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4-21 至 2020-04-25,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四川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 2.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累计出资10亿元收购B公司名下… 3.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物资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销售商品混凝土。我公司计划生产以水泥、… 4. 公司外购奖品在公司年会上以抽奖的方式给员工无偿赠送算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5. 我司2012年租入一栋不动产,然后改造后转出出去,收取的租金一直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然后… 6. 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 7. 我们是一家施工企业,现在给我们提供租赁服务的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期间优惠政策,给我们… 8. 基金以成本价出售股权,涉及增值税吗? 9. 裹一层粉过油定型的速冻禽肉生制品属于肉类生制品类别吗?增值税税率是9%吗? 10. 1我公司乃省属国有企业,想通过分立的方式,将部分资产(探矿权及相关权益)、负债转让给分立企业… 11. 大型购物中心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费不需要按财产租赁交印花税吧?房屋功能的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 12. 请问个体工商户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候,税率是怎么选择 13. 老师,您好。有两类业务咨询一下。一种情况是,一个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商贸公司,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 14. 拍卖公司请教:拍卖委托方为个人的一批字画,已成交,为委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买受人是单位,… 15. 请问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有产权车位,在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是按非住宅… 16. 总公司在海拉尔,分公司在扎兰屯,总公司在扎兰屯买了一处房产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办理房产证时需… 17. 2019年汇算清缴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纳税调整明细表费用类调整其他的描述提到:第30行“(十七… 18. 资管产品管理人对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相应的资管产品应税行为需不需要申报企业所… 19. 建安工程合同中,甲方只提供水电是否属于甲供材工程,乙方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按3%征收… 20. A公司为国有独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A公司以其工会组织B工会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乘预计计税毛利率再乘企业所得税率25%,缴纳企业所得税。财务人员以总局文件为据,对税务机关将毛利额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提出异议;税务机关答复毛利额直接缴纳预征税款。现咨询区局,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直接以毛利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否符合总局文件规定,。恳请区局以文字方式回复纳税人咨询,方便纳税人查阅咨询回复详情?

【答复单位:新疆纳税服务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4-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累计出资10亿元收购B公司名下的一煤炭企业M公司,其中:矿产资源价款8亿元,M公司总资产2亿元(负债1.2亿,净资产0.8亿)。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签订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签订了M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B公司将M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按净资产转让0.8亿元转让)并根据此协议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问:印花税如何交纳?我们的理解: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可见,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我们理解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的协议缴纳印花税。印花是属于正列举的税种,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中包含了股权转让、矿产资源价款的诸多内容,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上理解是否正确、恳请给予帮助解答?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就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及如何缴纳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物资贸易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有销售商品混凝土。我公司计划生产以水泥、砂石为原料的商品混凝土销售,主要原材料由我公司购买后委托加工,对方开具加工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能享受增值税率3%的简易征收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请您按照文件要求根据您的实际业务自行判断,如自行判断有困难的,建议您直接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公司外购奖品在公司年会上以抽奖的方式给员工无偿赠送算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外购奖品在公司年会上以抽奖的方式给员工无偿赠送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我司2012年租入一栋不动产,然后改造后转出出去,收取的租金一直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然后租赁合同在2020年1月到期了,我司继续与不动产所有者续签租赁合同。请问这钟续租的情况是否还可以继续按照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可以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我们是一家施工企业,现在给我们提供租赁服务的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期间优惠政策,给我们提供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总价款不变,但是这样会给我们企业带来损失。我们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专票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基金以成本价出售股权,涉及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为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裹一层粉过油定型的速冻禽肉生制品属于肉类生制品类别吗?增值税税率是9%吗?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根据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二、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1我公司乃省属国有企业,想通过分立的方式,将部分资产(探矿权及相关权益)、负债转让给分立企业。这样的重组方式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探矿权是否属于实物资产呢?如何定义政策中的“打包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项目?二、分立后,我公司与分立企业均为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109号),对所得税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大型购物中心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费不需要按财产租赁交印花税吧?房屋功能的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露天停车场不具有房屋的功能。《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相关处室答复,提供场地租赁,签订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问个体工商户在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候,税率是怎么选择?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个体工商户如为一般纳税人,目前适用税率有13%、9%及6%,请根据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若您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征收率有5%及3%,请根据应税项目适用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老师,您好。有两类业务咨询一下。一种情况是,一个一般纳税人性质的商贸公司,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该业务在同合同中分别标明了材料价格和运输价格,请问这类业务中,运输属于混合销售、价外费用还是兼营行为?是否可以按不同税率开具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发票;第二种情况,一个一般纳税人性质的物流公司,销售水泥并提供运输,也在同一合同中,明确水泥价格和运输价格,请问这类业务中,运输属于混合销售、价外费用还是兼营行为?是否可以按不同税率开具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拍卖公司请教:拍卖委托方为个人的一批字画,已成交,为委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买受人是单位,要求开据成交款的发票,普票发票上注明拍卖成交款,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已代扣代缴成交款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538号令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合免税条款,如果适用,已交的增值税怎样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自行判定是否属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若属于,已缴的税款可申请退税。误收多缴退抵税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退(抵)税办理 > 3.21.1 误收多缴退抵税 ” 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如果是委托拍卖,发票应由字画的所有人开具,拍卖行开具的是经纪代理服务发票。

请问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有产权车位,在土地增值税预缴时,是按非住宅还是按非普通住宅的预缴税率来预缴税款?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同一清算单位中清算类型的划分 同一清算单位中同时包含多种房地产类型的,应按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三种类型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并据此申报土地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总公司在海拉尔,分公司在扎兰屯,总公司在扎兰屯买了一处房产给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办理房产证时需要交契税,总公司已到房产所在地办理跨区税源登记,并且登记采集了房源信息,同时维护应税明细。因为分公司已作为房屋使用人缴纳了房产税,那总公司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还需缴纳房产税吗?如果不缴纳房产税,维护了应税明细会有未申报记录并产生处罚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规定:“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若您企业采用无租方式将房屋租给分公司使用,则应由分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若属于上述情形,总公司采集了房源信息和应税明细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若仍有疑问建议再次留言或直接拨打12366。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2019年汇算清缴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纳税调整明细表费用类调整其他的描述提到:第30行“(十七)其他”:。。。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1.是否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填写完成,调增了视同销售利润后,可以在此处调减?2.如果可以,调整范围是仅限于捐赠和广告两类吗?“等”字如何解释?3.对应视同销售明细表,是仅限于(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以及(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吗?4.送给客户的样品,以及作为实物返利和货物索赔送给客户的产品是否包含在可以调减利润的范围内?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附件中的规定:“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管产品管理人对资管产品应税行为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相应的资管产品应税行为需不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费用?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而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以下文件规定的收入范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免征规定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规定 :“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建安工程合同中,甲方只提供水电是否属于甲供材工程,乙方是否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按3%征收增值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A公司为国有独资集体所有制的厂办大集体企业,A公司以其工会组织B工会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按照法律形式上A公司与B工会应属于持股代持关系,现若将代持关系还原,将甲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实际股东A公司,这种股权转让税收如何处理,有无特殊处理政策,会涉及哪些相关税费?(甲公司现公允价值大于B工会初始投资成本)?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4-21】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计税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4-21 至 2020-04-25。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4-21 至 2020-04-25)。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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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4-21 至 2020-04-25),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