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0-04 至 2019-10-1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请问建安发票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应该使用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是别的文件上的名… 2. 拒绝开普通发票,可以开专票但是需要我们承担税点 3. 在山西购房,付首付后可以开具首付款发票吗?开发商跟我说只能开全款发票,导致我现在公积金贷款无… 4. 你好,请问我司从国内进口货物A,再将其销售至境外,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关于体现货… 5. 您好,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向客户开具的602不征税发票,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正式开具9%普票… 6. 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汽车直租业务的,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 7. 新企业如何申领增值税发票 8. 你好,请问公司从国内进口货物A,再将其销售至境外,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关于体现货… 9. 我2019年8月份购买一辆大众途岳汽车,现在可以查询到完税证明,现在需要购置税发票,但销售方… **10. 员工公务用车取得“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款”或者”预付卡销售成品油“类的发票,前来核销,是否… 11. 1、与业主签合同于2009年,签调解协议为2018年,且调解协议上写明交“增值税发票”,请问… 12. 普通发票作废是否有条件?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同吗?如何操作 13. 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没有校验码,怎么查真伪 14. 我公司雇佣一家绿化公司进行人工除草业务,对方给我公司开具的发票应该是什么服务? 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 16.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中,由于公… 17. 你好,我们公司收取的属于10年的服务费,一次性收款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请问发票对应的增值税… 18. 请问这种货物运输电子货票收讫凭证,可以当发票报销吗? 19. 三证合一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发生了变化,发票专用章没有变更,导致开具的发票上开票人纳税识别号… 20. 我们是制造企业,将闲置的厂房租给别的企业用,电表只有一个总表,开票总的开到我们单位了。租用方…**
二、官方答复汇编
请问建安发票需要备注项目名称应该使用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是别的文件上的名称?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以上文件内容未规定要使用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一致,企业如实开具项目名称即可。 若有其他疑问可拨打0771-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拒绝开普通发票,可以开专票但是需要我们承担税点?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应开未开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个体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单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5万元,但在100万元以下的,较重,个体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应开未开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严重,个体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销售单据凭证、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在山西购房,付首付后可以开具首付款发票吗?开发商跟我说只能开全款发票,导致我现在公积金贷款无法申请?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1】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开具发票分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不开具发票,但需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或实际交付购房者使用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时,应按实际销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在收取购房人预交的房款时开具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十一)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好,请问我司从国内进口货物A,再将其销售至境外,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关于体现货物A的内容是否要完全一致,一字不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因此,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体现货物A的内容要保持一致。
您好,房开企业在预售阶段,向客户开具的602不征税发票,待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正式开具9%普票时,是否需要将原预售阶段开具的602不征税发票红冲?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第八节 其他开具规定 七、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在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时,不需要对不征税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汽车直租业务的,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出卖人是我们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子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合同中约定汽车产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且行驶证在承租期三年内不变(上牌在母公司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承租期届满后行驶证变更为承租人。请问我们先开票但不过户,三年后才过户,这样符不符合税务规定?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规定:“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税务上对车辆行驶证没有具体规定。具体涉税事项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新企业如何申领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为全市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套餐式”服务涉税事项包括:1.网上税务局账号注册;2.法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认证;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4.财务会计制度备案;5.税、费种及其他认定(国民经济行业、登记注册类型);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7.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8.工商登记信息确认;9.税控设备初始发行;10.发票领用 新办纳税人享受“套餐式”服务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一)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完成单位公章及发票专用章刻制; (三)完成银行账户开立。 你司若已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可在网上税务局开设的“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模块,提出发票票种核定及相关事项的申请。
你好,请问公司从国内进口货物A,再将其销售至境外,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关于体现货物A的内容是否要完全一致,一字不差?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因此,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体现货物A的内容要保持一致。
我2019年8月份购买一辆大众途岳汽车,现在可以查询到完税证明,现在需要购置税发票,但销售方4S店给我弄丢了,麻烦可以给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抱歉,发票无法给您邮箱发送。如果您丢失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可以重新补开发票,办理申报手续。重新补开发票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您是想打印完税证明: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员工公务用车取得“预付卡销售加油充值款”或者”预付卡销售成品油“类的发票,前来核销,是否会因为预付卡而涉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或其他税务风险?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用车补贴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5〕180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8月1日起,对我省党政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且在鄂办发〔2015〕35号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按照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在计征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 综上所述,以上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费用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实报实销的交通补贴、通讯费用原则上可据实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与业主签合同于2009年,签调解协议为2018年,且调解协议上写明交“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样甲供材的发票开具应当适用营改增之前的规定还是之后的?2、合同总价款包括甲供材费用,但该甲供材不属于建筑企业自产自销,也不是建筑企业采买,甲方每个月支付的工程款里没有甲供材这一部分的费用,该甲供材的费用是否由建筑公司开完税凭证?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根据您的叙述,无法给您提供准确的答复。我们需要确认贵公司是该项目的发包方、还是施工企业;调解协议具体是什么协议,是否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发生;还需要确认您所说的“甲供材费用”具体是什么费用,是否有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及“甲供材费用完税凭证”具体所指。建议您补充描述您的问题后重新提交;或致电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普通发票作废是否有条件?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同吗?如何操作?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涉及开票系统的操作事宜,建议您向开票系统服务单位进行咨询。
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没有校验码,怎么查真伪?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陆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目录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2、登陆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首页,点击公众服务--发票查询;或者浙江税务手机APP--查询--发票查询。
我公司雇佣一家绿化公司进行人工除草业务,对方给我公司开具的发票应该是什么服务?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建议您参考其他建筑服务或者其他现代服务,根据实际业务结合文件规定进行判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也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请问:未在2016年4月30日前交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如何开票,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是按房款的总金额交,还是只针对未开票部分交,请详细解答?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19-10-0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开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2.营业税未缴纳,现在要交税的问题建议联系主管分局。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中,由于公司经营的特殊性,通常无法在购买设备的当年就投入使用,一般都有几年的安装期。比如:2018年4月购买符合的专项设备,取得时间为2018年4月的增值税专项发票,直到2019年6月该设备实际投入使用,请问在2019年可以享受该项优惠么?(2018年未享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如您购置当年未享受抵免的,应更正前期申报表享受抵免。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你好,我们公司收取的属于10年的服务费,一次性收款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1、请问发票对应的增值税是需要在开票的当期全部计算缴纳吗?2、收入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期限10年分期进行确认?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需要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请问这种货物运输电子货票收讫凭证,可以当发票报销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8】账务处理请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请根据文件执行。
三证合一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发生了变化,发票专用章没有变更,导致开具的发票上开票人纳税识别号与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不一致,这样的发票能使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们是制造企业,将闲置的厂房租给别的企业用,电表只有一个总表,开票总的开到我们单位了。租用方向我们索要电费发票,请问我们公司可以开具“电费发票吗”(电费是不是只能电业局可以开),我们都是一般纳税人。根据税务的什么规定执行?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0-04】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0-04 至 2019-10-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0-04 至 2019-10-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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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0-04 至 2019-10-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