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哈尔滨某某饭店诉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速览
同一家生态环境局先后来函:一说饭店「选址不当」请查处,一说经检测达标不构成违法——市监局只采第一份,罚5.5万并责令关闭,二审全部撤销。
法院:专业管理部门对同一问题出具两份效力相当且结论相反的函件时,执法机关仅采信其一不作回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规则确立: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应明确具体,责令改正内容空白的不能认定拒不改正,据此作出的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二、裁判要点提炼
对专业部门先后出具的矛盾函件仅采信不利一份、不回应有利一份及附随检测报告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空白的情况下认定当事人拒不改正并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三、赵律师点评
两份函件的罗生门
哈尔滨某某饭店2020年5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在商住综合楼里。当年10月29日,道里区环境局第一份函到达市监局:该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属「选址不当」,请依法查处。一个月后的12月1日,第二份函到了: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饭店排放油烟浓度符合标准,其现用烟道从功能上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相近——还附了《检测报告》。两份函结论相反、效力相当。市监局的选择是:采信第一份,无视第二份。2021年3月26日,处罚落地:罚款5.5万元并予以关闭。
采信规则的缺口与「空白责令改正」的程序违法
二审的撤销理由有两条独立支柱。第一条是事实认定:环境局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专业行政部门,对同一问题先后出具两份效力相当的函件,第二份还附带检测报告、明确「不存在油烟扰民或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市监局对第二份函件及检测报告不采信也不回应,仅凭第一份函认定违法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条是程序审查: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设定了处罚的前置程序——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方可处罚。而市监局现场检查时当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内容及要求」一栏竟是空白。裁判理由把话说透:责令改正的内容和要求应明确、具体,才能有效判断当事人是否改正;连改什么都不知道,「拒不改正」从何谈起——认定拒不改正并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当事人实际权利。两条支柱任何一条都足以致命,二审于是撤销一审判决和处罚决定。
给餐饮经营者、执法机关和基层政府部门的对表
对餐饮经营者:收到「选址不当」类指控时,第一时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并留档——本案饭店的翻盘靠的正是环境局自己转来的检测报告;处罚程序中的责令改正文书要认真核对,内容空白的可当场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对执法机关:专业部门意见冲突时不能「挑着采信」——对有利证据不回应、不评判,就是认定事实不清的现成标签;以「拒不改正」为处罚前提的案件,责令改正文书的内容具体性是程序合法的生命线。对基层政府部门:专业函件代表部门正式意见,出具前后要内部核校,同一单位对同一问题出两份相反结论的函,执法机关无所适从、企业无所适从,最终以败诉和关闭决定被撤收场的是整个执法链条。
自己人出了两份打架的函,执法机关挑了一份就开罚——5.5万罚款和关闭决定在二审双双归零。这起案件给行政处罚立了两道程序闸门:矛盾证据必须回应,责令改正必须写明改什么。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2019年6月3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道里区市监局)道里区市监局向哈尔滨某某饭店核准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102-餐饮食品生产经营”。2020年5月22日,哈尔滨某某饭店取得道里区市监局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0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道里区环境局)向道里区市监局作出《关于查处哈尔滨市某某饭店、哈尔滨市某某铁锅炖饭店油烟扰民问题的函》,内容为:“该两家单位所处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属‘选址不当’。请贵局依法依规履行对上述问题查处工作。” 2020年11月25日,道里区市监局对哈尔滨某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内容及要求处空白。
2020年12月1日,道里区环境局向道里区市监局作出《关于哈尔滨市某某饭店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护情况的函》,告知道里区市监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哈尔滨某某饭店排放油烟浓度符合标准,其现用烟道从功能上与楼体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相近,并提供了《检测报告》。
2020年12月2日,道里区市监局对哈尔滨某某饭店涉嫌选址不当立案,并于当日进行现场检查。
2021年3月26日,道里区市监局对哈尔滨某某饭店作出哈里市监尚处字(2021)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00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且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1.处以55000元处罚;
2.予以关闭。
哈尔滨某某饭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号行政处罚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黑010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哈尔滨某某饭店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哈尔滨某某饭店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2022)黑01行终595号行政判决,判决: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2行初10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道里区市监局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002号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并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各种行政处罚都具有规范性、约束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也必须依据其相关规定。
本案中,道里区环境局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行政部门,针对哈尔滨某某饭店是否存在“油烟扰民、选址不当”问题先后出具了两份效力相当的函件,并在第二份函件即2020年12月1日《关于哈尔滨某某饭店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护情况的函》中明确说明哈尔滨某某饭店使用功能与配套设立的专用烟道功能相近的锅炉房废弃烟道排烟,不存在油烟扰民或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道里区市监局对第二份函件及附带的检测报告并未采信,仅依据第一份函件认定违法事实并作出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方可予以后续行政处罚。本案中,道里区市监局对哈尔滨某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其中责令改正的内容及要求均为空白。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内容和要求应明确、具体,才能有效判断认定当事人是否进行了改正。在缺乏明确的责令改正内容及要求的情况下,道里区市监局认定哈尔滨某某饭店“拒不改正”并对其作出002号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严重影响了哈尔滨某某饭店的实际权利,处罚决定应予撤销。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应重点审查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是否存在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因素。
老城区的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系历史客观因素,某饭店已经采取了积极、充分的预防措施,且排放的气体符合相应标准,其违法行为既没有造成大气污染的危害后果,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能性,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某饭店不应受到行政处罚,故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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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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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黑01行终595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1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2-3-001-012)。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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