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13 至 2020-04-15,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税官,您好,我司与一家医院合作,双方签定合同及我司付款医院名称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2. 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3. 我司上海建工集团南昌前湖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度被评为d级,专管员当时告知是关联法人企业被评… 4. 非当月退回的蓝字发票是否要跟红字发票一起装订成册 5. 现公司开票金额是万元版的,想申请十万元版的开票限额,要怎么申请 6. 增值税服务平台进不去,发票已认证还没签名,不能报税 7. 我是一家北京公司,2018年给湖北武汉东湖高新区一家企业开具一张发票,后因搬家导致此张发票丢… 8. 我公司是商品类供应链服务公司,为中小企业原料采购提供资金垫资服务。具体模式是在上下游客户自行… 9. 2020年1月份项目刚开工,收到业主预付的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确认增值税收入,2… 10.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是建筑企业单位,业务开始时我们先跟个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合同还未履行完毕这… 11. 从19年1月1日起发票监制章更换,原发票在根据文件是在18年以后不能使用,但之前我公司财务电… 12. 您好,我公司是县政府国有独资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主体,2015年财政拨… 13.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能做原始凭证吗? 14. 哪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扣除,依据哪个文件? 15. 我取代房屋租金收入,但是房屋产权不属于自己,需要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携带什么材料才能申请… 16. 请问2020年第一季度没有开发票,增值税可以零申报吗 17. 我司委托供应商加工制作了数十辆金属制手推车,供日常生产搬运物料使用,供应商开票的税务分类为“… 18.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发票换结算款发票,业主手里的预收款增值税普票、营业税发票是否需要收回?收回是… 19. 您好,我于2019年7月份在一家造价咨询企业辞职,当时公司未给我发提成,经沟通交涉,现在单位… 20. 我司三月与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生了一次业务,主要内容是对我司进行汽车零部件供…

二、官方答复汇编

税官,您好,我司与一家医院合作,双方签定合同及我司付款医院名称是: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收到发票销售方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浙江省儿童医院.浙江省儿童保健院,请问,这样的发票,发票销售方的名称比签定的合同名称多出二个医院,这样的发票合规吗?我司要是接收这发票账务入费用后,能否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因此,发票应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填开。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退回重开。

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司上海建工集团南昌前湖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度被评为d级,专管员当时告知是关联法人企业被评为d,被关联企业已于2016年注销,因无法让江苏国税出具相应证明,所以纳税评级评为d。今年年底去江西国税开票,又被纳税服务科告知扣分原因是个税存在未申报记录。我司每月按时申报,专管员让我司于2019年7月找信息处删除了未申报记录。今年4月,我司在2019年信用评级中依然为d,原因是d级纳税人保留两年。基于系统的问题,对我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很大的影响,年底又有大量资金回购,还是要咨询下如何能解决此类问题,目前专管员说他么权限,纳税科说今年不好改,去年还好操作?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规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实,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涉税信息查询结果核实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二)原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三)相关证明材料。”

非当月退回的蓝字发票是否要跟红字发票一起装订成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现公司开票金额是万元版的,想申请十万元版的开票限额,要怎么申请?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的无纸化办税系统,选择文书申请事项第14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也可提供办理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材料如下: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 如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及代理委托书1份。 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的无纸化办税系统,选择文书申请事项第6项“发票核定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发票)”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也可提供办理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材料如下: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3、经办人身份证明(查验后退回)

