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7-22 至 2019-07-24,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在税务代开的水电费专用发票,税务局在上面盖了一个“税收业务专用章”,这张发票能用吗?是否要重… 2. 我公司和联通公司签订协议,由我公司为全体职工统一办理电话卡,联通公司给予话费优惠,职工发生的…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 4. 我们单位做宣传活动,以提升我单位业务的知名度,与商家谈妥签订合作销售协议,比方说代理销售酒,… 5. 请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出售一辆小桥车,该车辆是2008年11月购进的,出售这辆汽车,若… 6. 我公司为激励经销商,拟定期按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实物返利,请问实物返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分别… 7. 因公临时改变行程,到动车票售卖窗口进行退票。柜面给的是火车票收据,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咨询问题… 8.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2018年与另一家水泥企业签订熟料供货合同,合同规定向对… 9. 按相关规定,增值税普票上,购买方只需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了,但如果另外还填写了账户信息,… 10. 请问开票资料中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一般户么?还是一定要基本户 11. 我个人为某运动场所提供坐椅的安装服务,要代开发票,请问该项目属工程的安装服务吗? 12. 顶额开票等同于虚开发票吗?顶额开票预警后发票一定要降额降量吗 13. 你好,文化建设事业费有这样规定,1、广告行业的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14. 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支付兼职销售人员佣金,兼职销售人员数量大,地区分布广泛,与保险行业… 15. 房屋网签合同能开发票吗?房屋网签合同跟房屋大红本开票收费一样吗? 16. 个人养殖牛,卖10头牛,需要给对方企业开具发票,请问个人需要交什么税? 17.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2019年1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18. 你好:1.个人代开发票可以去柜台拿身份证代办吗?或者网上可以申请吗?可以的话怎么申请,发票去… 19. 你好,我司租赁农村集体用地时,给予该村农户关于地上树木、建筑等补偿费用,请问该部分补偿费用是… 20. 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样板房时,其中房屋软装销售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如果我单位营业范围没有这…

二、官方答复汇编

在税务代开的水电费专用发票,税务局在上面盖了一个“税收业务专用章”,这张发票能用吗?是否要重开?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和联通公司签订协议,由我公司为全体职工统一办理电话卡,联通公司给予话费优惠,职工发生的电话费由我公司同联通公司结算,发票由联通公司开具给我公司,职工发生的电话费主要是为工作发生的,请问此种情形下该电话费可以作为办公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能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允许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您可以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您单位实际情况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增值税普票的购买方栏只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没填账户信息等,那这个发票是否无效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如果购买方是单位,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该发票无效。 如果购买方是个人消费者,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开户行及账号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单位做宣传活动,以提升我单位业务的知名度,与商家谈妥签订合作销售协议,比方说代理销售酒,商家给的价格是50元一瓶,客户通过我们单位的商城平台下单购买价也是50元一瓶,我们单位每挣1分钱,活动结束后,我单位将合作销售的酒款汇给商家,需要商家开具我单位抬头的发票吗?可不可以凭我们的协议直接付款?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建议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合同签订判断,合同签订若属于代理合同只收取的代理费则由您公司开具代理服务发票给商家,您公司代收的酒款汇给商家,由商家开具发票给购买商品的客户。若是与商家签订销售合同商家直接销售酒给您公司,由您公司对外销售则您公司开具销售酒发票给客户,商家开具销售酒发票给您公司,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请问,我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出售一辆小桥车,该车辆是2008年11月购进的,出售这辆汽车,若卖给公司,发票是怎么开具?是我司自己开增值税专/普通发票,还是要经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金要缴纳哪些?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一、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计税,一种为适用税率13%的一般计税,一种为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有:①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③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若你司符合以上适用简易征收的情形,可以适用3%征收率减按2%的简易计税(或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市区税率7%,县城、镇税率5%,不在市、县城、镇税率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三.企业所得税。转让车辆取得的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税率为25%。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对按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二手车销售业务,销售二手车的企业凭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销售企业的公章)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再代征增值税;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联)交给购买方用于办理过户手续,其余联次和二手车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作为不予代征的资料备查。

