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5-25 至 2020-06-26,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社保帮定一卡通了,到现在还没扣费,自缴也交不了,急需怎么处理 2. 你好,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工资薪金中包括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吗? 3. 请教一下,目前公司是从事机票代理业务,从航空公司购买机票,然后代为销售给个人客户,公司从中赚… 4. 今年的残保金可以在7月1日前申报缴纳吗? 5. 老师您好,麻烦问一下,到居民家中去组装居民购买的家具,是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类嘛? 6. 1、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 7. 请问2020年社保申报的缴费基数有没有统一口径,比如2019.7-2020.6月的厦门市本市… 8. 请问个人补缴5月社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什么时间可以补? 9. 在6/18号申请一卡通委托代扣新生儿医保缴费,25号前会自动扣款吗?着急报销 10. 根据25号公告,2020年娱乐业可以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11. 新成立的公司,现在想给员工交医社保,请问开户所需的资料和流程是怎么样的 12. 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 13. 本人从2018年11月到2019年7月期间在陕西首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缴纳… 14. 第一次自己交医保社保怎么办理 15. 你好,下个月公司会交医社保,我之前是自己交的现在要办理减员,可以在哪个APP或者是网站办理吗… 16.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 17. 我公司是销售医疗器械的公司,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生物化学制品属于医疗器械,我可以简易… 18. 本人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翔安区城乡医疗保险费用至今未缴,现处于代缴费状态。新一… 19. 大型企业5月社保账单未生成,5月1日之前入职员工,5月份离职,系统正常减退,是否会产生5月社… 20. 社保费申报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系统上没有截止时间,目前我的无法申报,提示异常,不显示任何数…
二、官方答复汇编
社保帮定一卡通了,到现在还没扣费,自缴也交不了,急需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6】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医保〔2020〕76号),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20元调整为360元。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起正常使用,我局将于6月24日起开始征收2020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请有关参保人员于6月底前完成缴费;办理了一卡通委托代扣的参保人员,需确保在代扣银行账户内存足款项。为照顾6月份因特殊原因未扣款成功的缴费人,我局将于7月份继续补扣。因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从6月24日起由系统随机发送扣费,您只需在扣款期间存足款项即可。在系统未发送扣费前,您也可以手机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在线缴费。 如微信公众号显示税票号锁住,说明数据已发送扣费,避免重复扣会锁住。 上述问题反映无法交费,若不属于数据已发送扣费,需要您提供参保人身份信息以便进一步查核。
你好,国税函2009年3号文件中,工资薪金中包括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教一下,目前公司是从事机票代理业务,从航空公司购买机票,然后代为销售给个人客户,公司从中赚取佣金收入。举例,2020.6.22客户购买一张1000元机票,公司收到1000元,结算900元成本给航空公司,公司实际赚取收入100元?请问水利基金是按照1000元0.06%还是100元0.06%缴纳水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政〔2012〕54号规定,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今年的残保金可以在7月1日前申报缴纳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第十一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老师您好,麻烦问一下,到居民家中去组装居民购买的家具,是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类嘛?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1、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137073932392、这是个特别重大的政策问题,我提的问题很清楚很直接,请明确答复吧?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内销增值税部分征收?3、迫切迫切希望你局提请总局对此政策做出解释,避免全国个别省市县对此政策理解错误,导致误征——该征的部分没有征、不该征的部分误征了!4、笔者可以给出正确答案: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实行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或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所列的计划进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 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新启用电子账册的,计划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销的纸质手册或电子化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若当期实际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则: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财税〔2005〕25号)规定: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请问2020年社保申报的缴费基数有没有统一口径,比如2019.7-2020.6月的厦门市本市城镇最低缴费基数为3234元,那2020.7月后有低基数吗,因为我们公司都是按60%的基数缴费的,也就是现在有申报有最低缴费基数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参保单位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参保职工本人的上年度(2019年1-12月)月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2020年度缴费基数的依据。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执行。 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年度申报后,税务机关会依据我市的社保政策规定、各险种基数上下限控制来确定社会保险2020年度职工的缴费基数。同时,结合市政府公布的缴费费率,自动生成社会保险2020年度每月的应缴费款。需要提醒的是:在岗职工的年度缴费申报是申报职工个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或最低工资仅仅是部分险种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的控制参数,请用人单位依法如实申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即可。
请问个人补缴5月社保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什么时间可以补?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1、若是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只允许缴纳养老保险,对于未及时存足款项的,跨月不允许进行补缴。 2、若是本市户籍人员办理独立个人参保,中断不超过三个月(含本月)可进行补缴。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社保服务>查询缴费>社保缴费及查询”菜单下的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也可微信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下方菜单“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补缴;或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到就近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办税厅办理社保业务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办理前先通过“厦门税务”微信“掌上办税-办税预约”进行预约。
在6/18号申请一卡通委托代扣新生儿医保缴费,25号前会自动扣款吗?着急报销?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新生儿当月参保,系统次月建账,于参保次月4日-25日期间扣款。如您急需缴纳出生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可向居委会申请建立2019年医保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缴费账目。居委会手工建账后,您可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点下方菜单“掌上办税-社保服务-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缴费。 另,由于政策调整,2020年医保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国家正在制定中,尚未最终确定,故该基本医疗保险目前暂缓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待上级通知。暂缓征收期间,相关的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25号公告,2020年娱乐业可以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财税〔2016〕60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新成立的公司,现在想给员工交医社保,请问开户所需的资料和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0】新成立的企业,若已注册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用户,则可直接通过网站办理社保增、减员等社保业务。尚未注册的用户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电子税务局的“企业登录”页面右下方点“在线注册”,注册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的“企业登录”页面,办税人员输入企业信息、登录密码、其他验证信息等,启动用户身份验证。 具体登录请查看厦门税务官网最新发布栏目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升级电子税务局登录模式等若干事项的通知 》附件:电子税务局用户登录及授权操作说明。登录成功后,点“社保业务>单位人员增员申报”即可办理社保增员。网站办理增员成功后,无需到办税厅报送资料。社保增员当月无申报数据,申报数据在增员成功的次月一并生成。产生的申报数据为增员时填写的“劳动合同签约时间”起至增员成功次月的应征账。增员成功后的次月开始,每月4-25日通过“社保业务-社保费申报”进行社保费申报。
