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08 至 2019-04-23,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甲乙丙三方。甲乙双方为一般纳税人,丙方为个人。甲方委托乙方装修,乙方从丙方购买部分材料。又因… 2.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因邮政快递寄送丢失,记账联在,可以按规定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 3. 您好,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产生的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4. 你好,2019年4月1日后机票退票费取得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进项抵扣呢? 5.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维护与业主关系或为了顺利交房赠送业主外购的小礼品,是否视同销售及代缴个… 6. 目前状况:我们是在广州的一家外资全资软件研发公司,由于企业发展规模壮大,我们拟在安徽省合肥市… 7. 我司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租赁不动产,对方是境外公司,租金转款到境外,现在不能代开发票,没取的… 8. 老师好,我咨询问题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中,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抵扣项目… 9. 我司以前年度由于海关调价导致增值税多交,留下很多海关完税凭证尚未来得及认证抵扣,请问新政出台… 10. 您好,请问2019年4月1日起,滴滴打车所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没有旅客身份信息,滴滴的… 11. 请问自2019年4月1日起,滴滴打车所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2. 您好,请问自2019年4月1日起,滴滴打车所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3.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客票抵扣适用所有纳税人吗 14. 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多久? 15.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 16. 厦门-香港的机票或动车票税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17. 2019年桥闸过路费怎么抵扣,抵扣之后用不用复印件流程备查 18. 我们属于一家物业公司,有多个对外劳务派遣项目,是否可以分别对不同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19. 公司上个月通过二手车市场刚购买一台二手车(没抵扣过进项税,开的是二手车市场那种发票)我作为了… 20. 因为所属3月时没有按未开具发票来预交税款,4月发票开出按16%的税率开,能否在5月份申报所属…

二、官方答复汇编

甲乙丙三方。甲乙双方为一般纳税人,丙方为个人。甲方委托乙方装修,乙方从丙方购买部分材料。又因丙方欠甲方账款。所以甲乙丙三方签订抵账协议,三方账款相抵。请问是否可以这样操作,三方正常开具相关发票抵扣,做账?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十、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十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一、代开发票范围(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2.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房屋租赁)二、业务概述1.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税务机关通过此用例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票;3.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三、附报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自然人);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3.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出租住房时报送)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及您的描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携带上述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与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联系确认。

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因邮政快递寄送丢失,记账联在,可以按规定凭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至税务窗口开具丢失证明单,1、请问已开具专票丢失抵扣联、发票联是否需登报;2、丢失已开具专票发票联、记账联、抵扣联,是否需登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因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您好,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产生的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如何办理退税?如果没有申请退税是否可以直接抵扣以后年度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手续?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存在多缴税款的,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期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年度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办理材料: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纸质4份 2.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纸质1份。“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请具体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办税指南 >申报纳税>其他申报>040805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你好,2019年4月1日后机票退票费取得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进项抵扣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3】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航空代理公司收取的退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你公司因公务支付的退票费,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因此,你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您好,请问:房地产企业维护与业主关系或为了顺利交房赠送业主外购的小礼品,是否视同销售及代缴个税?若视同销售,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1】增值税:外购的小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视同销售,进项可以抵扣,但若直接用于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不能抵扣。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因此,无须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状况:我们是在广州的一家外资全资软件研发公司,由于企业发展规模壮大,我们拟在安徽省合肥市设立个软件研发中心。该研发中心的运行情况计划如下:l场地租赁费用,办公水电等日常支出等都由广州总公司进行支付,l合肥研发中心的办公设备由广州公司进行购买,购买设备的税费由广州公司进行抵扣l研发机构的劳动合同直接与广州公司进行签订,五险一金以广州公司为工作主体缴纳。l总公司的发展战略方向为合肥研发中心就等于公司内部的一个研发部门,只是在空间位置上的有所差别,而且合肥研发中心也不会以研发中心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等行为,主要销售收入,购进商品的成本费用由广州公司进行。以上是拟计划建立的合肥研发中心的基本情况,对此我们有几个问题想咨询,网上的资料搜寻与热线电话咨询解释后对一些政策规定还不太清楚,因此希望通过书面咨询的方式来获得解答。1.我广州公司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移交给合肥研发部门分公司使用。是否看作视同销售处理?2.总公司的增值税部分是否有需要在合肥分公司进行预缴的情况,所得税的核算是如何进行的?3.有没有相关设立分公司的税务讲解资料颁布?4.相关的适用政策条文有那些。5.如果法律规定一定要设立分公司,那么分公司要独立建立账套吗,还是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记账呢?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0】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总公司提供研发活动增值税部分目前没有文件规定需要在合肥分公司进行预缴,建议与合肥市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当地征管要求。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应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 第十一条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第十三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建议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查看;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 四、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2.《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五、跨省总分支机构增值税部分不能申请汇总纳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建议根据会计制度建立账簿。

我司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租赁不动产,对方是境外公司,租金转款到境外,现在不能代开发票,没取的抵扣发票,该如何解决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境外公司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老师好,我咨询问题如下: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三中,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抵扣项目具体包括哪些(除金融商品转让买价外);2、按照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问答中提及的,我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有无其他限制条件。3、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中,机票的改签费可否也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7】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若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借贷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机票的改签费不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我司以前年度由于海关调价导致增值税多交,留下很多海关完税凭证尚未来得及认证抵扣,请问新政出台,我司可以4月上传大量海关完税凭证(均未过抵扣期),连续6个月超过50万就可申请退税吗?请问我司是否满足退税要求?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6】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

您好,请问2019年4月1日起,滴滴打车所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上没有旅客身份信息,滴滴的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5】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请问自2019年4月1日起,滴滴打车所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您好,请问自2019年4月1日起,滴滴打车所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4】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此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且取得上述文件规定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客票抵扣适用所有纳税人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上政策,适用所有的一般纳税人。

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1、不动产租赁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围,是否适用此项政策?2、取得的进项后续根据用途有部分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那转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能否加计扣除,若可以加计扣除,那进项税额转出是按原金额,还是按加计后的金额?3、假设进项税加计扣除从4月份开始生效,那是以4月份实际认证金额为依据加计扣除而不管何时取得的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不动产租赁属于“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 2、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你公司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厦门-香港的机票或动车票税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厦门到香港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不能计算抵扣。

2019年桥闸过路费怎么抵扣,抵扣之后用不用复印件流程备查?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我们属于一家物业公司,有多个对外劳务派遣项目,是否可以分别对不同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或差额征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11】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公司上个月通过二手车市场刚购买一台二手车(没抵扣过进项税,开的是二手车市场那种发票)我作为了固定资产,现在过了2个月之后我又卖出去了现在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是否适用简易征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09】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请详细说明您企业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因为所属3月时没有按未开具发票来预交税款,4月发票开出按16%的税率开,能否在5月份申报所属4月时,假如有期末留抵的话,可否用所属4月的期末留抵来抵减这个16%的税款?我看了国税发2004第12号文件,有这样一种政策。但不知道这个政策还是否有效,能否这样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4-0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当时没有开发票,应当在4月征期内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进行申报纳税,在4月开了专用发票,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进行申报,在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负数申报,如果申报有错误,建议修改之前月份报表,涉及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08 至 2019-04-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08 至 2019-04-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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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08 至 2019-04-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