我公司为激励经销商,拟定期按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实物返利,请问实物返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分别如何处理呢?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需要根据您公司具体的经营方式判断是折扣、折让行为还是视同销售、平销返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公临时改变行程,到动车票售卖窗口进行退票。柜面给的是火车票收据,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咨询问题是:该类收据可否做为报销凭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 ‘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2018年与另一家水泥企业签订熟料供货合同,合同规定向对方供应10万吨熟料,价格固定不变。供应一部分产品后,因我公司熟料紧张,无法供应剩余合同熟料,对方要求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能否要求对方开据合格发票?如果违约金不开具发票,我方能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增值税中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按相关规定,增值税普票上,购买方只需填写单位名称和税号就可以了,但如果另外还填写了账户信息,可不全(其它无误),那么,这个发票是否仍然有效.请予明确(请不要摘录空泛的文件条款).?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发票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开票资料中的银行账户可以是一般户么?还是一定要基本户?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发票上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栏次应据实填写,不要求必须为基本存款账户。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个人为某运动场所提供坐椅的安装服务,要代开发票,请问该项目属工程的安装服务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来文所述属上述文件规定的服务,则属安装服务。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顶额开票等同于虚开发票吗?顶额开票预警后发票一定要降额降量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没有关于顶额开票等同于虚开发票的说法。也没有关于顶额开票预警后发票一定要降额降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简单按照纳税人所有制性质、所处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对纳税人领用发票进行不合理限制。要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发放工作,保障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经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增量”。对纳税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存在购销严重背离、虚假纳税申报、税务约谈两次无故不到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形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文化建设事业费有这样规定,1、广告行业的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请问,这个其他合法凭证是否包含增值税普通发票?2、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请问这个费率具体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因此,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3%。

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支付兼职销售人员佣金,兼职销售人员数量大,地区分布广泛,与保险行业经纪代理人特点相似,能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中“保险企业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的规定,向税务局申请成为销售佣金的税款代征人,并获得通销售佣金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权限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信用卡、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执行本公告第二条有关展业成本的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房地产行业能否比照“向税务局申请成为销售佣金的税款代征人,并获得通销售佣金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权限吗? ”的问题,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房屋网签合同能开发票吗?房屋网签合同跟房屋大红本开票收费一样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符合发票开具范围的需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您缴纳的税(费)是根据您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具体判别核算的。

个人养殖牛,卖10头牛,需要给对方企业开具发票,请问个人需要交什么税?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简称“四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2019年1月1日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使用,此规定是否可理解为,2019年之后开具的发票,发票监制章中带有“国家税务总局”字样的发票才是有效的发票,名称中只是“国家税务局”不带“总”字的,是否就是无效的?比如我附件中的两张发票,是否是无效发票?是否不能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涉税通知栏2018-11-29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通知》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32号)规定,我局挂牌前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样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19号)。新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厦门市税务局监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前期领用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你好:1.个人代开发票可以去柜台拿身份证代办吗?或者网上可以申请吗?可以的话怎么申请,发票去领取的话可以带领吗?2.每个月支付汽车租赁费,是否可以每个月开一次发票,个人发票有没有次数或者金额限制?3.个人代开发票的个税是否随增值税一同缴纳,如果已经缴纳,公司是不是就不需要在个税系统申报这边财产租赁所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一、个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的官方网站“办税服务-个人代开”模块进行代开发票的申请,也可提交资料到柜台申请代开。 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如下: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网站代开的,可以代领,需要携带代开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银行卡。 二、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没有次数限制。如长期从事生产经营的,建议办理营业执照,自行领用发票开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个人出租车辆涉及的税收在发票代开环节征收,因此,你司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好,我司租赁农村集体用地时,给予该村农户关于地上树木、建筑等补偿费用,请问该部分补偿费用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如不需要,依据收据及付款单是否可以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补偿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请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样板房时,其中房屋软装销售应该开什么内容的发票,如果我单位营业范围没有这项,该怎么开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7-22】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7-22 至 2019-07-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7-22 至 2019-07-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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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7-22 至 2019-07-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