对执行“免抵退”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对其“免抵”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对其“免+抵”增值税征收还是对其“免抵”的“抵”增值税部分征收?13707393239?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对免抵的增值税税额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人从2018年11月到2019年7月期间在陕西首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缴纳社保?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因目前社保征缴方式属于社保核定、税务征收,因此建议您本人在社保管理部门核定了社保缴费基数后,税务机关可根据此基数进行征收。
第一次自己交医保社保怎么办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1】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支付宝小程序)支持独立个人参保停业务办理。具体操作您可以微信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020年5月6日推文“独立个人参保可以在支付宝办理啦~如何操作看这里!” 或者也可以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进行操作。进行注册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页面,输入个人身份信息、登录密码、以及其他验证信息,启动用户身份验证。 验证通过后进入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办税界面,完成自然人用户登录。登录后点击“常用功能>独立个人社保业务>参保业务”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需凭本人厦门市居住证到就近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办税厅的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 如为本市灵活就业、失业人员,也可选择参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于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
你好,下个月公司会交医社保,我之前是自己交的现在要办理减员,可以在哪个APP或者是网站办理吗?还是说只能去市政,如果是去市政是预约那个部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30】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支付宝小程序)支持独立个人参保停业务办理。具体操作您可以微信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020年5月6日推文“独立个人参保可以在支付宝办理啦~如何操作看这里!” 或者也可以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进行操作。进行注册成功后,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页面,输入个人身份信息、登录密码、以及其他验证信息,启动用户身份验证。 验证通过后进入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办税界面,完成自然人用户登录。登录后点击“常用功能>独立个人社保业务>停保业务”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1.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1)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请问:在计算人员人工费用时,企业科技人员是否要满足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条件,才能计入人员人工费用?不满足就不能计入?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这条规定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 如果是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没有要求人员在职183天以上才可以纳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1. 科技人员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我公司是销售医疗器械的公司,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的生物化学制品属于医疗器械,我可以简易征收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8】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包括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因此您企业销售医疗器械不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本人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翔安区城乡医疗保险费用至今未缴,现处于代缴费状态。新一期保险时间是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如果本人于今年7月前缴费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城乡医疗保险,是否于2020年7月失效?关于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城乡医疗保险是否需要到7月份才能缴费,是否需要补交2019年度的保险费用?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6】采用一卡通扣款方式的参保人务必在扣费期内,确保其委托账户有足额款项代扣费用内。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个人(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可以办理补参保和补缴费了。在待遇享受方面,每年的6至7月完成缴费的,从新社保年度起(即当年7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新社保年度开始后完成缴费的,则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开始享受。若参保人于2020年6月补缴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于补缴当月到账,则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属自愿原则,是否补缴,由参保人自行决定。 此外, 2020年度(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5日,为能确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即享受2020年度城乡医保待遇,请于集中缴费期内完成缴费。
大型企业5月社保账单未生成,5月1日之前入职员工,5月份离职,系统正常减退,是否会产生5月社保账单?如,公司4月2日入职,5月12日离职,离职后,正常减退,是否会产生4月和5月账单?生成的账单抓取的是什么时候在职员工,在账单生成之前,正常减退的是不是都没有账单?若没有账单,如何进行补缴?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在建账前减员,不产生应征账,待系统建账后再到办税厅办理补缴4-5月社保费。办理补缴需填写《社会保险费账目纠错(补缴)申报表》(通用)2份。除法院、劳动仲裁判决补缴、为外籍人员补缴、为台港澳人员补缴2018年4月之前的社保费以外的其他类型补缴,均以人社部门推送就业登记备案信息为准。
社保费申报的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系统上没有截止时间,目前我的无法申报,提示异常,不显示任何数据,请问什么时候权限逾期?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5-25】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58号 )规定: 五、其他问题 (一)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和征缴业务期别,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均按自然年月同步进行核定、征缴、会统核算。每月1至25日为业务期,受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26日起至月底为月末结算期,不受理业务。 各地各险种业务期别与自然年月不同步的,要在过渡期结束前对业务期别进行统一调整。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5-25 至 2020-06-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5-25 至 2020-06-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3)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4)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5)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6)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7)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8)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79) · 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580)
一句话:社会保险费与非税收入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5-25 至 2020-06-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