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7 至 2020-03-20,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老师您好,请问下有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中提到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我司于2019年1… 2. 请问,机票改签有两张行程单,一张原来的机票行程单,一张是改签后的行程单(合计金额为改签费),… 3. 用增值税留抵抵了增值税欠税;所抵增值税欠税部分已交纳各种城建税及附加,根据城建税及附加征收规… 4. 公司因进口货物短缺,导致向上海海关缴纳的进口增值税高于实际应缴金额。经上海海关要求,我司将原…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怎么办怎么入账 6. 您好,请明确回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交房时间。若房地产企业满足2019年… 7. 我公司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2019年度我公司向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支付一… 8. 购入固定资产,兼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及一般计税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9.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行债券,支付的债券承销费、评级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 10. 我司是商贸企业,从不同供应商采购收到的进项发票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是不一样的。例如:A公司开:… 11. 您好!我司是酒店住宿业,可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司每月都有公务出差客户住宿,… 12. 我司属于生活服务业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水电费专用发票可以抵… 13. 我们这边现在运输行业有好多汽车销售公司,卖车价格压得非常低,他们把车辆销售的票拿去抵税,这种… 14. 2019年7月已认证相符的增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3月申报抵扣时是否需要填制? 15. 我是河南省的一家从事废旧物质资源的公司,从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无法取得发票,可是当地税务机关却… 16. 请问退伍军人已离职,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吗? 17. 由于单位的党费账户无纳税人识别号,政府或是事业单位用党费账户购买防疫用品时,销售方开立发票时… 18. 1、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前期以出口为主没有进口内销,现在有一批货物进口后需要国… 19. 我公司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截止2020年2月底,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五个… 20. 您好,企业在2019年5月份成功上传一笔海关代征数据,因在申报期2019年6月前几天一直显示…

二、官方答复汇编

老师您好,请问下有关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中提到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我司于2019年10月申办了第一次退税,想请问办理第二次退税的几个问题:1、第二次办理是在10月后再连续六个月吗?期间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对吗;2、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相比的是哪个月的税额不低于50万元?仍旧是2019年3月末还是我司办理第一次退税的10月?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请问,机票改签有两张行程单,一张原来的机票行程单,一张是改签后的行程单(合计金额为改签费),这个改签费包含了更改票价差和更改费。请问改签费机票行程单中的更改的票价差能否抵扣?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上列明的机票改签费,属于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范畴,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用增值税留抵抵了增值税欠税;所抵增值税欠税部分已交纳各种城建税及附加,根据城建税及附加征收规定:以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计征。请问这部分已交纳的城建税等附加如何处理?处理依据政策是什么?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6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公司因进口货物短缺,导致向上海海关缴纳的进口增值税高于实际应缴金额。经上海海关要求,我司将原税单做进项转出并申请退回多缴部分的税款。但是,上海海关未向我司重新开具《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是在原缴款书上手写备注”已退金额,余金额“,另加盖”海关更正“章。请问我司持更正的缴款书+《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能否向贵局申请办理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你司描述,你司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进项抵扣,但已退的税额不得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或不抵扣的税额部分直接做不抵扣勾选。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怎么办怎么入账?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方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发票丢失报告,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您好,请明确回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交房时间。若房地产企业满足2019年39号公告中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附件2:……一、……(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如您单位符合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即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我公司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2019年度我公司向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支付一项专利技术的境内使用权费用,合同约定价格为税后价格100万元,即A公司在中国境内需要缴纳的税款全部由我公司承担,请问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我公司是否可以以扣缴税凭证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还是需要纳税调增承担的增值税及附加?或者,因增值税为价外税,是否只需要纳税调增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扣缴税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请遵照执行。 你司享受增值税免税,则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进项抵扣,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及附征税费,纳税人义务人是境外非居民企业,不属于与你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你司不得凭扣缴税凭证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你司多算支出,那应该做纳税调增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兼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及一般计税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行债券,支付的债券承销费、评级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我司是商贸企业,从不同供应商采购收到的进项发票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是不一样的。例如:A公司开: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电脑规格型号:LegionY7000P2019BKFI59300H16G1TB10CB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LegionY7000P2019BKFI59300H16G1TB10C规格型号:(空)C公司开: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联想电脑规格型号:lenovo81v40003cd我司可以直接开: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电脑规格型号:LegionY7000P2019BKFI59300H16G1TB10C吗?还是需要一一对应进项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收款方应按上述规定如实选择编码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您好!我司是酒店住宿业,可享受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我司每月都有公务出差客户住宿,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每月分别核算计税(即:开具专票部份据实纳税,开具免税普票和未开票部份免税)?如分别计税,进项税抵扣能否按比例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因此,你司取得的住宿服务可以放弃免税,但不可以部分征税,部分免税。 若享受免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司属于生活服务业的餐饮业(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取得的水电费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水电费是作为公司营业费用的。谢谢回答?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如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或没有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的则不可抵扣。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们这边现在运输行业有好多汽车销售公司,卖车价格压得非常低,他们把车辆销售的票拿去抵税,这种做法合法吗/实际是挂靠车主买车,这样算是偷税漏税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建议需要区分车辆所有人情况:被挂靠人(运输公司)是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应向被挂靠人(运输公司)开具发票,运输公司符合条件的可凭取得的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挂靠人(车主)是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应向挂靠人(车主)开具发票,运输公司不得将发票抬头为车主的发票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如您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可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进行举报。

