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3-0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惠州市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惠州市的,企业忘记申报2020年2月单位社保,怎么办?原本在2月24日致电12366客服… 2.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时,是否可以扣除? 3. 您好,我单位为行政单位,建有一所老年公寓,功能为收住失能、半失能及全自理老年人,经营权出让给… 4. 您好,我是非厦门户口,来厦务工。我于2020.1.31离职,2月没有参加工作,原公司只给我的… 5. 混凝土销售代理行业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生活服务类”? 6.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湖北会执行这个政策吗?如… 7. 新规定的社保和增值税的减免,在电子税务局的申报界面上显示还是按照原来标椎申报,现在要怎么申报… 8. 2019年1月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机关以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请问是由税… 9. 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月19发《国务院常委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请问如何申请企业2-… 10. 您好!8月份入职新公司,由于之前是个人缴纳医社保,没有及时调整,导致公司8月份医社保没有及时… 11. 您好,我已经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准许延期至2020.07.31前缴款,意思是我在2020… 12. 西安市2月份的社保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费用,延期缴纳是否会产生滞纳金,如果可以申请延期需要提… 13. 1、怎样办理厦门社保延迟缴纳?2、如果所属期2月份的社保费3月或者更晚才缴纳,那还能在员工当…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惠州市的,企业忘记申报2020年2月单位社保,怎么办?原本在2月24日致电12366客服,给我的回答是“可以暂缓申报社保,且不会加收滞纳金“,然后我3月1日才看到惠州市税务局2月26日才发布的“仍需正常申报社保,暂不缴费的通知”,请问我该怎么办?可以补申报吗?如何申报?会罚款和滞纳金吗?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01】根据我省出台的实施意见,税务机关正在调整系统。在系统未完成调整前,电子税务局仍显示用人单位原来申报的金额,建议用人单位暂不缴费。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系统调整期间,请用人单位仍按原来的做法申报社保费,但暂不缴纳。系统调整后,税务机关将通知用人单位缴费,用人单位无需再次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减免。 目前具体执行细则还未正式出台。相关政策信息将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微信等渠道进行发布,请您关注进行查阅。可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网站。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发放给退休人员的工资,在计算单位应缴社会保险时,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2-29】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浙政办发[2017]1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 二、(三)统一缴费基数。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当月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规定,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具体建议跟当地核实。

您好,我单位为行政单位,建有一所老年公寓,功能为收住失能、半失能及全自理老年人,经营权出让给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请问:1.我单位出让经营权所得需不需要缴税;2.如需要缴税,根据经营性质,养老机构是否有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规定,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八、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九、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由此可见,单位发生经营权转让行为,会涉及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款。但不能比照养老机构的政策规定执行。另外,如您单位符合上述小微企业情形,转让环节,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我是非厦门户口,来厦务工。我于2020.1.31离职,2月没有参加工作,原公司只给我的交社保到1月份。我预计3月才会参加工作,那么我2月的社保中断了要如何处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要怎么操作?另由于疫情,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未就业的外来户籍人员。 3、参保年龄必须符合必须年满16周岁但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4、超过上述参保年龄的,必须出具人社局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证明。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1.厦门市居住证原件; 2.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录入“办税服务厅”,即可查看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办理前先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居住证参保人员只允许缴纳养老保险,对于未及时存足款项的,跨月不允许进行补缴。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暂无优惠政策。

混凝土销售代理行业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生活服务类”?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湖北会执行这个政策吗?如何执行?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6】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明确减征范围:对省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各地根据统筹地区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实行减半征收。 第二条规定,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规定,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新规定的社保和增值税的减免,在电子税务局的申报界面上显示还是按照原来标椎申报,现在要怎么申报才能享受减免政策?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4】一、为尽可能减少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政策带来的后续办理退费现象,请参保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暂缓到税务机关办理各项社保费缴费业务,待安徽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实施文件公布后再正常办理申报缴费。在此期间将不予加收征缴滞纳金;对于2月份已缴纳属于减免政策范围的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将依照规定进行抵退。 二、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2019年1月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到税务机关以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请问是由税务机关来申报企业应缴未缴的工伤保险费债权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3】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 如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如目前人民法院已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报工伤保险费。具体事宜建议向当地主管人民法院咨询解释为准。

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月19发《国务院常委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请问如何申请企业2-6月份社保减免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1】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精神,有关部门近期将出台减免大中小微企业社保费的具体实施办法。为避免缴纳后再退费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建议参保企业暂不申报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后,我局将及时发布通知公告。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继续提交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

您好!8月份入职新公司,由于之前是个人缴纳医社保,没有及时调整,导致公司8月份医社保没有及时缴纳,现在补缴费用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20】根据您的描述,您8月入职新公司,且8月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已由个人缴费,应先办理8月账目退费后再由任职单位进行社保费补缴。 社保退费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6.1.14 社保退费 ”。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6.1.15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

您好,我已经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准许延期至2020.07.31前缴款,意思是我在2020.07.31前缴清2020.01-2020.07月份社保费即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9】根据厦府规[2020]3号规定,缓缴政策的有效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因此,对应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申请缓缴为当月申请当月的费款,延期缴纳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你司申请的是2020年2月份的社保费延期缴纳,则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日期前缴纳。 请注意: 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西安市2月份的社保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缴纳费用,延期缴纳是否会产生滞纳金,如果可以申请延期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向什么部门提交材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8】关于《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文件中社保的延缓缴纳事项,需要延期缴纳社保的,需要联系当地人社部门先提出申请,再按照当地人社部门确认的延期缴纳结果,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即可。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1、怎样办理厦门社保延迟缴纳?2、如果所属期2月份的社保费3月或者更晚才缴纳,那还能在员工当月的税前工资对其社保个人部分进行预扣再计算工资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2-17】1、缴费单位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途径:登陆电子税务局-社保业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符合条件且需要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在每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 2、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征收
2025-12-31 前旧口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2026-01-01 起新口径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多数地区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或"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缴费渠道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代收(《社会保险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2-17 至 2020-03-0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13 条,答复时间 2020-02-17 至 2020-03-0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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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3)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4)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5)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6)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7)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8)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9)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80)

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13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2-17 至 2020-03-0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