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全环节管理,是放射领域案件量最大的一块。
核设施全国就那么些,铀矿也就那么几座,但放射源和射线装置遍布医院、工厂、学校、检测机构、机场、海关。一台工业探伤机、一台医用加速器、一枚用于料位计的铯-137 源,都属于这一条的管辖范围。
所以这一条的实务价值,比本节其他任何一条都高。
先看这几个要点
- 1198 条第一款覆盖六个环节: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
- 额外管一类特殊对象: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 首档罚格: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并没收违法所得。注意是「并处」,不是「可以并处」。
- 逾期不改正的,进入第二档: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并且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 这个保底设计,是本条最狠的地方:逾期一次,罚款下限从五万跳到五十万,十倍。
- 执法主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三部门并列,本节唯一。
- 义务条款是第六百二十三条,两款分别对应「六个环节的许可」和「转让、进出口的手续」。
- 许可之前还有一道前置:第六百二十四条要求先取得环评批准文件或者办理环评登记表备案。
一、条文拆开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这一句话里,藏着四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被分号和逗号串在一起。
第一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违法状态。
第二种:限期改正。 给一个期限,让当事人把状态改正过来。
第三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到五十万元罚款。 这两个是绑定的,「并处」意味着不能只没收不罚,也不能只罚不没收。
第四种:逾期不改正的,进入倍数罚。 这是本条的加重档。
四种后果是同时作出还是分步作出? 从文义看,前三项是同时作出的:责令停止、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一次性作出。第四项是在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改正时才作出。
这个结构与 1196 条不同。 1196 条是「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逾期只加行为罚,不加钱。1198 条是逾期既加钱又加行为罚。
二、义务条款:先环评,再许可
1198 条第一款的义务来源,是第六百二十三条两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取得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 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两款的分工很清楚。
第一款管三个环节:生产、销售、使用。这三个环节需要许可证。
第二款管三个环节:转让、进出口、仪表。这三个环节需要办理有关手续,不是许可证。
「有关手续」和「许可证」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许可证是一张证,有有效期、有许可种类和范围;「有关手续」是备案、批准、登记这一类程序性要求,通常不形成一张独立的证。
这个区别在处罚上不重要——1198 条把六个环节捆在一个罚格里,不区分有没有证。 但在举证上很重要:执法机关要证明「未取得许可证」,得拿出许可证查询记录;要证明「未办理有关手续」,得拿出备案或者批准记录的缺失证明。
第一款还有一句被忽略的话:禁止在网络上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这是一句绝对禁止,不涉及许可。即使一家企业持有完整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它在网上卖放射源,仍然违法。这一句的罚则在 1198 条第二款,只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而且只按倍数罚,没有定额档。
第二款之前还有一道前置,在第六百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申请许可证前依法取得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这一款确立了一个顺序:先环评,后许可。
没有环评批准文件,就不该拿到许可证;拿到了,说明发证环节有问题。这个顺序在实务中带来两种违法情形:
一种是没有环评、也没有许可证。这时候处罚可能同时走 1102 条(未批先建)和 1198 条。两个行为、两条罚则。
另一种是有许可证、但没有环评。这时候许可证本身可能存在瑕疵,但 1198 条管不了环评,只能走 1102 条。
三、首档:五万到五十万,加没收违法所得
首档的构成是「没收违法所得 + 五万到五十万罚款」。两个必须同时有。
没收违法所得这一项,比罚款更容易被忽略,但金额可能更大。
违法所得怎么算?在生态环境领域,口径是所获收益,不是销售收入。这个口径在固体废物领域有法工委的答复明确过(复字〔2005〕34 号),放射领域同理。
