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放射源这件事,在 2022 年之前几乎是监管空白。
放射源的销售要许可证、要备案、要源编码登记,整套流程都是线下的、纸质的、逐级审批的。而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是线上的、电子的、跨地域的。两套系统对不上,就出现了一个很尴尬的局面:一家企业在网上挂出「工业探伤源,现货,可开发票」,平台不知道这是管制品,监管部门不知道有人在网上卖。
2022 年修订后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开始明确禁止网络销售,法典把这个禁止上升为法律,并配了一条专门的罚则。
这条罚则的特殊之处,不在于罚多少钱,而在于它的算法。
先看这几个要点
- 1198 条第二款只有一个行为: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 执法主体只有一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是三部门分工,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都没有这个职权。
- 罚格只有一个: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
- 没有五万到五十万的定额档,也没有「逾期不改正」这个加重情节。 一次算清,不设改正期。
- 义务来源是第六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后一句:禁止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这是一句绝对禁止,与有没有许可证无关。
- 同时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句在条文里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两个绑定。
- 算一笔账:违法所得一千元,罚款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 违法所得为零,同样按五十万算。
一、条文本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 违反本法规定,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
这一款的结构,比第一款简单得多。四层后果:
第一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下架、关店、停止交易。
第二层,限期改正。 给一个期限,通常是要求删除商品链接、下架相关产品、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层,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层,罚款: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不足五十万的,按五十万计算。
没有第五层。 没有「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这一档。
这个「没有」意味深长。 第一款有逾期档,是因为第一款的违法行为往往是一个持续状态——无证使用放射源,不改就一直违法,所以要用逾期档施压。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是一次性的——链接下架了,销售行为就结束了,没有「持续违法」这回事,所以不需要逾期档。
但代价是:罚款直接顶到最高档的算法。 第一款的首档是五万到五十万,很多人还能承受;第二款一上来就是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没有缓冲。
二、和第一款的三处不同
把两款并排看,三个差异决定了实务中的策略。
差异一:执法主体。
第一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 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家。
这意味着:生态环境部门对网络销售行为没有处罚权。
这个安排乍看奇怪——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主责部门明明是生态环境部门。为什么网络销售要交给市场监管?
原因在监管手段。网络交易的监管,靠的是平台配合、电子取证、交易记录调取,这套能力在市场监管部门手里,不在生态环境部门手里。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构建的那套体系,主责部门也是市场监管。
实务后果是: 一份由生态环境局作出的「网络销售放射源」处罚决定,主体不适格,应当撤销。这个抗辩非常硬,几乎不需要论证。
差异二:罚格结构。
第一款:定额罚(五万到五十万)+逾期倍数罚(一倍到五倍,保底五十万)。 第二款:只有倍数罚(一倍到五倍,保底五十万)。
没有定额档,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即使违法所得极高,罚款也没有「定额上限」这个天花板。违法所得一千万,罚款可以到五千万。而第一款的定额档封顶五十万。
也意味着即使违法所得极低,罚款也没有「定额下限」这个地板。违法所得为零,罚款五十万起。
差异三:有没有改正期。
第一款: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倍数档。当事人有改正的机会,改正了就不用按倍数罚。 第二款:责令停止、限期改正与罚款同时作出,罚款直接按倍数算,不等改正。
这一条对当事人最不利。 违法所得已经产生,倍数罚就已经定了,改正只能消除持续的违法状态,不能减少罚款。
三、算一遍:违法所得一千,罚五十万起
这是本文最想让人看清楚的一组数字。
假设一个人在二手平台上卖了三枚废旧放射源,成交价一共三千元,成本一千元。按收益口径,违法所得两千元。
按第二款算:
违法所得两千元,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算。 罚款区间:五十万 × 1 = 五十万,到 五十万 × 5 = 二百五十万。 同时没收违法所得两千元。
合计:五十万零两千元,到二百五十万零两千元。
对比一下按第一款算(如果他是有证企业,在实体店卖):
首档:五万到五十万,加没收违法所得两千元。 如果他逾期不改正,才进入倍数档: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
同一个行为,线上和线下,最低处罚差十倍。
这个差距是否合理? 从立法目的看,可以说得通:网络销售放射源,买家是谁、卖到哪里、用在什么地方,全都无法核验。一枚放射源如果落到没有资质的人手里,后果可能是致命的。线下的销售至少有场所、有台账、有监管人员上门核查的可能;线上销售把这些全部抹掉了。
但从个案正义看,一个卖了三千元旧源的个体,被罚五十万,明显超出承受能力。这种情况下,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和「减轻处罚」条款就有适用空间。
具体怎么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法所得极少、及时下架、未造成任何照射后果」——这三点凑齐,可以主张减轻处罚。减轻的意思是低于法定下限,也就是可以低于五十万。
注意:减轻处罚的决定权在行政机关,不在法院。 诉讼中法院一般只能撤销或者变更明显不当的处罚,不会直接替你定一个减轻后的数额。所以这个主张最好在陈述申辩和听证阶段提出,不要留到诉讼。
四、义务来源:一句绝对禁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这一款有三句话。前两句讲许可,第三句讲网络禁售。
第三句与前两句是什么关系?
