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20 至 2020-11-26,答复单位 湖北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单位为全国连锁的餐饮企业,租赁店面装修后营业,现我单位整体重组,需将装修资产转让至关联单位… 2. 二手车汽车交易市场,给市场的客户代开二手车发票,需到税务局备案吗?需给税务提供哪些资料? 3. 请问各位领导,六安出租车提供以下二种发票类型,是否都是可以正常流通使用的! 4.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是一个全部建设公租房的小区。该项目总投资3… 5. 普通发票销售方银行开户行及账户未填,这发票可以使用吗? 6. 你好,我们公司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车款全额是105万,该汽车同时用以公司经营,客户接待。现在… 7. 取得的餐饮或是淘宝购买1000元左右办公用品、修理配件的普通发票,销售方经常少填开:银行账户… 8. 您好,请问,由于普通发票开重,并且是2019年1月开具的,超过360天,不能开具红字发票,我… 9. 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含误餐补助,误餐补助需要凭发票报销吗?或者不需要发票,直接随差旅费发放? 10. 您好,我单位经过与往来单位核对,发现2019年1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开重了,但是对方的发票联找不… 11. 我是一家销售动物血液的生物制品的企业且客户均为各大医院,由于不直接对消费者零售,销售的生物制… 12.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投资的全资酒店子公司,母公司(房地产公司)出资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母公司报建… 13. 我司是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我司2018年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并受到行政… 14. 举报金水区麦子乐器商行,经营者张培清,地址英协路沈庄北街天佑小区楼下,营业执照为乐器配件零售… 15. 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吗 16. 我们公司建厂的时候,老板没有财务意识,在政府出让的土地上自己买建材找人盖的厂房,个人账户打款… 17. 您好!我们从个体户,农村合作社、农产品公司买了农产品,有发票,无合同,我们是否需要根据发票金… 18. 您好,建安企业,收到绿化费用发票,发票未备注工程所在地及项目名称,是否影响土增汇算清缴?如果… 19. 公司项目在国外如何取得发票? 20. 您好,我公司为一家酒店,给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现在客人要求我们开具抬头为“个人”的增值税普通发…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单位为全国连锁的餐饮企业,租赁店面装修后营业,现我单位整体重组,需将装修资产转让至关联单位,请问我单位按照装修劳务开具转让装修资产的发票,可以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应按真实的业务开具发票,属于受让方对装修部分的补偿款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属于出租不动产的部分应按“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如属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手车汽车交易市场,给市场的客户代开二手车发票,需到税务局备案吗?需给税务提供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请问各位领导,六安出租车提供以下二种发票类型,是否都是可以正常流通使用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二、普通发票衔接 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旧版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三、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 二、新版出租车通用发票套印“安徽省出租车行业发票专用章”字样,发票专用章内无需注明纳税人识别号。您可通过拨打12366查询发票信息。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是一个全部建设公租房的小区。该项目总投资3.2亿元(其中企业自筹建设资金30%,剩余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拨入)。现阶段该公租房项目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归属未明确,未来可能出现的如下方案,方案1:政府回购,即与政府签订相关协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方案2:政府投入的建设资金注入企业,公租房产权办成企业自己,即形成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故在该公租项目归属方案未明确的情况下,上述两种方案的涉税问题,特别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请明示,十分?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目前,BT项目的推进模式主要有两类,一是投资方参与建设,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和施工等职责,但不成立单独的项目公司;二是投资方不参与建设,通常为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融资、投资等职责,并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 对于BT项目,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和业主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投资金额由投资方按照“建筑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回报收入按照“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对工程投资金额和投资回报没有分别进行明确约定的,投资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建筑业”缴纳增值税。 (二)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政府对这一基础设施有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纳税人投资B0T项目,以项目建成后实际运营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三)PPP模式,从广义看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从狭义看,与BOT相比,政府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运营过程参与更深。 BT、BOT、PPP项目建成以后,纳税人为项目资产提供管理和维护等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按照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征收率或者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未分别准确核算各服务项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征收率或者税率。 对于您所咨询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文件执行。
