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21 至 2019-10-24,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在业务开始前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结束后… 2. 开增值税发票时,在货物名称处可以写橡胶制品-材料款吗? 3. 我们是业委会,聘用了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公共收益按比例分配;现与物业公司、一家… 4. 请问收到的发票,哪些发票是需要退回重开的 5. 超出经营范围的偶发业务企业可以自行开票吗? 6. 公司收到一广州酒店住宿发票,但名目是“无形资产/住宿费”,发票是否有问题 7. 您好!收到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会务费发票一张,因其只能开具”医疗服务“,所以明细开具的是”医疗… 8. 我在附件里面放了一个电子发票的二维码,你们用湖北税务的发票摇奖扫的看看,就明白我说的意思了 9. 开具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10. 单位从甲方抵款收到的成品油(润滑油),现单位不自用,需要出售,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成品油(润… 11. 我们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收款人全部是同一个人,可以接收吗?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一… **12. 您好,收到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开具的发票一张,明细开的是“医疗服务*会务费”,请问明细开的是对… 13. 我们收到两张一百块钱的通用定额发票,两张发票的发票代码一样,发票号码也是一样的,盖的发票章也… 14. 您好!我司是生产、销售灯具照明产品的工业企业,要与照明协会签订协议,由我司组织客户或对灯光设… 15. 如何办理代开发票? 16. 2017年11月15日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相应款项的缴… 17. 你好,普票盖章盖成以前老税号发票章,可以在旁边重新加盖正确的发票章吗?还是只能作废重开盖章 18. 你好,请问下,关于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等相关的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几年? 19. 企业参加创业创新大赛获得奖金,开发票的编码选哪类? 20. 税务代开发票都要求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自己开发票,道路运输许可证还没下来,为什么可以开动费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在业务开始前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结束后出租人需要将固定资产开回来吗?需要的话怎么开具?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 (三)销售额。……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3)……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开增值税发票时,在货物名称处可以写橡胶制品-材料款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我们是业委会,聘用了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小区公共收益按比例分配;现与物业公司、一家快递柜公司签定了三方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快递柜公司,而快递柜公司将全款转入业委会账号;之所以这么约定,是因为:如果约定钱款转入物业公司账户,今后在更换物业后,可能因消息转达给快递柜公司滞后,而造成钱款错转。我们想尽最大可能避免失误。请问,我们三方这样做,是否有违税法?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建议贵单位根据以上文件要求据实开具发票。
请问收到的发票,哪些发票是需要退回重开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不符合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应退回重开。
超出经营范围的偶发业务企业可以自行开票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公司收到一广州酒店住宿发票,但名目是“无形资产/住宿费”,发票是否有问题?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收到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会务费发票一张,因其只能开具”医疗服务“,所以明细开具的是”医疗服务*会务费“,请问明细开的对吗?是否符合发票开具要求?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在附件里面放了一个电子发票的二维码,你们用湖北税务的发票摇奖扫的看看,就明白我说的意思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1.进入湖北税务手机APP——功能菜单——发票摇奖——即时开发票摇奖——扫一扫电子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手工输入验证码——参与摇奖——抽奖中——中奖或者没有中奖。 2.如果没有中奖——参与二次摇奖前打钩——二次摇奖实名信息采集——参与二次摇奖——提示信息:参与二次摇奖成功,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注二次开奖情况。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开具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单位从甲方抵款收到的成品油(润滑油),现单位不自用,需要出售,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成品油(润滑油)发票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一般纳税人:建议自开发票,税务机关一般不予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 一般可以领购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针对于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才可以开具,建议核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要求。
我们收到的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收款人全部是同一个人,可以接收吗?依据的法律条文是哪一个?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税法中对复核人、收款人信息重复无具体要求,建议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
您好,收到卫生健康类社会团体开具的发票一张,明细开的是“医疗服务*会务费”,请问明细开的是对的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纳税人具体应当按照更新后所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收到两张一百块钱的通用定额发票,两张发票的发票代码一样,发票号码也是一样的,盖的发票章也是一模一样的。唯一的区别就是:一张抬头是: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一张叫做广东通用定额发票。到底现在税局流通的定额发票,正确的抬头是哪个?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2】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广东通用定额发票。在原有金额版面基础上,新设“伍角”版面。版面:伍角、拾元(内含1至10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等五种版面。规格:175mm×77mm。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原国税发票监制章作废,启用新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新机构挂牌之后印制的普通发票,一律使用新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因此,收票方应按上述规定使用发票。如您取得的发票,是由广东省纳税人开具的在广东省领用的发票,建议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查验。如您对网上查验结果存在疑问的,您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另外,有关发票真伪鉴定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司是生产、销售灯具照明产品的工业企业,要与照明协会签订协议,由我司组织客户或对灯光设计有兴趣的人员进行灯光设计培训,并收取培训费用。那请问开发票给客户时我司可以直接开培训费吗?或者在开票系统里要选择哪个商品分类名称?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如为上述类型的发票,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如何办理代开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一、因业务需要,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一)除(二)以外的业务代开发票 1. 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提交身份证件原件 3.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各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代开发票 1.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卖方中有单位的,应加盖公章); (2)买卖双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单位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买卖双方中有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说明为: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 普通发票代开具体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管理 >普通发票管理>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货物运输业除外)。办理材料: 1、A02095《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件参照《厦国税公告[2016]第5号》第三条规定)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具体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发票管理 >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2017年11月15日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相应款项的缴纳。2019年8月30日开发商发出收楼通知。在此期间未收到房屋发票。但在此期间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进行了调整:1)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是11%,2)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是10%,3)2019年4月1日以后是9%。目前开发商仅能提供9%的增值税发票,请问相差的2%的税点开发商是否应返还给业主?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另外,纳税人发生经营行为的,成交价格原则上应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你好,普票盖章盖成以前老税号发票章,可以在旁边重新加盖正确的发票章吗?还是只能作废重开盖章?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不能在旁边重新加盖,需要作废后重新开具并正确盖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规定,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三、中间为税号,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3.7mm,字宽1.3mm,18位阿拉伯数字总宽度26mm(字体为Arial);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4.2mm,环排角度(夹角)210~26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字体为仿宋体);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宽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4.2mm(字体为仿宋体);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2.2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字体为Arial),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请问下,关于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等相关的涉税资料应当保存几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企业参加创业创新大赛获得奖金,开发票的编码选哪类?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税务代开发票都要求要有道路运输许可证,自己开发票,道路运输许可证还没下来,为什么可以开动费发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21】自开发票请据实开具即可。若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的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由于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资质有要求,不管是自开和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都是同等要求。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21 至 2019-10-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21 至 2019-10-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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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21 至 2019-10-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