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3-17 至 2020-03-21,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您好:我司是生产饮料的生产型公司,为推广产品,会不定时在商场、超市进行试饮活动,主要方式为将… 2. 自然人将自己闲置资金出借给法人企业,每月收取利息,发票怎么代开?涉及那些税负?税率是多少? 3. 13.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 4. 我公司收到了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一张,代开时已在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了0.4%的个… 5. 我单位是一家水务公司,购买南水北调未经加工的水,然后通过管道运输卖给自来水厂,请问我是否需要… 6. 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及各个村的城建税税率为多少 7.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在申报所属期的月份内产品已经交付并对销售房款全额开具增… 8. 专家好!我是一户一般纳税人性质的房地产企业。2019年8月,我公司开发的一地产项目完工,开发… 9.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A#房屋。在2019年12月进行分立重组,分立后甲… 10. 您好,我司是船东公司(国际运输),已申请零税率免抵退资质。现和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A公司设… 11. 一般纳税人出售2011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开票时应使用哪个商品税收分类编码?1、是和购入发票一… 12. 疫情期间取得的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补助能开发票吗?开什么税目?税率多少? 13. 一名自然人,将其商铺租给一般纳税人使用,月租金8万元(每年96万元),该企业要求自然人出具专… 14. 山西省太原市列为133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税务成本认定上,土地价款和一级拆迁补偿成本如何处理… 15. 我是在校博士研究生,去年有一笔在外兼职的收入被征税,可以退么?如果可以退,具体什么流程? 16. 我们是一家酒店住宿业一般纳税人,由于自己的原因,给客人开具带税率的普通发票,和给客人开具了专… 17. 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小规模企业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税率1%的优… 18. 我们是一家酒店住宿业一般纳税人,我们在2月6号以号给客人开具了专票和带有税率普票,目前已追不… 19. 1.我司为连锁加盟酒店总部每月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加盟商统一装修、标识、服饰等… 20. 我是一个菜农,自己家有几个大棚,菜一部分供应给企业食堂,一部分在早市出售,但给企业食堂的他们…

二、官方答复汇编

您好:我司是生产饮料的生产型公司,为推广产品,会不定时在商场、超市进行试饮活动,主要方式为将产品使用试饮杯提供感兴趣的商场、超市不确定顾客在现场试饮。请问,这部分试饮产品,我们是否需要做试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自然人将自己闲置资金出借给法人企业,每月收取利息,发票怎么代开?涉及那些税负?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发票开具原则上要求为据实开具,如您发生了该增值税应税服务,则可以开具发票。 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2%。

13.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第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在文件下发前,纳税人已经就相关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部分难以追回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发票,请问能否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缴纳增值税,其他部分仍享受免税优惠?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根据上述第5期第13条,如果2020年1月份有开专票和普票,专票不能从客户处拿回冲红,应该是就专票部分收入缴纳增值税,普票和未开票部分可以免税。但专管员说都要缴纳增值税是怎么回事,可能我们理解不透政策,烦请解答?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第十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2020年2月10日) 据此,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仍无法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他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在8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发生可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可以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放弃免税,应就某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我公司收到了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一张,代开时已在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了0.4%的个人所得税,且发票备注栏内并没有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字样,请问我公司是否还需要按劳务所得扣缴个税,如果需要扣缴的话那么适用什么税率?希望给予一个准确答复?

【答复单位:青海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劳务报酬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的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青海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

我单位是一家水务公司,购买南水北调未经加工的水,然后通过管道运输卖给自来水厂,请问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哪一条税收政策?麻烦老师解答?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规定,征税范围……(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规定,自来水,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该水务公司需要按照销售货物(水)缴纳增值税。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你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福州市长乐区营前街道及各个村的城建税税率为多少?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纳税人按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一、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的解释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工矿区是指需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①非农业人口在二千人以上;②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按程序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 按纳税人工商营业注册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适用税率仍按《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您好,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楼盘在申报所属期的月份内产品已经交付并对销售房款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我司在该月销售房款的增值税已按9%税率全额开票的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税基础是否为“预收款/(1+9%)"?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

