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3 至 2020-05-24,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想要申请农村医保,需要哪些程序。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 2. 请问离职人员当月未及时做社保减员,下月多缴纳一个月社保费,可不可以申请退社保?当月还是正常申… 3. 我单位当月有残疾职工因请假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其他残疾人正常发放工资,而且比例达标… 4.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度免… 5. 领导您好,请问:企业每月在电子税务局缴纳的地方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上年同期不含税收入还是上月… 6. 本公司办理的三代手续费退还中代扣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申请手续费退还吗… 7. 我单位对退休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统筹外养老金和增量补贴。这部分企业作为福利费支出在工… 8. 我去年发生了报销医保后大病医疗费用65000元,我和妻子的工资都不能一次性扣完超过规定标准的… 9. 补缴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加收的滞纳金是按2‰还是万分之五? 10. 领导您好,请问:企业每月在电子税务局缴纳的地方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上年同期收入,这收入是否含… 11. 成功扣款,但是显示没有缴费地,现在没有退款,也无法再次支付! 12. 请问我以前给小孩办理建行代扣城乡医保,后因卡丢失也末到银行办理补卡,导致已停保三年,现需续缴… 13. 当月注册公司,可以当月交社保吗 14. 想请问下许昌市最新的有关工会经费的规定和优惠政策 15. 我想请教一下,孩子之前的医保是在社区办理的,而且当时同时还办理了银行代扣代缴,现在如果将孩子… 16. 原来自己一直交着养老保险金,现在新入职的公司给交的保险是外地的,请问对我之前交的有影响么 17. 请问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附加,而分支机构月销售收入未达10万,分支机构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18.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上个季度的工资还是上个年度的 19. 这个月医保费怎么申报?我看税务局社保费页面没有直接减半呀。如果交成了全额的可以退回来多的那部… 20.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还是包含绩效工资及奖金、补贴的合计数为基数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想要申请农村医保,需要哪些程序。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4】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 2.在本市居住、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 3.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4.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的在册学生及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和外籍学生)。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暂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请问离职人员当月未及时做社保减员,下月多缴纳一个月社保费,可不可以申请退社保?当月还是正常申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属于缴费人误申报造成多缴费款、滞纳金等款项需要退还的。误收或误申报退费,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提出退费申请。税务部门受理核验后,将退费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以及缴费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按照部门间商定的时间、渠道、格式及时传递给人社或医保部门。人社或医保部门根据缴费人情况确定退费的具体方式,办理退费。 属于社保应减员而未减员情形的,建议咨询社保部门核实。

我单位当月有残疾职工因请假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其他残疾人正常发放工资,而且比例达标,缴纳社保费等都符合条件,请问本月可以申请退税吗?还是只要有一名残疾职工发放工资不达最低标准,这个月就不能办理退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具体情况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度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在该公告中,只重点提到了电影行业,不知道这个公告是否包含所有行业?目前,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只是电影行业减免,不包含其他行业,这与12366答复结果不一致,12366明确答复为所有行业均包含在减免范围内。所以请上级部门解疑答惑?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领导您好,请问:企业每月在电子税务局缴纳的地方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上年同期不含税收入还是上月不含税收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政〔2012〕54号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本公司办理的三代手续费退还中代扣代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可以申请手续费退还吗?城建税、附加等代扣代缴的金额在去年上半年是自己在电子税务局一般申报缴纳的,也可以申请退还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9】1.《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第四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比例编制。因此,“三代”手续费返还的范围应包括代扣、代收、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手续费。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地政策规定执行。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按年据实清算”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解缴入库税款对应手续费确定。

