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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号:(2018)冀民终758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二审 · 2018-11-05
本案来源已核实(指导性案例),判决书全文见文末折叠附录,当事人信息已脱敏。

一、案情速览

玻璃厂四座窑炉长期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按日连续处罚二百多万元,公益诉讼随后提起。

诉讼中它花三千六百一十七万元改造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又投一千九百六十五万元建了一套备用设备,成为当地首家「开二备一」的企业。

鉴定损害一百五十四万九千六百元,法院判全额赔偿但准予分三期;主动整改不能免赔,但影响责任裁量。指导案例132号。

二、裁判要点提炼

被告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系主要从事玻璃包装瓶生产加工的企业,拥有玻璃窑炉四座,生产过程中因超标排污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多次行政处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方圆公司与环保科技公司签订玻璃窑炉脱硝脱硫除尘总承包合同,对四座窑炉进行改造,合同总金额三千六百一十七万元。二〇一六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方圆公司加快改造提升进程,于同年六月十五日通过环保验收;同年七月,中国绿发会组织专家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考查;同年六月、次年六月,环保部门为其颁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同年十二月二日,方圆公司再次投入一千九百六十五万元,为四座窑炉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一套。方圆公司于二〇一五年三月缴纳行政罚款八万元,公益诉讼提起后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分二十四次缴纳行政罚款共计一千二百八十一万元。中国绿发会向法院提交说明,确认损害期间从行政处罚认定发生损害时起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为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损害数额及替代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起止日期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按虚拟成本法计算方圆公司在该期间超标排放颗粒物约二点零六吨、二氧化硫约三十三点四五吨、氮氧化物约七十五点三三吨,所在地区为空气功能区二类,按规定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三至五倍,鉴定报告取三倍,损害数额分别约为零点七四万元、二十七点一万元和一百二十七点一二万元,共计一百五十四点九六万元。一审判决方圆公司赔偿一百五十四点九六万元,分三期支付至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环境修复;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刊登经审核的致歉声明;支付中国绿发会合理费用三万元。中国绿发会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防止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污染企业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本案中,方圆公司在环保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出现超标排污行为,虽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在超标排污受到行政处罚后积极缴纳行政罚款共计一千二百八十余万元,其超标排污行为已受到行政制裁;提起公益诉讼后,方圆公司加快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并在验收合格后再次投资一千九百六十五万元建造备用排污设备,是当地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体现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在强调环境损害救济的同时,亦应兼顾预防原则。方圆公司自愿投入巨资进行污染防治,是在原告一审提出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修复费用诉讼请求之外实施的维护公益行为,实现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立法意图,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风险预防功能,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方圆公司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积极措施等因素,对于其在一审鉴定环境损害时间段之前的超标排污造成的损害予以折抵,维持一审依据鉴定意见判决的赔偿及修复费用数额。

三、赵律师点评

「主动整改」不是免赔牌,是裁量因素

很多企业主看到这个案子会误读成「花钱上设备就能少赔」。看判决怎么写的:赔偿责任照判,一百五十四点九六万元一分没减,只是准予分三期支付;减的是「鉴定时间段之前」那部分损害,而那部分本来就没被计入鉴定。裁判要点用的词是「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落脚点在综合考虑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成本、防污措施,而不是「投了钱就抵账」。

虚拟治理成本法怎么算出来的

这是大气类公益诉讼最常用的算法:先测出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数量(颗粒物二点零六吨、二氧化硫三十三点四五吨、氮氧化物七十五点三三吨),再乘单位虚拟治理成本,再按环境功能区敏感程度乘倍数(二类区三至五倍,本案取三倍)。算出的一百五十四点九六万元,本质上是「治理这些污染物本该花的钱」。企业如果对鉴定有异议,攻击点应放在排放量测算、监测点位代表性、倍数取值上,而不是笼统说「鉴定不合理」。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两条线各走各的

本案企业缴了一千二百八十一万元行政罚款,仍然要赔一百五十四点九六万元,还要登报道歉。原因是两条线的功能不同:罚款是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管理秩序,赔款是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用于修复。已经缴的罚款不能抵扣赔偿。企业要算的账是:超标排污的真实成本=罚款+民事赔偿+鉴定费+律师费+商誉损失+停产整改期损失,往往远超上设备的钱。