专家好!我是一户一般纳税人性质的房地产企业。2019年8月,我公司开发的一地产项目完工,开发项目属于“营改增”之后的新项目。项目完工之后,部分客户到公司实地看过现房后觉得不错,然后就交付了首付款,并签订了相关购房手续。我想请教的是:1、对公司收到的项目完工之后这部分看过现房然后交付的购房首付款,我们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是按照3%的预缴率办理预缴申报还是按9%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办理申报?(我们理解是,虽然收到的这部分首付款是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后,但这部分首付款属于预收款性质,不是房屋全款,应按3%办理预缴申报,不知对否?)2、我们是2019年8月完工,10月交房。在收入结转时间上,我们应该是在项目完工当月,也就是8月就办理收入结转?还是在房屋交付时间,也就是10月办理收入结转?3、项目完工之前收到部分购房者交付的首付款,但项目完工之时,也就是2019年8月有部分交付过首付款购房者的按揭款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进入公司账户,那么结转收入时,我们是不是也需要把这部分购房者交付的首付款也作收入结转,然后按9%的适用税率办理增值税申报?(虽然我们开发的产品已经完工,也达到了交付条件,但这部分按揭款尚未进入公司账户的购房者,我们暂时是不会把房屋交付给他们的,购房发票也是不会开具的。直至按揭款进入公司账户之后,我们才会向这样的客户办理交房手续。)烦请专家给予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20】一、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 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 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 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 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收到预收款,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后,再按适用税率9%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A#房屋。在2019年12月进行分立重组,分立后甲公司依然存续;另外,派生分立出乙公司。根据公司的分立协议,相关不动产A#房屋改由乙公司持有,并由乙公司承接相关联的债务和劳动力。甲公司已经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办理了相应的不征增值税手续。并将不动产A#房屋过户至乙公司。随后乙公司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分立后的乙公司在2020年2月将不动产A#房屋对外出租能否适用5%的简易计税?若日后乙公司将不动产A#房屋对外转让,能否适用5%简易计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我司是船东公司(国际运输),已申请零税率免抵退资质。现和A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将A公司设备运到境外。因近期船舶无法调遣,和C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内容为把A公司设备运输到境外。国内运输段开具9%交通运输业发票,国际运输段是否属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果是,是否需要取得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资质?是否需要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开具增值税免税普票呢?如果都不是,适用服务和税率分别是?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三、……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您的描述,若你司提供的业务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则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纳税人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査。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般纳税人出售2011年购入的固定资产。开票时应使用哪个商品税收分类编码?1、是和购入发票一致?还是有其他范畴的分类编码可使用?2、开票税率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一、目前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经大体涵盖了所有行业,纳税人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的附件中下载查看。据实开具即可,不要求和购入发票一致。 二、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8号)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疫情期间取得的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资金补助能开发票吗?开什么税目?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该资金补助发生的实际业务情况开具发票。

一名自然人,将其商铺租给一般纳税人使用,月租金8万元(每年96万元),该企业要求自然人出具专票,该自然人去税局代开专票,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每月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都会涉及到哪些税种,税率又是多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四(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四、……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二十一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五、《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 六、《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 三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的2%征收。 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39号 第十四条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五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24元;(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O.6元至12元。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 十、《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9)7号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 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上述缴纳义务人包括……自然人……。 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十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财产租赁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六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自然人出租商业用房需缴纳以上税种,因篇幅有限,税率及计算请参照上述文件缴纳。

山西省太原市列为133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税务成本认定上,土地价款和一级拆迁补偿成本如何处理?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是否为15%的土地价款(国土局土地价款票据)+一级拆迁补偿成本全额(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单)?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我是在校博士研究生,去年有一笔在外兼职的收入被征税,可以退么?如果可以退,具体什么流程?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如果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可以通过办理年度汇算申报以获得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如您选择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或者委托第三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申报的,应当向您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您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如您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论您是选择网络申报还是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年度汇算申报地点均按上述规则确定。 如您选择由单位代办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您直接将相关资料提交单位即可,由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我们是一家酒店住宿业一般纳税人,由于自己的原因,给客人开具带税率的普通发票,和给客人开具了专用发票,未享受到国家疫情的优惠政策,怎么才能弥补我自己的错误,能享受此次优惠?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小规模企业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享受税率1%的优惠?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适用上述规定。

我们是一家酒店住宿业一般纳税人,我们在2月6号以号给客人开具了专票和带有税率普票,目前已追不回,因为自己的工作没做好,不知道享受优惠政策是不能开具专票和有税率发票的普票导致了这个事情发生,怎么我们才能在后续享受疫情情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8】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9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1.我司为连锁加盟酒店总部每月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加盟商统一装修、标识、服饰等)开票时应该选择类别编码比较合适,我司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2.我司采购的带公司标识的酒店易耗品卖给加盟店是否适用混合销售的兼营开具发票税率还是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若您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和分局核实。

我是一个菜农,自己家有几个大棚,菜一部分供应给企业食堂,一部分在早市出售,但给企业食堂的他们要求我给提供发票,不然以后就不能再购进我的菜了,请问我应该去税务局怎么开具发票,开具发票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我个人涉及交税吗,如果涉及交税都交什么税,税率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3-17】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规定:“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您个人销售自己种植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按照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缴纳,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您可以到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3-17 至 2020-03-2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3-17 至 2020-03-2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3-17 至 2020-03-2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