一种读法是:它是许可制度的补充——网上销售也不行,因为网络无法核验买家资质。 另一种读法是:它是独立的绝对禁止——不管有没有证,都不许在网上卖。
第二种读法更符合文义。
理由有三。第一,这句话是独立成句的,用句号与前两句隔开。第二,它没有附加任何条件,没有「未取得许可证的,禁止在网络上销售」这样的限定。第三,罚则第十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也没有把「无证」作为构成要件,只写了「在网络上销售」。
结论:一家持证齐全的企业,在网上卖放射源,同样违法。
这一点很多人不知道。企业的理解通常是「我有证,我就能卖」,但法律划的线不是「有没有证」,而是「在哪个渠道卖」。
这条线的边界在哪里?
「在网络上销售」,指的是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发布商品信息、达成交易。具体形态包括:电商平台店铺、自建网站在线商城、社交平台发布售卖信息并接受订单、短视频平台挂商品链接、二手交易平台发布信息。
边界模糊的地带: 企业官网只做产品介绍、不标价格、不设下单功能,只留一个「联系我们」的电话。这算不算「在网络上销售」?
我倾向于不算。因为没有交易功能、没有价格、没有订单,只是宣传,不构成销售。但如果官网写了「在线订购」「立即购买」,或者留了报价表单并且实际通过它成交,那就落入本条。
另一个模糊地带: 在行业群里发消息说「有一枚铯-137 源要处理,有意者私聊」。这算不算网络销售?
从文义看,「网络」包括即时通讯工具。这类行为如果实际达成了交易,被认定为网络销售的可能性很大。
五、为什么单列一款
网络销售有四个特征,线下的罚则一个都管不住。
特征一:跨地域。 一家在广州的企业,把放射源卖给新疆的买家,线下执法管不到。网络销售的管辖,按平台所在地、卖家所在地、买家所在地都可能成立,需要专门的管辖规则。
特征二:主体虚拟。 平台店铺的经营者信息,可能是借用他人身份注册的。执法机关要先确认「谁在卖」,才能谈处罚。
特征三:证据电子化。 商品页面、聊天记录、订单、支付流水,全部是电子数据。取证要符合电子数据取证规范,还要平台配合。
特征四:平台是中间环节。 线下的销售没有「平台」这个角色,网络销售有。平台该不该负责、负到什么程度,是线下罚则回答不了的问题。
正因为有这四个特征,立法才把网络销售单独拎出来,配一个独立的罚则、一个独立的执法主体。
六、平台的责任链
网络销售放射源,卖家是第一责任人,但平台也不是完全置身事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条构成平台的两层义务。
第一层是事前核验(27 条):平台要核验商家的行政许可。放射源销售需要辐射安全许可证,平台如果没有要求商家提交、没有核验,就是未尽核验义务。
第二层是事后处置(38 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商家在卖违法商品,不采取必要措施(下架、封店、报告),要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知道」这三个字是关键。 平台不能以「我不知道」作为免责理由,如果这类商品在平台上长期公开销售、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法院可能认定平台「应当知道」。
还有一条更直接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
-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属于法律禁止在网络交易的商品。平台上的商家违反这一条,平台未尽核验处置义务,两头都违法。
但这个责任链目前还没有真正启动过。 公开渠道查不到因为网络销售放射源而被处罚的平台案例。原因可能是这类交易量太小、太隐蔽,也可能是监管资源还顾不上。
从合规角度,平台应当做的事很清楚: 建立放射性物品的关键词库(放射源、同位素、铯-137、钴-60、铱-192、探伤源、料位计等),对相关商品强制要求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无法提交的一律下架。
七、要件(当事人自查用)
| 要件 | 具体内容 | 依据 | 举证方向 |
|---|---|---|---|
| 要件一:对象属性 | 属于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 | 601、623① | 商品名称、型号、源编码、技术参数 |
| 要件二:渠道 | 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发布信息、达成交易 | 1198② | 商品页面截图、订单记录、聊天记录、支付流水 |
| 要件三:行为 | 销售,包括要约、承诺、交付、收款 | 1198② | 合同、物流单、发票、收款记录 |
| 要件四:执法主体 | 是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 1198② | 处罚决定书落款、职责分工文件 |