「所获收益」和「收入」的差别在哪? 举个具体的例子:一家企业无证销售放射源,收入一百万,采购成本七十万,运输和人工二十万。按收入算,违法所得是一百万;按收益算,是十万。
这个差别在实务中经常成为争议焦点。 执法机关倾向于按收入算,当事人主张按收益算。目前的执法惯例是:能够准确核算成本的,按收益算;不能准确核算的,按收入算。所以建账、留票、能核算,本身就是一种保护。
罚款五万到五十万,这个区间的跨度是十倍。 落在哪里,看裁量。裁量的核心因素通常是:违法经营的时长、涉及放射源的活度与数量、是否造成照射或者污染、是否首次、是否配合。
注意这一档没有「情节严重」的分档。 这与 1203 条不同——1203 条第二款有「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1198 条首档直接就可以吊销许可证(见下文)。
四、逾期档:倍数罚,带五十万保底
这是本条的核心,也是整个放射节最需要算清楚的一个算法。
条文写的是: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以五十万元计算,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分三步算。
第一步,确定违法所得数额。
第二步,看它是否达到五十万。
- 达到五十万:罚款 = 违法所得 × 1 到 5 倍。违法所得一百万,罚款一百万到五百万。
- 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计算。罚款 = 五十万 × 1 到 5 倍 = 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
- 违法所得为零(比如自用设备从未对外销售):文义上也落入「不足五十万」,按五十万算,罚款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
第三步,同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
这个算法最刺眼的地方在第二步。
一家企业违法所得只有一万,逾期不改正,罚款区间是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而它的首档罚款只有五万到五十万。逾期一次,最低罚款涨了十倍,最高涨了五倍。
更极端的情况:违法所得为零。一家使用放射源的企业,从来没有对外销售过任何东西,它违反的是「使用」环节的许可要求。首档罚款五万到五十万;逾期不改正,按五十万基数算,罚款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
这个结果在个案中是否合宪、是否过罚相当,是可以讨论的。
从立法目的看,这个保底设计有它的道理:如果按实际违法所得算,很多案件的罚款会低到起不到威慑作用——违法所得一万,五倍也只有五万,跟首档持平,逾期档就失去意义了。设置五十万保底,是为了让逾期档真正成为加重档。
但从个案正义看,一个违法所得为零、危害后果轻微的案件,被罚五十万,明显过重。这时候可以主张行政处罚法上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减轻处罚。
注意:过罚相当是裁量原则,不是无效理由。 不能据此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只能要求变更(减轻)。这个区别在诉讼请求上很重要——请求撤销会被驳回,请求变更才有空间。
五、吊销许可证:只出现在逾期档
这一条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吊销许可证只写在逾期档里,首档没有。
首档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通篇没有吊销二字。
逾期档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在这里。
所以吊销许可证只出现在逾期档。 这一点与 1203 条第二款不同,1203 条是「情节严重」就可以吊证,不必等到逾期。
这个差别对当事人有实际意义。 一家企业被查出无证使用放射源,如果它在限期内补办了许可证(虽然补办不能消除已经发生的违法,但可以消除持续的违法状态),就不会进入逾期档,也就不会被吊证。
但如果它已经持有许可证,只是超范围使用,那「责令限期改正」怎么改? 只能是停止超范围的那部分活动,或者申请扩大许可范围。前者意味着业务中断,后者需要时间。这个期限的合理性,是重要的抗辩点。
吊销许可证的后果,比罚款严重得多。 一家医疗机构失去辐射安全许可证,意味着全部放射诊疗设备停机;一家工业探伤企业失去许可证,意味着主营业务终止。而且吊证之后重新申请,要重新走环评、场所检测、人员资质、制度审查的全套流程,周期通常一年以上。
六、特殊对象: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这一条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单独列出来,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安排。
什么是这类仪表? 常见的包括:料位计、密度计、测厚仪、核子秤、静电消除器、气相色谱仪的电子捕获检测器。这些设备的共同点是:放射性同位素被密封在设备内部,作为测量或者工作的部件,不单独取出。
为什么单列? 因为这类设备的管理长期存在灰色地带。企业买一台料位计,它到底算「射线装置」还是算「含源设备」?要不要单独办许可?在旧法时代,这个问题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答案。
法典的处理是:把它明确纳入 1198 条的管辖,与同位素、射线装置并列。
这个处理解决了管辖问题,但也带来一个新问题:这类设备的转让、进口、出口,要走什么手续?