企业的正确应对顺序

第一,发现超标立即停产或限产,先把排放停下来,这是减损义务;第二,主动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整改,保留整改合同、验收报告、缴费凭证;第三,公益诉讼一旦提起,尽快完成整改并把证据提交法院,争取在鉴定时间段上做文章;第四,考虑在诉中达成替代性修复方案,用植树造林、提标改造等方式折抵部分修复费用。顺序错了,钱花了也换不来从宽。

三千六百一十七万元的改造费换不来一张免赔单,但换来了法院对「值不值得再给一次机会」的判断。

四、判决书全文(点开阅读 · 发布前已做脱敏核查)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被告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系主要从事各种玻璃包装瓶生产加工的企业,现拥有玻璃窑炉四座。在生产过程中,因超标排污被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海港区环保局)多次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2月12日,方圆公司与无锡格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玻璃窑炉脱硝脱硫除尘总承包合同》,对方圆公司的四座窑炉进行脱硝脱硫除尘改造,合同总金额3617万元。

2016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对方圆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方圆公司加快了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2016年6月15日,方圆公司通过了海港区环保局的环保验收。2016年7月22日,中国绿发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方圆公司脱硝脱硫除尘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了考查,并提出相关建议。2016年6月17日、2017年6月17日,环保部门为方圆公司颁发《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2016年12月2日,方圆公司再次投入1965万元,为四座窑炉增设脱硝脱硫除尘备用设备一套。

方圆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缴纳行政罚款8万元。中国绿发会2016年提起公益诉讼后,方圆公司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分24次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

2017年7月25日,中国绿发会向法院提交《关于诉讼请求及证据说明》,确认方圆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而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期间从行政处罚认定发生损害时起至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为止。法院委托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方圆公司因排放大气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及采取替代修复措施修复被污染的大气环境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起止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日)至2016年6月15日(环保达标日)。

2017年11月,鉴定机构作出《方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环境损害鉴定意见》,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方圆公司在鉴定时间段内向大气超标排放颗粒物总量约为2.06t,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总量约为33.45t,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总量约为75.33t,方圆公司所在秦皇岛地区为空气功能区Ⅱ类。按照规定,环境空气Ⅱ类区生态损害数额为虚拟治理成本的3-5倍,鉴定报告中取3倍计算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数额分别约为0.74万元、27.10万元和127.12万元,共计154.96万元。

另查明,2015年3月,河北广播网、燕赵都市网的网页显示,因被上诉人方圆公司未安装除尘脱硝脱硫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按日连续处罚200多万。对于该网页显示内容的真实性,被上诉人方圆公司予以认可,故对其在2015年10月28日之前存在超标排污的事实予以确认。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2016)冀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一、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损失154.96万元,上述费用分3期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每期51.65万元,第一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第二、三期分别于判决生效后第二、第三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用于秦皇岛地区的环境修复。二、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因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致歉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后发布)。

如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判决书内容在全国性的媒体公布,相关费用由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承担。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四、驳回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用15万元由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已支付)。宣判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8)冀民终7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防止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污染企业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合理确定。本案中,方圆公司于2015年2月与无锡市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玻璃窑炉脱硝脱硫除尘总承包合同》,对其四座窑炉配备的环保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合同总金额3617万元,体现了企业防污整改的守法意识。方圆公司在环保设施升级改造过程中出现超标排污行为,虽然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在超标排污受到行政处罚后,方圆公司积极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0余万元,其超标排污行为受到行政制裁。

在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后,方圆公司加快了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并在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再次投资1965万元建造一套备用排污设备,是秦皇岛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第四条规定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目的,体现了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在强调环境损害救济的同时,亦应兼顾预防原则。本案诉讼过程中,方圆公司加快环保设施的整改进度,积极承担行政责任,并在其安装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出资近2000万元再行配备一套环保设施,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环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大大降低了再次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与可能性。方圆公司自愿投入巨资进行污染防治,是在中国绿发会一审提出“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修复费用”的诉讼请求之外实施的维护公益行为,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立法意图,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风险预防功能,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作用。

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方圆公司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积极措施等因素,对于方圆公司在一审鉴定环境损害时间段之前的超标排污造成的损害予以折抵,维持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费用的数额。

案号:(2018)冀民终758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0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32号)。

本文案情与裁判要点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点评部分为律师个人实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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