增值税服务平台进不去,发票已认证还没签名,不能报税?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1.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hubei.chinatax.gov.cn。具体操作步骤可参考页面右上角《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手册》。 2.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是一家北京公司,2018年给湖北武汉东湖高新区一家企业开具一张发票,后因搬家导致此张发票丢失,目前北京税务局已不再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因为税务总局发文自2020年1月后取消此证明。但是联系对方财务说还要这个证明,但是北京这边已经无法开具此证明,我们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01月08日)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商品类供应链服务公司,为中小企业原料采购提供资金垫资服务。具体模式是在上下游客户自行洽谈好商品的品质、规格、价格、交货方式下,下游客户由于资金原因委托我司向其指定的客户以其洽谈好的成交条件向上游采购货物,后由我方控制货物,委托方根据资金情况逐次向我司付款购回货物。我方以代垫的资金金额及时间为标的收取服务费。交易过程中,我司对货物的品质、价格波动等不承担任何损益,只收取资金占用服务费。以我方名义向上游购货是确保垫付的资金用于购货及对货物货权的掌握。在这样的贸易方式下,我司根据实际采购价格向下游委托方开出13%商品增值税发票及收取的服务费开出6%的服务费发票。这种开票申报纳税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020年1月份项目刚开工,收到业主预付的款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确认增值税收入,2月份交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3月份复工,一直到四月15号都没有和业主确认工程量,2020年第一季度施工企业能确认所得税口径的收入吗?业主付款书注明款项是工程预付款?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下我们是建筑企业单位,业务开始时我们先跟个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合同还未履行完毕这个个人就成立了个体工商户税务局现在无法给法人代开发票没有发票企业又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下企业该如何操作是否有何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您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发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从19年1月1日起发票监制章更换,原发票在根据文件是在18年以后不能使用,但之前我公司财务电话咨询内蒙古12366,得到答复是19年1月份仍然可以使用,现希望获得支持19年1月仍可以使用旧版发票监章的政策文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2018年6月15日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您好,我公司是县政府国有独资公司,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主体,2015年财政拨款的资金1.02亿取得1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国开行贷款4.5亿建设1500余套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国开行贷款4.5亿用县财政还本付息。2018年以来,县政府已将我公司建设的1500余套改造安置住房以产权调换方式无偿分配给被征收人。目前,我公司需要给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不动产证书,需要对被征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是县财政,改造安置住房又无偿由县政府分配,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盈利,也没有任何损失。请问:我们对被征收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是如何核定?是按建设成本开具吗?请指教?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依据以上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对被征用人分配房产的,“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销售额的,可按照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能做原始凭证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哪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以扣除,依据哪个文件?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规定:“五、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六、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是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我取代房屋租金收入,但是房屋产权不属于自己,需要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携带什么材料才能申请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代开发票,应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1份, 代开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纳税人应先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源信息登记。首次办理房源信息登记的,请提供出租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内,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以上资料。如果合同有变更,则需要提供以上资料重新进行房源信息登记(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不变、租赁房屋不变,只要提供新的合同复印件和原件)。

请问2020年第一季度没有开发票,增值税可以零申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第一季度实际发生了应税行为,即使未开具发票,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规定也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司委托供应商加工制作了数十辆金属制手推车,供日常生产搬运物料使用,供应商开票的税务分类为“金属制品”,请问是否正确,如不对请问应为哪条分类,谢谢!(供应商营业范围为机加工、制作)?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建议您核实业务内容,属于销售手推车(交通工具),按照实际销售货物选择对应税收分类编码,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1: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如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对应选择劳务类税收分类编码。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发票换结算款发票,业主手里的预收款增值税普票、营业税发票是否需要收回?收回是否冲正?丢失是否登记?

【答复单位:大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销售不动产预收款发票不需要收回。如发票丢失应按发票丢失流程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可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需要提供此表)。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您好,我于2019年7月份在一家造价咨询企业辞职,当时公司未给我发提成,经沟通交涉,现在单位准备给我发2.2万提成,但单位要求我开发票,说涉及到我的个人征信,涉及到汇算清缴,请问我需要开发票吗?怎么开发票?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取得的提成是在上述造价咨询企业任职受雇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无法开具发票。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司三月与上海华夏邓白氏商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生了一次业务,主要内容是对我司进行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供应链能力评估、实地核查、企业档案信息展示及邓白氏编码注册;华夏邓白氏公司开具的发票税务分类为“现代服务”,税点6%,请问是否正确;如有误请问是否应为“鉴证咨询服务”下的“认证服务”;如均不正确应如何开?盼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13】建议参考是否符合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税收分类编码属于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分类。具体服务类型您可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13 至 2020-04-1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13 至 2020-04-1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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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13 至 2020-04-1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