按 623 条第二款,是「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这个「规定」目前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条例对含源仪表的转让、进出口有备案和审批要求。
实务提示: 很多企业买含源仪表时,只把它当普通工业设备处理,走的是普通货物进口报关,没有办放射性物品的相关手续。这类案件一旦被查,落进 1198 条第一款,罚款五万起,还可能没收违法所得。
七、要件(当事人自查用)
| 要件 | 具体内容 | 依据 | 举证方向 |
|---|---|---|---|
| 要件一:对象属性 | 属于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或者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 | 601、623 | 设备铭牌、源编码、出厂文件、核素种类 |
| 要件二:环节 | 落在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六个环节中的哪一个 | 1198① | 合同、发票、报关单、出入库记录 |
| 要件三:许可状态 | 有无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种类与范围是否覆盖该活动 | 623① | 许可证正副本、许可种类页 |
| 要件四:手续状态 | 转让、进出口、仪表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 | 623② | 备案回执、批准文件、报关单 |
| 要件五:环评前置 | 是否在申请许可前取得环评批准文件或办理登记表备案 | 624① | 环评批复、登记表备案回执 |
| 要件六:违法所得 | 违法经营的收益是多少,成本能否核算 | 1198① | 财务账目、采购发票、成本凭证 |
| 要件七:改正情况 | 是否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补办手续 | 1198① 逾期档 | 整改报告、许可证补办记录 |
| 要件八:执法主体 | 三个部门中哪一个有职权 | 1198① | 职责分工文件、三定方案 |
要件六决定罚款的量级,是全案最值钱的一项。
前面说过,违法所得按收益算还是按收入算,差好几倍。而逾期档的罚款是「违法所得 × 倍数」,基数错一倍,罚款就差一倍;如果基数不足五十万被拟制为五十万,那基数算不算得清,直接决定罚款是「五十万起」还是「实际收益的五倍」。
要件八是程序抗辩的入口。 1198 条第一款是三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生产环节归谁、销售环节归谁、进出口环节归谁、使用环节归谁,边界在职责分工文件里。
实务中最常见的主体错误是:海关对境内销售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对使用环节作出处罚。这两类都属于超越职权。
八、和旧法、条例的三重对照
第一重: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旧法写的是: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新旧对比,四个变化:
一是首档从「无定额」变成「五万到五十万定额」。旧法首档只有责令停止、限期改正,没有罚款;罚款只在逾期档出现。新法首档就有五万到五十万的定额罚款。
二是保底基数从十万提到五十万。旧法违法所得不足十万的,罚款一万到十万;新法不足五十万的,按五十万计算,罚款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保底基数涨五倍,罚款涨五倍到二十五倍。
三是新增「进出口」。旧法写「进口」,新法写「进出口」,出口也纳入。
四是新增「网络销售」专款(1198 条第二款)。
第二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条例第五十二条罚五种情形:无许可证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未按许可证从事;改变活动种类范围或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未重新申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罚格与旧法一样:违法所得十万以上的,一倍到五倍;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十万的,一万到十万。
条例的这套罚则,在法典施行后还有效吗?
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在法典附则的废止清单里。所以它形式上仍然有效。但它与法典 1198 条冲突的部分,应当适用法典——法典是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这就产生一个实务问题: 条例第五十二条的五种情形,与法典 1198 条第一款的六个环节,不完全对应。比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法典没有明确列举,但可以归入「使用」环节的许可违法。
执法机关如果援引条例第五十二条,罚格是一万到十万;如果援引法典 1198 条,罚格是五万到五十万。同一行为,两条依据,罚格差五倍。
按上位法优先原则,应当适用法典。但当事人如果被按条例低罚,一般不会主张适用法典——这形成了一个奇怪的局面:执法机关可能倾向于援引条例,因为罚得轻、争议少。
第三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五条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五万到十万,可以吊证。 第五十六条罚未按规定备案(转入转出同位素),警告;逾期不改,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不罚款。
这两条在法典里找不到对应。 伪造许可证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走刑法;未备案的,法典没有罚则。这是法典留下的空白。
九、边界:这一条管不到什么
第一,管不到网络销售。 那是 1198 条第二款,只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只按倍数罚,没有定额档。
第二,管不到无证经营放射性废物。 那是 1203 条,一百万到五百万,必然停业关闭。
第三,管不到废旧放射源不回收、不交回、不退役。 那是 1199 条,五万到五十万,逾期由原发证机关指定代处理或实施退役。
第四,管不到未批先建。 环评违法走 1102 条。624 条第一款要求先环评后许可,违反这个顺序的,环评部分走 1102 条,许可部分走 1198 条。
第五,管不到核设施。 核设施的许可违法走 1197 条转致的核安全法。
第六,管不到治安处罚与刑事责任。 放射源被盗、被抢,走治安或者刑事;非法买卖放射源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
十、三句话
第一句:六个环节一个罚格,五万到五十万,还要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按收益算,不按收入算,账能算清就是保护。
第二句:逾期档的五十万保底,是本条最狠的设计。 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一律按五十万算,罚款五十万到二百五十万。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那天起,钱就开始涨。
第三句:三个部门按职责分工,主体错了就是超越职权。 海关不能罚境内销售,市场监管不能罚使用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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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基于 2026 年 10 月核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文本,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个案请以许可证、合同、报关单与财务凭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