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18 至 2019-07-24,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江苏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2014年我公司在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一批工业品,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买方提供增值税专… 2. 你好,请问税控维护费280的发票,地址和电话开错了能用么?能全额抵扣么?.... 3. 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合同约定:运费11100元由甲企业垫付,丁运输公司负责承运,丁公司将… 4. 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还需要分是否交房来抵缴吗?我公司是一房企,合同约定交房在201… 5. 企业关停留抵税金如何处理 6. 境内公司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境内向境外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收入按照6%… 7.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镇海租了一套商业用房,租金400万/年,房东户籍新加坡,请问该笔业务如… 8. 你好,我司于16年进了一批货物用于出口,并开了相应的进项发票,申报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 9. 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目前实际税率5%,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 10. 您好,本公司是物业小规模纳税人,在给业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 11. 运输公司,安排转业军人就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企业开具货运发票能否作为抵扣进项税额,能的话抵… 12. 运输公司,安排转业军人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能否作为抵扣进项税额 13. 我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进项加计抵减条件,政策是从2019年4月开始的,但我司是在2019年6月… 14. 你好!请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是在6月份是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时,增值税在抵扣后实际缴纳208… 15. 中级会计职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2018年9月参加中级会计职称,厦门财政局是在2019年2月底… 16. 印有黑龙江道路运输票证专章的公路汽车补充客票是否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能否计算进项税额进行… 17.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密码区压线、错格可以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么? 18. 台籍同事今年出差到大陆,工资在台湾领取,之前6个月未在大陆报税。现即将在7月满183天,请问… 19. 老师,请问一下,我单位职工出差,火车票是补的,上有身份证信息,但与平常我们看的票不同的是没有… 20. 我司是无车承运人企业。根据江苏试点无车承运人可以为司机代开3%的发票的相关文件,但在徐州新沂…
二、官方答复汇编
2014年我公司在一家商贸公司采购一批工业品,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易,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进行了验票抵扣。事隔5年后,税务部门因这家公司为正常办理销户手续,而要求买方退还抵扣税款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四、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 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你好,请问税控维护费280的发票,地址和电话开错了能用么?能全额抵扣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开具错误,应作废或红冲重新开具。
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合同约定:运费11100元由甲企业垫付,丁运输公司负责承运,丁公司将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乙公司,由甲企业将此发票交与乙公司,并收回垫付运费。那么,乙公司收到的该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请参考以下不得抵扣的情形,在这范围内的不允许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地产企业同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还需要分是否交房来抵缴吗?我公司是一房企,合同约定交房在2018年,但因施工、验收等问题到2019.6月还未交房,我们税收上是按实际上房时间还是以合同约定上房时间确认增值税收入?确认增值税收入后本项目未确认收入部分售房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抵缴本项目确认收入部分应补缴的增值税?不同项目预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企业关停留抵税金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境内公司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境内向境外公司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收入按照6%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上述情况是否属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的人工服务时间为9:00-17:00(节假日除外))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镇海租了一套商业用房,租金400万/年,房东户籍新加坡,请问该笔业务如何列支,我司和房东分别需要缴纳哪些税金?我司咨询了不同的税务局得到的回复如下:回复一、房东为外籍,不能代开发票,租入方代扣代缴9%增值税,凭合同、支付凭证、代扣代缴凭证入账,且代扣代缴税金可以抵扣;房产税和个税由房东承担;回复二、不论房东的国籍,个人申请代开房租发票(专用发票),房东需要按5%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按4.3%减半征收房产税,按0.1%减半缴纳印花税,按1%减半缴纳所得税;回复三、外籍房东申请代开房租发票(专用发票),房东需按9%缴纳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按12%缴纳房产税,按0.1%缴纳印花税,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4000的可以减20%。请问应该按上述哪一种处理或者正确的方式是怎么样的,以及相应的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您的描述,除了印花税您双方都需缴纳外,其他税费的纳税人都是出租方,您单位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外,其他的,如房产税,一般是请其的代理人代为缴纳。由于承租方是外籍个人,所以,所有需要缴纳的税费都是按适用税率进行缴纳,不能享受境内居民个人的优惠。您单位凭代扣代缴凭证入账,也不存在代开发票事宜。另外,建议双方再签订租房合同时约定税费等相关事项。 建议具体涉税问题联系镇海税务局处理解决。
你好,我司于16年进了一批货物用于出口,并开了相应的进项发票,申报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那栏,现在这批货物不出口了,想用于内销,请问相应的进项可否转出来抵扣,如果可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若贵司为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办理材料(下述资料中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均应写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A05018《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纸质1份及其电子数据;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且未申报抵扣的货物时提供);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具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货物时提供); (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有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时提供); (五)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六)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需提供)。
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目前实际税率5%,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我公司在美国有一家联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美国属于高税率国家,可按简易方法按25%的税率计算抵免税额。那么是不是说,小微企业境外所得按5%计算应纳税额,按25%计算抵免税额,相当于境外所得多交的20%所得税还能抵扣境内的所得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八、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26.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
您好,本公司是物业小规模纳税人,在给业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填写为“企业管理服务服务费”,请问此种填法是否符合《商品和税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规定,对方企业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对于您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票符合开具要求,对方符合抵扣条件,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如有其他不明事项请您拨打天津税务12366进行咨询。
运输公司,安排转业军人就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企业开具货运发票能否作为抵扣进项税额,能的话抵百分之几?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运输公司,安排转业军人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能否作为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进项加计抵减条件,政策是从2019年4月开始的,但我司是在2019年6月申报增值税后,才申报加计抵减声明,请问前面2019年4、5、6月的已认证进项税额可以补计提进项加计抵减吗?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你好!请问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但是在6月份是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时,增值税在抵扣后实际缴纳208元,而附加税为什么会变成零申报,是申报错误还是有附加税优惠政策导致这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因此,若你司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
中级会计职称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2018年9月参加中级会计职称,厦门财政局是在2019年2月底才通知发放证书,个税系统在填写18年度继续教育资料却要求填写“发证日期、证书编号”,证书里面只有个批准日期18年9月9日,今年领证书后,18年度的个税抵扣早就已经过去,又不能在2019年个税专项扣除里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9】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一次性扣除3600元。这里的“当年”是指发证日期,可查看证书上的签发日期。如发证日期是2019年12月30日,实际取得证书时间是在2020年1月份,则2019年可以享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若发证日期是2018年度,则不适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印有黑龙江道路运输票证专章的公路汽车补充客票是否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能否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而抵扣进项税的客票 需要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抵扣。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密码区压线、错格可以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台籍同事今年出差到大陆,工资在台湾领取,之前6个月未在大陆报税。现即将在7月满183天,请问7月怎么为其报税?之前6个月收入要计入否?若计入报税,是否会收取滞纳金?计划明年5月在台湾申报其2019全年税金,若届时在台纳税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作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老师,请问一下,我单位职工出差,火车票是补的,上有身份证信息,但与平常我们看的票不同的是没有姓名,这张票能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我司是无车承运人企业。根据江苏试点无车承运人可以为司机代开3%的发票的相关文件,但在徐州新沂无法落地。请问:如果司机所在地税局开出发生在我省的运费业务的司机代开票3%专票。能否在我省抵扣(例如:鄂尔多斯能开出司机代开票,但开票代码是L开头。会不会因为是外地票,我省税局不允许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18】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范围的可以认证抵扣。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18 至 2019-07-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18 至 2019-07-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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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18 至 2019-07-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