| 要件五:违法所得 | 收益是多少,成本能否核算 | 1198② | 财务账目、进货凭证、平台流水 |
| 要件六:情节 | 是否轻微、是否及时下架、有无照射后果 | 行政处罚法 32、33 | 下架记录、无后果的监测数据、整改报告 |
| 要件七:平台义务 | 平台是否核验许可、是否及时处置 | 电商法 27、38 | 入驻审核记录、下架记录、投诉处理记录 |
要件二是全案的争点所在。
「在网络上销售」的认定,核心是看有没有形成交易。只有商品展示、没有成交的,是否构成「销售」,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销售」是一个结果性行为,必须有实际的买卖成交;没有成交,只能算「发布违法广告」或者「无照经营」,走别的条文。
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布销售信息、接受询价、达成意向,已经构成销售行为的着手,可以按本条处罚。
我倾向第一种。 因为行政处罚讲究「违法行为」的确定性,没有成交就没有销售所得,第二款的整个罚格都建立在「违法所得」上——没有违法所得,基数从哪来?虽然条文有「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算」的拟制,但这个拟制的前提是「有违法所得但不足五十万」,而不是「根本没有销售」。
当然,这个观点在实务中不一定被采纳。谨慎的做法是:即使只是发布信息,也应当立即下架,不要指望「没成交就不算」这个抗辩。
要件四是最硬的抗辩。 前述已说,只有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如果处罚决定是生态环境局或者海关作出的,直接构成主体不适格。
八、竞合:有证在网上卖,和无证在网上卖
两种情形的法律适用完全不同。
情形一:有证企业,在网上销售。
只违反 623 条第一款第三句(禁止网络销售),适用 1198 条第二款: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
它没有违反许可制度,所以不适用 1198 条第一款。
情形二:无证主体,在网上销售。
同时违反两件事:没有许可证(623 条第一款第二句)、在网上销售(第三句)。
这是两个违法行为,还是一个问题?
我倾向认为是两个行为。 无证销售是一个行为(违反许可制度),网络销售是另一个行为(违反渠道禁止)。前者适用 1198 条第一款,后者适用第二款。
但如果并罚,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果: 第一款首档五万到五十万,第二款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两条加起来最低五十五万。而无证主体往往是个人或者小商户,根本没有这个承受能力。
更可能的实务处理是: 按「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择一重罚,即适用第二款。理由是两个行为指向同一个交易,处罚目的是同一个。
这个选择权在执法机关,但当事人可以主张。 主张的方向是:既然只罚一次,就应当按照处罚较轻的条款(第一款)处罚,或者适用第二款但在裁量时考虑竞合因素。
九、边界:这一条管不到什么
第一,管不到线下的实体销售。 有证企业在线下销售,合法;无证企业在线下销售,走 1198 条第一款。
第二,管不到网络销售放射性废物。 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走 1203 条。网络销售废物,目前没有专门条款,可能落到 1203 条或者 1201 条。
第三,管不到网络销售普通射线装置(不含放射源的 X 光机)。 射线装置包括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含放射源的装置。前两类不含放射源,但仍然属于射线装置,网络销售同样被禁止。
第四,管不到广告违法。 在网上发布放射源销售广告但未成交,可能同时构成广告违法,走广告法那条线。那是市场监管部门的另一个职权。
第五,管不到平台自身的刑事责任。 如果平台明知商家在卖放射源而提供帮助,可能构成共犯。这是刑法层面的事。
十、三句话
第一句:网上卖放射源,跟有没有证无关。 持证齐全也不行,623 条第一款第三句是绝对禁止。
第二句:这一条没有定额档,也没有改正期。 罚款直接按违法所得一倍到五倍,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违法所得一千,罚款五十万起。
第三句:只有市场监管部门能罚。 生态环境局、海关作出的网络销售处罚决定,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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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商品页面、交易记录与处罚决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