我单位对退休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补贴,包括统筹外养老金和增量补贴。这部分企业作为福利费支出在工资总额14%内税前列支,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8】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请您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文件要求,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您可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我去年发生了报销医保后大病医疗费用65000元,我和妻子的工资都不能一次性扣完超过规定标准的50000元,请问这50000元可以在我和妻子的工资中分别扣除25000元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1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您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但是在一方不能全部扣除的情况下,不可以由另一方扣除剩余的部分。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补缴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加收的滞纳金是按2‰还是万分之五?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属期为2011年7月1日前的费款,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领导您好,请问:企业每月在电子税务局缴纳的地方水利基金,计税依据是上年同期收入,这收入是否含税?免增值税的收入是否缴水利基金?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属于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需要作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征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成功扣款,但是显示没有缴费地,现在没有退款,也无法再次支付!?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0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如您是咨询社保缴费是否成功,可以通过关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微服务”栏目,输入缴费人信息进行查询;还可通过手机下载并安装“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软件查询社保费缴纳情况,或持有效身份证件至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前台或自助办税机查询。具体社保缴费信息查询,您也可以拨打社保部门咨询热线12333或到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请问我以前给小孩办理建行代扣城乡医保,后因卡丢失也末到银行办理补卡,导致已停保三年,现需续缴,已补了银行卡绑定了代缴,那么之前三年的需要补缴吗?交费从何时计起?一年的费用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1、若以前年度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则视为当年不参保。若您的子女未曾办理过停保,则可以补缴本年度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或厦门税务网站,使用“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补缴,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320元/年。 2、2020社保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厦门市政府公布为准。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5日。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未停保且人员身份未变化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当月注册公司,可以当月交社保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8】可以进行社保增员。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为其员工(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办理社保增员手续时,税务机关以人社局部门推送的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若未办理就业登记的,需先通过厦门市人社局人力资源(https://hrss.xm.gov.cn)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办理社保增员。 已注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的用户,可直接通过网站办理社保增员手续。尚未开通电子税务局的用户,可到就近办税厅办理社保增员。社保增员当月无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在增员成功的次月一并生成。产生的申报数据为增员时填写的“劳动合同签约时间”起至增员成功次月的应征帐。增员成功后的次月开始,每月4-25日在网上进行社保费申报。

想请问下许昌市最新的有关工会经费的规定和优惠政策?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工文〔2019〕105号)规定,三、代证管理 (一)费种认定 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工会经费费种认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向同级工会部门传递清单,由工会部门判断是否应认定,并通知缴费单位到税务机关办理认定。……(二)申报缴纳期限 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季(月)申报,以一个季度(月份)为一个申报缴纳期限。缴费单位申报缴纳期限一旦确定,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每月)终了15日内(征期内含节假日的缴费期限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款缴纳期限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六、其他规定(一)缓缴。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而且连续三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填报《工会经费(筹备金)缓缴申请表》(见附件4)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总工会申请缓缴,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于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缓缴,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工会经费,并免收滞纳金。……八、有关事项 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目前税务部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代征工会经费。具体问题您可咨询当地工会。

我想请教一下,孩子之前的医保是在社区办理的,而且当时同时还办理了银行代扣代缴,现在如果将孩子的医保从社区转到学校,银行的代扣代缴不变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6】上述情况,您需要先向社区办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停保,再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参保所需材料如下: 1.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享受免缴优惠的残疾人员、低保对象还应携带《残疾证》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学生原已办理一卡通委托,且该委托有效的,无需重新办理。

原来自己一直交着养老保险金,现在新入职的公司给交的保险是外地的,请问对我之前交的有影响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第二条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的职责分工来看,您所反映的问题应联系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社保服务热线:12333。

请问由总机构汇总申报增值税及附加,而分支机构月销售收入未达10万,分支机构需要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吗?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如您为根据闽财税〔2016〕4号实行跨地区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企业,则总机构按照汇总的数据判断能否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优惠,分支机构暂不享受该减免优惠。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是上个季度的工资还是上个年度的?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根据(晋工发【2018】49号)规定:“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开具税收票证。”

这个月医保费怎么申报?我看税务局社保费页面没有直接减半呀。如果交成了全额的可以退回来多的那部分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的规定:“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帐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帐结合模式或为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自2020年2月起,各市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按以下期限实施减半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且预计年底前可支付月数达到3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公司员工社保缴纳基数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还是包含绩效工资及奖金、补贴的合计数为基数?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皖政办〔2019〕12号规定:“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目前税务部门负责社保征收方面,社保费的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等由人社、医保部门负责,建议具体问题可咨询人社部门。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征收
2025-12-31 前旧口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
2026-01-01 起新口径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机关征收: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多数地区实行"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或"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缴费渠道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银行代收(《社会保险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规定)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3 至 2020-05-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3 至 2020-05-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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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3 至 2020-05-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