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4-24 至 2019-05-08,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有销售和出租物业,均采用简易计税,其中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于8月份陆… 2. 1.第一行的ETC通行费电子发票请问是在哪里勾选?我只看到有专票勾选的地方。2.最后一行的桥… 3. 免抵退至2018年05月01日起取消零申报,日前税务总局发布了增量留抵退税的细则政策税务总局… 4. 物业行业在选择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时应该选择哪个行业呀,本来它是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商务辅助服务,可… 5. 你好,2018年企业出口在2019年申报做免税,做了进项转出,这部份要调增主营业务成本(20… 6. 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出行日期,一个是填开日期,请问以哪个日期来判定是在20… **7. 收到修车费专票,开票项目为交通运输设备维修费,这样开具可以吗?我们能否认证抵扣? 8. 出口外购的样品,出口报关市场价400元人民币,不收汇没有进项发票,出口报关模式:没有商业价值… 9. 请问:建安业,符合简易计税原则。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计提缴纳销项税,同时进项税是否可以按照分包… 10. 我司委托B生产加工批货物,客户指定一颗原材料由C提供,C违约,无法按期提供原材料,导致B采购… 11. 公司为职工宿舍大量购入空调、上下床等资产,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12. 您好,我们公司员工出差开具的有我公司开票信息的滴滴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13. 房地产简易计税项目发生购入礼品赠送业主,收到的是13%进项税专票,赠送业主时视同销售,是按5… 14. 离婚析产房屋再次转让怎样交个人所得税?房屋购买时间2015年12月份,购买时交契税39000… 15. 贵州省税务局的领导,您们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这样的情况:发票… 16. 我公司在4月17日进行了更名,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电子税务局的系统里也变更成了新的公司名称… 17. 请问企业装修厕所产生的装修费、购买马桶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吗? 18. 问题: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的发票原件肯定放在会计凭证里一起装订的嘛。那我需要把上述发票… 19. 请问,如果2019年3月末有10万留抵税额,2019年4月符合加计扣减政策,当期取得认证进项… 20. 供应商3月份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月底才给我,我认证了之后,是否可以将该发票的进项加计扣除?**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有销售和出租物业,均采用简易计税,其中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于8月份陆续交付业主,对于后续开发新项目均为一般计税方法,但具体后续开发时间不确定,问题:1、地产项目是否适用36个月内不得变更规定?2、8月老项目陆续交付业主,假定12月份新项目才开工,对于发生的管理费用进项税额,是8月还是10月可以进项抵扣?3、假定12月份公司开发的新老项目,后期出售老项目住宅,是否仍可以开出5%税率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8】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1.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于所有行业);2.如果您取得的进项税额用于一般计税可以在发生一般计税时期的所属期进行认证(认证期限内);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第一行的ETC通行费电子发票请问是在哪里勾选?我只看到有专票勾选的地方。2.最后一行的桥、闸通行费如果是取得纸质发票,非电子发票能否抵扣呢?3.以上四行政策是否失效或是发生变化?例如:只能上述电子增值税普票才可抵扣,而纸质发票不能抵扣。望回复,谢谢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如需咨询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具体操作请咨询税控服务商。 2.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文件此处并未要求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请详细描述以上四行政策是哪一些?以便进一步核实问题。

免抵退至2018年05月01日起取消零申报,日前税务总局发布了增量留抵退税的细则政策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其中有关于零申报的表述: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这是不是意味着生产企业又要做零申报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五条规定:“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物业行业在选择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时应该选择哪个行业呀,本来它是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商务辅助服务,可是加计抵减声明中没有商务辅助服务,应该如何选择呢?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5】您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因此,文件中对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无填报说明,具体您单位应选择哪一行业类别,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你好,2018年企业出口在2019年申报做免税,做了进项转出,这部份要调增主营业务成本(2019年调减未分配利润),请问转出这的部份可否在5月31日前申报的2018年汇算清缴中做调整。还是得到2020年汇算清缴2019年时处理?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所得税方面收入和费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来确认。

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有两个日期,一个是出行日期,一个是填开日期,请问以哪个日期来判定是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呢?比如填开日期是2019年4月3日,出行日期是2019年03月28日,请问这张行程单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出行日期是3月28日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不能计算抵扣。 ?

收到修车费专票,开票项目为交通运输设备维修费,这样开具可以吗?我们能否认证抵扣?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01】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发票开具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按照真实发生的业务如实开具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出口外购的样品,出口报关市场价400元人民币,不收汇没有进项发票,出口报关模式:没有商业价值,我们需要开票吗,账务上要确认收入成本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3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因此,以上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使用免税政策,不需视同内销,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请问:建安业,符合简易计税原则。在纳税义务发生时,计提缴纳销项税,同时进项税是否可以按照分包合同额进行计提?还是一定要取得分包发票时,才可以计入进项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我司委托B生产加工批货物,客户指定一颗原材料由C提供,C违约,无法按期提供原材料,导致B采购的其他原材料成为呆料。B索赔我司,我司只能索赔C。于是C同意将我司对其的应付账款扣取B索赔金额。请问我司扣取C的这部分应付账款支付给B的这些货款金额相对应的进项发票税额需要做进项转出吗?这会涉及到资金流、票流、物流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吗?盼解答?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贵司支付B公司的违约金,应属于B公司收到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中。B公司开具给贵司的发票,贵司可以做进项税额抵扣,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公司为职工宿舍大量购入空调、上下床等资产,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8】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如贵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则可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我们公司员工出差开具的有我公司开票信息的滴滴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因此,若你公司是4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房地产简易计税项目发生购入礼品赠送业主,收到的是13%进项税专票,赠送业主时视同销售,是按5%计销项税还是按13%缴销项税?若按13%缴销项税,购入时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还是只能做进项转出?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你司的这种行为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离婚析产房屋再次转让怎样交个人所得税?房屋购买时间2015年12月份,购买时交契税39000元,析产前付贷款利息10万,契税和贷款利息可以作为个税缴纳抵扣项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7】您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215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各省辖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适当调整核定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您具体转让的住房是否为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属于合理费用,准予扣除。

贵州省税务局的领导,您们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这样的情况:发票发方有开票人、收款人、复核人3项,但有些发票这3项为同一人,或者只有管理员,或者都是空白,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重新开具?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6】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如您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项目开具不齐全,建议联系开票方换开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国税机关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我公司在4月17日进行了更名,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电子税务局的系统里也变更成了新的公司名称。4月17日-4月30日之间收到的供应商发票还是老的公司名称,请问这部分的发票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问企业装修厕所产生的装修费、购买马桶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因此,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问题: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的发票原件肯定放在会计凭证里一起装订的嘛。那我需要把上述发票的复印件单独再复印一次,专门留底备查呢?重点在:是否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一样,专门留底备查呢?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将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外其他发票的复印件单独装订备查。

请问,如果2019年3月末有10万留抵税额,2019年4月符合加计扣减政策,当期取得认证进项税发票10万元,假如上期留抵和当期的进项税可全部用于抵扣,那么当期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应该怎样计算,是20万全部可以加计抵减还是只有4月取得的进项税发票10万元可以加计抵扣?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供应商3月份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月底才给我,我认证了之后,是否可以将该发票的进项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4-24】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2025-12-31 前旧口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强调以合法有效扣税凭证为抵扣前提;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支付的道路通行费、购进农产品按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规定计算抵扣;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25 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非应税交易对应的 5 类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4-24 至 2019-05-08。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4-24 至 2019-05-08)。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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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4-24 至 2019-05-08),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