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0 至 2020-04-24,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从事蔬菜零售,现在和一家养老公司达成合作,每天都从我这边购买蔬菜,每月月底以发票结账,请… 2. 1、单位工会组织从贫困户处购买农副产品,能否以登记表的形式,经受益贫困户、驻村工作队负责人签… 3. 1.卖方还有套商铺,住宅只有这一套,算唯一吗?卖方唯一住宅就免个人所得税还是必须满5年?必须… 4. 我公司按工资4%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员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时,提供正规医院门诊和药店发票。发… 5. 请问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暂时不开票是否暂时的不办理税控设备? 6. 请问下,我们有向银行借款,之前年度银行只提供了利息回单,无发票,现可以申请银行补开以前年度的… 7. 我委托其他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也已经备案,合同总额是200万,账上确认了200万的费用… 8. 请问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实名用身份证上的姓名吗?我用的是我的旧名,我找客服开发票,电话和地址… 9. 购房发票遗失怎办? 10. 单位要求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抬头不可以开具“个人”两个字,这符合税务局要求吗? 11. 单位要求不可给客户开具“个人”两个字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国家规定吗?有依据吗? 12. 我去星巴克喝咖啡,使用星巴克会员积分兑换,实际付了7块钱喝到一杯价值38的咖啡,我想问问,这… 13. 我公司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企业信用代码未变更,在1月19日税务局变更完成,但是在4月22日收… 14. 投诉举报“湖北嘻哈舞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教育办学资格,却私自经营艺术类授课教学,收取高额… 15. 网购收到假货,但商家声称具有正规进货销售渠道。商家营业销售量大,索要发票,商家拒绝提供。可否… 16. 网购商品后开具发票,商家要求买家支付3%的税点是否合法或合理? 17. 请问:在网站上下载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可以自行安装并开普通发票… 18.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签章是否会显示在票面上,还是说电子… 19.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绕过运维单位,自己在网站上给客户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20.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了经营方便,租用了工地附件的个人闲置房屋作为库房,无法取得租赁发票,…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从事蔬菜零售,现在和一家养老公司达成合作,每天都从我这边购买蔬菜,每月月底以发票结账,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否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带什么材料?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您所述的情况可以携带个人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附加税适用免征政策,如果您是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外购后再销售的应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位工会组织从贫困户处购买农副产品,能否以登记表的形式,经受益贫困户、驻村工作队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作为财务支出凭证。2、单位从贫困户处购买单位用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发票才能进行支出?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销售农产品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卖方还有套商铺,住宅只有这一套,算唯一吗?卖方唯一住宅就免个人所得税还是必须满5年?必须证满5年还是可以从购房合同日期算起或是契税完税日期算起?我看济南有个孰先政策如果办证晚可以从契税完税时间算起。2.契税跟面积有关吗?144平以上的契税是2.5吗?3.卖方房产证未满2年,增值税是交5.3吗?卖家有初次购买房子的发票,哪项税费有优惠吗?4.全省政策一样还是各地市政策不一样?谢谢解答?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1.购房时间普通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我公司按工资4%比例计提补充医疗保险,员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时,提供正规医院门诊和药店发票。发票抬头为我公司员工个人。该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是否需要调增?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请问新办一般纳税人企业暂时不开票是否暂时的不办理税控设备?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二)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三)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二、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因此,如果您是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时未进行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可不办理税控设备。
请问下,我们有向银行借款,之前年度银行只提供了利息回单,无发票,现可以申请银行补开以前年度的发票吗?另外银行手续费是否一样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因此,企业向银行支付利息或手续费,应当向银行取得发票。可以要求银行补开发票。
我委托其他公司,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也已经备案,合同总额是200万,账上确认了200万的费用,但是我现在只收到100万的发票,付款也是100万问题①:我在享受加计扣除的时候是全额进行加计扣除,还是只能100万享受加计扣除问题②:如果我只能100万享受加计扣除,等我实际支付并且付款的时候,可以重新享受加计扣除吗,如果能享受那我在做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数据会大于期间费用明细表里的研发费用的数据,这样处理可以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请问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实名用身份证上的姓名吗?我用的是我的旧名,我找客服开发票,电话和地址以及交易截图均为真实信息,可今天收到短信告知我我的发票提交需求未申请成功。请问是否公司知道我发过去的姓名与本人真实姓名有不同?若真知道,那这是否侵犯隐私。谢谢回复!?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文件第十八规定,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工作的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政策宣传,消除社会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的误解。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购房发票遗失怎办?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如纳税人丢失发票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单位要求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抬头不可以开具“个人”两个字,这符合税务局要求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建议您开具发票时应按实际业务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单位要求不可给客户开具“个人”两个字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国家规定吗?有依据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建议您开具发票时应按实际业务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去星巴克喝咖啡,使用星巴克会员积分兑换,实际付了7块钱喝到一杯价值38的咖啡,我想问问,这个积分兑换的商品应该怎么开具发票?星巴克实际给我开了张7块的发票是否正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我公司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企业信用代码未变更,在1月19日税务局变更完成,但是在4月22日收到供应商于2020年1月22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的还是老的名称。请问这个发票我们是否能接受。老名称的发票有没有有效的期限。我听有同事说变更后半年内开具的老的名称的发票都是有效的,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企业名称发生了变更,应当使用新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投诉举报“湖北嘻哈舞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无教育办学资格,却私自经营艺术类授课教学,收取高额学费,只有简易收据,无正规发票,涉及金额庞大?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关于偷税漏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偷税相关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有效联系电话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网购收到假货,但商家声称具有正规进货销售渠道。商家营业销售量大,索要发票,商家拒绝提供。可否举报?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网购商品后开具发票,商家要求买家支付3%的税点是否合法或合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如提供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方需加价才开具发票,则该行为是违法的。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或坚持加价后才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请问:在网站上下载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可以自行安装并开普通发票吗?还是必须要外包商来安装,并支付每年千元左右的服务费?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如果您单位有宁波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票种的,请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网站下载《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普通发票网络开具系统》。用户初次使用网络发票系统,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CA证书并由税局开通网票资格。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签章是否会显示在票面上,还是说电子签章是虚拟的,需要提供税局的专属途径查验?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请问可以绕过运维单位,自己在网站上给客户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复单位:宁波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自2020年4月1日起,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可以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对应发票。
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为了经营方便,租用了工地附件的个人闲置房屋作为库房,无法取得租赁发票,可以用收看收据等租赁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0 至 2020-04-24。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0 至 2020-04-24)。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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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0 至 2020-04-24),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