2019年7月已认证相符的增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3月申报抵扣时是否需要填制?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因该问题具体操作没有文件规定,是否需要填制《未按期申报抵扣凭证申请单》还需要看金三设置,告知纳税人中心还需进一步核实,得到明确答复之后再回复纳税人。

我是河南省的一家从事废旧物质资源的公司,从个人收购的废旧物资无法取得发票,可是当地税务机关却不让领取增值税发票进行自行开具,说:收购发票仅限于农产品的收购。可是我朋友的公司在安徽省,它也从事废旧物质回收,当地却允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过不允许提取进项税金。我们公司采取的是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购进的废旧物质没有发票,将极大增加我们的企业所得税。请问:收购的废旧物质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一、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二、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文件没有对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的收购货物范围进行限制。有关系统操作和票种的问题,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再进行沟通,我们也已把该问题提交相关业务部门。

请问退伍军人已离职,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抵扣优惠政策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财税〔2019〕21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安徽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职期间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役士兵离职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之前月份因税额足够大已全额享受减免的,后期需要补缴税款,一种是还没有抵减完的,按照重新计算的减免税总额享受减免。

由于单位的党费账户无纳税人识别号,政府或是事业单位用党费账户购买防疫用品时,销售方开立发票时,有如下问题咨询:1、纳税人识别号处是否需要填写?如无纳税人识别号,可否写党费的上机部门账户纳税人识别号?2、纳税人抬头写党费账户全程还是党费的上级账户?3、用党费购买商品开的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第一,201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1、我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前期以出口为主没有进口内销,现在有一批货物进口后需要国内销售,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内客户,我司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9年前因长期未开具被取消),请问我司现在该如何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哪些资料,去哪里申请?2、我司取得进口时在海关缴交的进口增值税税单该如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一、需要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您可以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在无纸化办税系统的界面选择序号1:首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携带纸质资料到税务局办理[资料: 1.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 份加盖发票专用章;(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2.经办人身份证明 3.发票专用章印模(加盖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等待票种审批。 二、票种审批后,纳税人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管理/发票领购管理/发票网上申领”菜单项,可实现网上申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具体操作流程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2020-02-27号推文“来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流程” 。

我公司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截止2020年2月底,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五个条件都符合,但是当地税政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我们不能享受退税,理由是我们2019年3月底没有留抵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零)。根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307.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上述国税总局解答分析可知,2019年3月份留抵进项税额为零,2019年4月及以后月份每个月都有留抵进项税额,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大于50万,则可以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2019年3月底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后续达到条件能否享受留底退税?感谢予以答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四)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文件没有规定3月增值税留抵税额为0不能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即可享受增量留抵退税。

您好,企业在2019年5月份成功上传一笔海关代征数据,因在申报期2019年6月前几天一直显示对比异常,企业先行申报增值税,后来发现此单海关数据稽核对比通过,但为时已晚,因我司所属期201905月免抵退数据已申报,不能申请更正201905月增值税,导致此笔进项税迟迟未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请问我司2020年3月1号以后,此笔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抵扣,如果可以抵扣,是对所属期201905月进行更正申报增值税,还是在2020年3月后的某个月申请抵扣,并且是在增值税申报表的哪个栏位进行填写这笔进项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根据您所述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处理,在后续申报所属期填报附表二第4、5栏填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7 至 2020-03-2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7 至 2020-03-2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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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6)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7)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8)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89)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0)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1)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2) ·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393)

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7 至 2020-03-2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