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9-02 至 2021-09-17,答复单位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问下哈,我们公司中秋节到了,销售员外购手机送给客户,那这种开专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2. 我公司2020年有一批专用发票,当年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勾选抵扣,但是1年后发现… 3. 内容:尊敬的领导!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 4.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5.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属于预售阶段,每月增值税为预缴,办理了增量留抵退税,请问,我司… 6. 本人于2021年通过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客户端向河南慈善基金会捐款10000元,通过多次联络,对… 7.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4月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且已经收到退税。现在进项税额满足连… 8. 会议餐费取得的专票能进项抵扣吗 9.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用税盘抵扣后增值税为0,附加税城建税是以增值税0来申报,还是以税盘抵扣前的… 10. 我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本月从上游供货商收到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 11.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至9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当年10月享受了留抵退税。202… 12. 施工地在境外得工程服务,分包方(小规模)给我们开具1%得专票,我们能抵扣吗?(该项目我们不直… 13. 请问根据税总【2021】28号公告,企业产生简易计税增值税(有历史留抵,未产生一般计税增值税… 14. 我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复核人为空,我单位以票据信息未开全为由,希望对方重新开具… 15.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属于预售阶段,每月增值税为预缴。办理了增量留抵退税,请问,根据… 16. 我们是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都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 17. 抖音上有人说,公司买茅台酒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低于500万元可以加速折旧抵扣当年的所得税,请问… 18. 我公司为旅游公司,一般情况选择差额征税,偶尔发生混合销售(代售一些旅游特产),请问代卖产品进… 19. 进口货物,己报关己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未放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故货物己办理退运,海关… 20. 我们是屠宰鸭子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鸭子)的取得目前是两种情况,一种是跟农户签订养殖…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问下哈,我们公司中秋节到了,销售员外购手机送给客户,那这种开专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7】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如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且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2020年有一批专用发票,当年已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了勾选抵扣,但是1年后发现,当时在进行申报时,附表二未提取到进项税额,即按0进行了申报,根据我局往期的回复(见附件),像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申报的。问题1: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局递交国家税务总局【2011】78号所要求的申请表?或者说可以直接申报?问题2:补申报时,是否填在附表二第3栏次“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附件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pdf ……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 四、根据《办税指南》规定,1.3.19申报错误更正【二、事项类别】……网上办理:是……【五、办理材料】1更正后的相关税(费)种纳税申报表2份(直接对已申报数据进行更正的报送)……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不再有期限限制,不参考公告2011年第78号。2.在申报期内,如已完成当前税款所属期发票的勾选操作,必须在“抵扣勾选统计”功能中进行签名确认,如果没有进行签名确认操作,会导致申报时没有进项税额。如您单位当时未进行签名确认操作,申报时是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会抵扣税额。建议您确认该专用发票抵扣勾选时是否进行了签名确认。如已签名确认,申报时未带出相关数据,可携带上述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错误更正业务。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具体操作问题,您可以拨打400-011-0088热线向航天金穗公司详细咨询。详细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内容:尊敬的领导!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可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应预交税款的欠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如有疑问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其升级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属于预售阶段,每月增值税为预缴,办理了增量留抵退税,请问,我司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若需补交增值税,留抵退税部分需要交纳城建、教育附加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三、根据《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财综〔2011〕4号) 第三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2%征收。……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征)依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本人于2021年通过工商银行个人银行客户端向河南慈善基金会捐款10000元,通过多次联络,对方开具了发票,但拒绝履行扣缴义务人义务在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请问此种情况作为纳税人需要进行个税抵扣,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十、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见附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第一条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条,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27号)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因此,您发生了捐赠支出,若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您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若取得分类所得,捐赠应在取得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若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暂不清楚您的实际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的答复,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2020年4月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且已经收到退税。现在进项税额满足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且其他条件均符合(2019)39号公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请问:本次申请留抵退税额,是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额=(2021年8月的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还是以2020年4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作为基准,退税额=(2021年8月的留抵税额-2020年4月底的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会议餐费取得的专票能进项抵扣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9-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用税盘抵扣后增值税为0,附加税城建税是以增值税0来申报,还是以税盘抵扣前的增值税来申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的规定: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我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主要从事煤炭购销业务,本月从上游供货商收到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未填写任何信息。