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8-01 至 2020-08-05,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浙江省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物业收取物业费只有手写手机没有提供正规发票,以及水费也没有发票,停车费也没有发票,是否存在漏… 2. 您好,我是小区业委会,我现在出租一个小区集体的商铺给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在税务局… 3. 我司开展充电桩业务(给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请问这项业务是开6%的销售服务发票还是开13%的销… 4. 麻烦请咨询,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开具员工个人名字抬头的发票报销通讯费。咨询问题如… 5. 企业租赁农民个人土地用于企业经营,农民无法提供发票,请问企业财务怎么入账?企业是否可以凭农民… 6. 我是一家个体户,我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没有填写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这个发票可以用吗? 7. 电子发票没有监制章和发票章可以进行报销吗 8. 我们单位要求在发票报销后由财务人员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发票已验章,附件章三个印章,请问符合规定… 9.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10.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11.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给我们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服务,开具了《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2. 1、请问普通发票联丢失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是否要去税务局进行报备?在线咨询回复说“书面报告税… 13. 跨期入账的票据能否税前扣除?如2019年12月的发票,在2020年5月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4. 在网上购买了两轮轻便摩托车。店家给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说增值税电子统一发票能上牌照。而… 15.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个税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如果付款单位没有及时付款而没有代扣代缴。… 16. 公司员工出差从去哪儿网购机票,去哪儿网开出来的发票全是旅游服务-机票款,这样的发票可以做差旅… 17. 我公司运营商场,计划免费向消费者发放优惠券,鼓励消费者向商家消费,我们再向商家支付差额(优惠… 18. 我公司是否可以委托有食堂的公司为我公司员工提供工作餐,我公司与该公司定期结算餐费,请问:我公… 19.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利用我司的仓库及配送资源,在重庆主城内为客户提供仓储管理服务及根… 20. 您好,我想成立蔬菜肉类配送公司,但是我的货物都是从个人或者个体户手里收购的,他们都没有办法为…

二、官方答复汇编

物业收取物业费只有手写手机没有提供正规发票,以及水费也没有发票,停车费也没有发票,是否存在漏税逃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对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如对方拒绝按规定开具,您可在线举报,也可联系12366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您好,我是小区业委会,我现在出租一个小区集体的商铺给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在税务局的登记是组织临时登记,税务局回复需要我自己开具普票,请问我该如何开具此张房租票,需要交纳哪些税费,该如何申报收入?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第一条规定,对浙江省范围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领取发票后在相应的开票系统中开具,会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相应的税费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我司开展充电桩业务(给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请问这项业务是开6%的销售服务发票还是开13%的销售电力发票,或把业务收入分为销售电力13%和提供服务6%两项业来分别开票?18789828525?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麻烦请咨询,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开具员工个人名字抬头的发票报销通讯费。咨询问题如下:1、此通讯费是否允许在所纳税纳税申报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安徽省内是否有个人因公通讯费报销/补贴限额?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通讯费未例入职工福利费范畴,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即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且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租赁农民个人土地用于企业经营,农民无法提供发票,请问企业财务怎么入账?企业是否可以凭农民个人的支付款记录登记入账,在所得税汇算时按25%调整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可以企业怎么入账?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入账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我是一家个体户,我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没有填写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这个发票可以用吗?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不符合发票开具规定的,不得作为有效凭证使用。

电子发票没有监制章和发票章可以进行报销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我们单位要求在发票报销后由财务人员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发票已验章,附件章三个印章,请问符合规定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5】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因此,开具发票应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取得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形。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您取得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另外,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青海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给我们提供电梯检验检测服务,开具了《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请问他们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不交,请问不交增值税不开增值税发票的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鉴证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1、请问普通发票联丢失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是否要去税务局进行报备?在线咨询回复说“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具体内容怎么写,报告给税务局后,罚款大概是多少?2、发票联丢失,记账联复印件该公司公章是否可以与发票联一样正常使用?

【答复单位:江苏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纳税人办理材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 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 份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办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附件规定: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丢失发票入账问题可以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跨期入账的票据能否税前扣除?如2019年12月的发票,在2020年5月报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这个时间跨度是否有限制?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在网上购买了两轮轻便摩托车。店家给开具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说增值税电子统一发票能上牌照。而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的车管所,说必须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才能上牌照。请问他两谁对,我该去反驳谁?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个人去税务局代开的劳务发票,个税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如果付款单位没有及时付款而没有代扣代缴。那么个人是否可以自行缴纳这张劳务发票的个税!用个税app还是去税务局大厅缴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七、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公司员工出差从去哪儿网购机票,去哪儿网开出来的发票全是旅游服务-机票款,这样的发票可以做差旅费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根据您的描述,您公司员工因出差原因通过“去哪儿网”购买机票,不属于旅游服务;按照规定属于航空运输服务,可出具《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去哪儿网”收取机票款的同时,收取了代理服务费,且该费用由您公司承担,应向您公司出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 开具发票时,税收分类编码选择错误的,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税收凭证。

我公司运营商场,计划免费向消费者发放优惠券,鼓励消费者向商家消费,我们再向商家支付差额(优惠金额)。像这种业务,我公司免费发放优惠券需要做收入纳税么?向商家支付差额,商家是根据具体业务来开具相关内容发票给我们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贵司的发放消费券行为本质是购买货物无偿赠送给消费者,因此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商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收入分别向消费者和贵司开具发票。

我公司是否可以委托有食堂的公司为我公司员工提供工作餐,我公司与该公司定期结算餐费,请问:我公司没有发票,是否可以按双方公司结算的费用按职工福利费入账?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入账问题: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我司为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利用我司的仓库及配送资源,在重庆主城内为客户提供仓储管理服务及根据客户书面订单信息,将相关货品按时运送到指定地点”。请问,在同城内,将相关货品在约定好的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是按“现代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收派服务缴纳6%增值税”,还是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9%增值税”?开票前需要去我司所属税局去核实税费种么?

【答复单位:重庆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2】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请参考上述规定判定您提供的应税行为,如实开具发票。

您好,我想成立蔬菜肉类配送公司,但是我的货物都是从个人或者个体户手里收购的,他们都没有办法为我提供进货发票,请问我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8-0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三、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因此,如为其他个人销售货物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另外,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8-01 至 2020-08-0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8-01 至 2020-08-0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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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8-01 至 2020-08-0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