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6-18 至 2019-06-2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你好!想咨询个业务:我公司为杭州市一般纳税人,目前自建两幢楼已竣工验收,大部分已经销售… 2. 请问电梯广告位租赁业务是否按场地租赁费开具发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哪个政策条款? 3. 请问到大厅领取专票要带哪些资料? 4. 税官好,我司现有一台废液回收设备,先需要对该设备新增一台回收管道,以达到将两种废液分开回收的… 5. 我公司主营建材销售,但有时也承揽一些工程安装业务,是否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工程款劳务费的发票,公… 6. 我公司2018.7之前取得的发票,对方公司现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公司能提供合同、发票以及转账证… 7. 老师好,请问2019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 8. 您好,我是交易客户,交易完成时间为2019.06.21,然后我请求商家开发票,商家现在不肯跟… 9. 普通发票销售方地址电话信息填写不完整,发票还是否有效 10. 开具建筑工程设计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要填写吗? 11. 2018年税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中有关于此问题解答,表示可以使用不需重开,但未说明是否有时… 12.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 13. 7月1号之后关于150排量以下的二轮摩托车免收购置税的政策,我想咨询一下,在购车发票开具之后… 14. 我的房子,契税是2017年4月缴纳的,有发票,土地所有权证是2018年6月份办了,是唯一住房… 15. 香港的购物小票可以作为发票使用吗?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税前扣除吗 16. 您好,请问汽车销售4S店对汽车进行保养,发生的费用有三类,人工工时费、机油费、机滤费,是不是… 17. 我单位雇佣务工人员从事保洁卫生打扫工作,保洁费用一般每月3500元左右,是按月支付。这些保洁… 18. 当月开的发票可以当月冲红吧?比如开给医院的发票,6号已经入库了,19号做退货,需要冲红,可否… 19. 我公司员工因出差时间调整,进行已订机票退改签,收到机票代理公司开具的“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 20. 我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各种考试中临时发生多人考务费,例如需要向50人分别支付考务费。是…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你好!想咨询个业务:我公司为杭州市一般纳税人,目前自建两幢楼已竣工验收,大部分已经销售,房产项目税收执行简易证收,其中一幢楼的物业管理业务自己公司做,所以就涉及到水电费收入开票问题,水电均为代收代缴,都是平价进出,也想申请简易征收,操作依据哪号文件,具体税务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电费目前没有文件规定,不能简易征收)

请问电梯广告位租赁业务是否按场地租赁费开具发票?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根据哪个政策条款?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请问到大厅领取专票要带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青岛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5】根据《纳税人办税指南》,如属于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先办理发票验旧事项。 一、发票验旧: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查验。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提供 2 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税务机关根需要抽检查验 二、发票领用 序号 材料名称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税务机关查验

税官好,我司现有一台废液回收设备,先需要对该设备新增一台回收管道,以达到将两种废液分开回收的目的。现由某公司为我司提供该改造业务,由对方提供所需的材料(如电缆、支架、泵等)并完成该业务问:对方给我司提供的该业务能否视为加工业务开具发票?如果不能,对方应给我司开具哪项服务/劳务下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上述业务应按“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开具发票。

我公司主营建材销售,但有时也承揽一些工程安装业务,是否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工程款劳务费的发票,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附图片?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我公司2018.7之前取得的发票,对方公司现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公司能提供合同、发票以及转账证明以证实业务真实性,请问能否参照2018年第28号文进行税前扣除?若不能参照2018年第28号文,请问2018.7之前业务应参照哪份税法文件执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征管实践中,具体业务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老师好,请问2019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第5号,4月1日后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由付款人代扣代缴税款,请问,4月1日起收到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已按经营所得缴了1.5%的个人所得税的,我们是否还需要代扣个税?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一条的规定,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请支付方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上述款项时,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申报。 第四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同时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的规定,将第九条改为四条,分别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经营所得不需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由本人前往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您好,我是交易客户,交易完成时间为2019.06.21,然后我请求商家开发票,商家现在不肯跟我开发票,它表示发票用完了,只能2019.07.01开发票,但是我近期就需要发票,不然可能影响我的报销,请问商家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吗?如果是,请问我应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4】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应开未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相关证据,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普通发票销售方地址电话信息填写不完整,发票还是否有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3】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时,销售方信息均需据实填写完整。

开具建筑工程设计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要填写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工程设计属于“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你司可根据需要填写备注栏,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填写。

2018年税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中有关于此问题解答,表示可以使用不需重开,但未说明是否有时间限制,目前距推行商品税收编码一年半之久,此类未开编码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后期,是否在收到税局命令结束过渡期文件前均可正常使用?盼指导!?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财税〔2017〕41号文件,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请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时,是否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及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分摊时的凭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7月1号之后关于150排量以下的二轮摩托车免收购置税的政策,我想咨询一下,在购车发票开具之后还需要去税务大厅办理其他手续吗?还是直接去车管所上牌?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置的150毫升以下排气量摩托车属于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的应税车辆,不需要申报纳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的房子,契税是2017年4月缴纳的,有发票,土地所有权证是2018年6月份办了,是唯一住房,请问增值税减免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21】增值税,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减免税管理。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香港的购物小票可以作为发票使用吗?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您好,请问汽车销售4S店对汽车进行保养,发生的费用有三类,人工工时费、机油费、机滤费,是不是应该合计总额开具6%的其他服务业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 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

我单位雇佣务工人员从事保洁卫生打扫工作,保洁费用一般每月3500元左右,是按月支付。这些保洁人员一般在农村缴纳过社保,而且基本上有干半年就回老家的,保洁人员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请问1、保洁人员去税务局以个人名义代开发票,可以选择以按月纳税金额判定是否缴纳增值税吗?还是必须按每次的收入标准缴纳增值税。2、我公司能否按2018年28号文,按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经与相关科室核实:个人增值税起征点适用按次纳税,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是按期纳税。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当月开的发票可以当月冲红吧?比如开给医院的发票,6号已经入库了,19号做退货,需要冲红,可否,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因此,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我公司员工因出差时间调整,进行已订机票退改签,收到机票代理公司开具的“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可否直接做为报销凭证,还是需要对方公司开具退改签费用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您所描述的问题请咨询公司财务)

我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各种考试中临时发生多人考务费,例如需要向50人分别支付考务费。是否需要50人各自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合计50份发票?如果这样就太繁琐了,是否有简单易行的办法?谢谢回复!?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6-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您业务的收款方就是个人,个人就需要向您提供发票。另外,如您单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建议您参阅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6-18 至 2019-06-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6-18 至 2019-06-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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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6-18 至 2019-06-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