 义务 | 罚则 | 额度 |
|---|---|---|---|
| 244 | 禁用剧毒高毒农药喷树 | 1131Ⅰ | 可以处 500–2000 |
| 245 | 秸秆综合利用 | 无 | — |
| 246 | 禁烧区禁烧 | 1131Ⅰ | 可以处 500–2000 |
| 247 | 有毒有害名录五步义务 | 1130(六) | 1 万–10 万 |
| 248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1130(七) | 1 万–10 万 |
| 249 | 恶臭防治 | 1130(八) | 1 万–10 万 |
| 250 | 餐饮油烟 | 1132 三款 | 5000–5 万/1 万–10 万/500–5000 |
| 251Ⅰ | 焚烧六类物质 | 1131Ⅲ | 单位 1 万–10 万;个人 500–2000 |
| 251Ⅱ | 烟花爆竹 | 1131Ⅳ | 依法处罚 |
| 252Ⅰ | 文明祭祀 | 无 | — |
| 252Ⅱ | 火葬场除尘设施 | 无 | 走许可或超标条款 |
| 253 | 干洗、机动车维修 | 1133 | 2000–2 万 |
| 254 | 消耗臭氧层物质 | 无 | 走条例 |
十三行里四行是空的:245 全鼓励、252 两款、254。 这就是最后一节的风险地图。
十二、要件核对表
判断餐饮油烟案件:
| 要件 | 核对问题 | 依据 |
|---|---|---|
| 1 | 是不是餐饮服务业经营者? | 250Ⅱ |
| 2 | 有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 250Ⅱ |
| 3 | 有没有正常使用? | 250Ⅱ |
| 4 | 有没有超标排放? | 250Ⅲ、1132Ⅰ |
| 5 | 是不是在三类禁止建筑内? | 250Ⅱ、1132Ⅱ |
| 6 | 是不是露天烧烤? | 250Ⅳ、1132Ⅲ |
判断焚烧案件:
| 步骤 | 问题 | 依据 |
|---|---|---|
| 1 | 烧的是什么?秸秆落叶还是六类物质? | 246 对比 251Ⅰ |
| 2 | 在不在禁烧区域或时段? | 246、251Ⅰ |
| 3 | 是单位还是个人? | 1131Ⅰ 对比 Ⅲ |
| 4 | 罚额差多少? | 500–2000 对比 1 万–10 万 |
十三、边界:这十一条用不上的情形
第一种,工业废气。 走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二种,施工扬尘。 走第二百四十条。
第三种,餐饮企业的污水。 走水污染分编。
第四种,垃圾焚烧发电厂。 走第二百四十八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与固废分编,不完全走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五种,海洋工程。 第二百条除外。
十四、三句话
第一句,第二百四十四条与第二百四十六条合用一条罚则,罚额 500 至 2000 且是「可以处」,裁量空间最大。
第二句,餐饮油烟三档罚则:设施 5000 至 5 万、选址 1 万至 10 万、烧烤 500 至 5000,机关通常是城管。
第三句,火葬场与消耗臭氧层物质两条没有法典罚则,责任要走排污许可、超标排放或者专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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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行政争议
- 赔偿:人身损害赔偿
- 罪名:污染环境罪
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具体范围、餐饮油烟排放标准、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配额管理规定,均须以生态环境部现行名录、标准与条例为准,具体案件请以律师正式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