购进货物后,向下游客户开具货物名称为【原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要求我司在规格型号栏出填写【无】,此行为导致我司在同一批货物的进项票与销项票规格型号出不一致,请问该行为是否合规?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至9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当年10月享受了留抵退税。2021年3至8月,我公司连续6个月较2019年3月底有增量留抵,且8月增量留抵大于50万元,又第二次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本次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从2019年4月1日至今年8月所属期止进项数据统计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还是只从今年4至9月这六个月的进项数据计算进项构成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3】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如有疑问
施工地在境外得工程服务,分包方(小规模)给我们开具1%得专票,我们能抵扣吗?(该项目我们不直接出口,我们给业主开具13%得货物销售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附件4:……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支付给境外合作方的费用)÷当期全部销售额……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界定。具体事业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根据税总【2021】28号公告,企业产生简易计税增值税(有历史留抵,未产生一般计税增值税),在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时,是否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规定:“第一条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 第八条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我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复核人为空,我单位以票据信息未开全为由,希望对方重新开具,并将票据信息填列完整,对方提供某平台的政策解释,以其单位确无复核人的实际情况,拒绝退回重新开票,希望咨询下,本单位收到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核人为空,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吗?另,想咨询下,实际业务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是可以为同一人?是否可以为空白?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9】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目前属于预售阶段,每月增值税为预缴。办理了增量留抵退税,请问,根据最新的城建税法,留抵退税额是否能够从城建税依据中扣除?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的规定:“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我们是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取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都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在计算留抵退税进项构成比例时的分母全部已抵扣进项税比重是否要减掉进项税转出的金额,有什么文件吗?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农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核定扣除、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抖音上有人说,公司买茅台酒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低于500万元可以加速折旧抵扣当年的所得税,请问买500万的茅台酒可以作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7】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4)规定,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此,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具体事宜联系可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公司为旅游公司,一般情况选择差额征税,偶尔发生混合销售(代售一些旅游特产),请问代卖产品进货时的进项税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建议您根据文件结合您业务实际进行判断。
进口货物,己报关己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未放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故货物己办理退运,海关未办理退进口关税增值税。该进口增值税己申报进项抵扣,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所述,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货物己办理退运,没有实际购进货物,因此,己申报进项抵扣的进口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我们是屠宰鸭子的企业(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鸭子)的取得目前是两种情况,一种是跟农户签订养殖合同,我们提供苗料药,农户养大鸭子我们回收;一种是在市场直接采购鸭子回来宰杀(因为都是个人客户很难取得发票)。问:第一直接在市场购买的鸭子宰杀形成冰鲜鸭子直接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网上有些说适用财税2012年75号文,但是该文明确写了是批发零售,我们是屠宰加工企业能否适用该文);第二如果适用该文但是我们直接从市场购买的鸭子有没有取得发票如何解决?(对方也不愿意去税局代开嫌麻烦);第三如果适用该文,如果我公司屠宰后销售这些冰鲜鸭子,开出的普通发票,按照该文规定客户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那如何才能让客户可以抵扣进项税呢?(因为有些客户是食品深加工企业,购买冰鲜鸭子需要抵扣进项税,否则增值税就太高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9-0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二条 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7号 )规定,第一条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尚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按现行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条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第五条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因此,1.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鸭子形成的鲜肉、冷冻肉及组织,可以享受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2.如果您在省内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其他情形收款方应当向您开具发票。如果有拒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建议您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反馈,我们将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处理。3.在批发、零售环节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开具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局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9-02 至 2021-09-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试点实施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9-02 至 2021-09-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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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9-02 至 2021-09-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