普通发票销售方银行开户行及账户未填,这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我们公司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车款全额是105万,该汽车同时用以公司经营,客户接待。现在想问以下3个问题:1.股东需要交税吗?怎么交?交多少?2.由于同时用于公司经营,购车款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扣除?还是按比例扣除?3.用以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油费、保养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发票开具公司名字,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规定: 十、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租用个人的车辆,须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如租赁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支出由企业负担的,企业可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及证明该费用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
取得的餐饮或是淘宝购买1000元左右办公用品、修理配件的普通发票,销售方经常少填开:银行账户或是地址,请问此类发票是否合规,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属于不合规发票,为什么不能在开票软件中新增限制条件,必须将销售方信息填开完整才能提交开票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 建议发票开具尽量填列齐全,目前开票系统暂无强制性限制。
您好,请问,由于普通发票开重,并且是2019年1月开具的,超过360天,不能开具红字发票,我单位只能将这笔应收账款做核销处理,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那税务上能否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税务局哪些资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目前税法没有文件规定超过360日不能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建议您根据文件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您符合相关红冲的条件,就可以进行红冲。
员工出差费用报销,含误餐补助,误餐补助需要凭发票报销吗?或者不需要发票,直接随差旅费发放?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第一,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单位经过与往来单位核对,发现2019年1月开具的普通发票开重了,但是对方的发票联找不到了,能否冲红,是否会产生纳税风险,如果不能冲红,可以采取哪些办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您符合相关红冲的条件,就可以进行红冲。”
我是一家销售动物血液的生物制品的企业且客户均为各大医院,由于不直接对消费者零售,销售的生物制品也不是药品,无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我们供货商对我们开具的是3%的发票,而我们如不能办理简易征收,我们只能对外开具13%的发票,大大的提高了我们的税负,给我们带来了损失,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投资的全资酒店子公司,母公司(房地产公司)出资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母公司报建立项,建成一栋楼,后以建筑主体和土地使用权资产整体移交全资酒店子公司,请问:1、母公司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子公司;2、母子公司各应交那些税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我司是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我司2018年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但处罚之后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2019年度接主管税局通知,告知我司2018年发生发票违法处罚后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退还相应期间已享受的优惠款项,且需加收对应的滞纳金。我司对退还优惠款项无异议,但对加收滞纳金有异议,通常理解,企业只有欠税,才需缴纳滞纳金,在“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增值税相关条款中并没认定企业收到的退还款项为“税款”,且财税200815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项为“财政性资金”。故我司对退还上述增值税优惠款项时需同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有疑义,想征求上级局的意见?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举报金水区麦子乐器商行,经营者张培清,地址英协路沈庄北街天佑小区楼下,营业执照为乐器配件零售,超范围经营,开办乐器培训,已向教育局投诉,该工商户多年以来的销售培训收入,均未向学生开具增值税发票,未交税,望严查?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果该商户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您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其次,如果该商户存在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举人要进行偷漏税行为的举报,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为了防止举报不实的发生,建议您整理好相关证据资料,以书面形式向该商户所属地市稽查局进行举报,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稽查局举报电话:0371-67655313。
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我们公司建厂的时候,老板没有财务意识,在政府出让的土地上自己买建材找人盖的厂房,个人账户打款,也没有厂房建筑的发票,后来税务局来核定房产税的时候,规定了一个房产原值,财务按照这个原值每月计提折旧,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折旧费用能否税前扣除?另外没有发票,没有公司账户打款记录,房屋建筑的固定资产怎么入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您好!我们从个体户,农村合作社、农产品公司买了农产品,有发票,无合同,我们是否需要根据发票金额缴纳印花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如有疑问
您好,建安企业,收到绿化费用发票,发票未备注工程所在地及项目名称,是否影响土增汇算清缴?如果影响,对方企业因如何重新开具?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公司项目在国外如何取得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公司为一家酒店,给客人提供住宿服务,现在客人要求我们开具抬头为“个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可以给客人开具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0】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20 至 2020-11-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20 至 2020-11-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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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20 至 2020-11-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