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07-28 至 2021-08-11,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环境保护税合并在财产与行为税申报后,工业噪音的计税依据是超标的分贝数吗?税率是对应的应纳税额… 2. 铁精粉资源税税率多少,应该如何计算? 3. 我公司是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了钢结构厂房的建造工程(施工包工包料),现在需要开具发票,想咨… 4. 我公司生产销售水泥(符合即征即退政策),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但是运费收入和成本可以… 5. 惠州市沐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有出口退税),纳税识别号:91441300MA4WP… 6. 农业部第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中饲料原料表中第1-13-13列出玉米胚芽饼是玉米胚经压榨… 7.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适用税… 8. 你好,请问自来水公司以销售水为主,另外提供水表管道的安装服务,安装安装是含水表等材料统一按照… 9. 我公司是做视听设备销售,跟政府签了个视听设备采购的合同,其中也包含了设备安装。合同中对设备款… 10. 听说契税税率会在9月1日之后提高,是真的还是假的? 11. 我们一般纳税人,有充电桩对外充电,收入组成为电费和服务费,属于混合销售,请问这种情况收入计税… 12. 安徽阜阳市小规模纳税人本来的开票税率是3%,现在政策可以开1%了吗? 13. 目前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4. 我们公司在今年河南洪灾中通过红十字会捐赠外购的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15. 我公司设有后勤部门-食堂,现外公司员工来我食堂就餐是否允许?(是否必需办理卫生服务许可证?能… 16. 关于无偿配建保障房类似这种无偿移交的,税局内部有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的执行… 17. 请问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股票转让涉及的税种及税率,以及申报日期? 18.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重庆市北部新经开园,上面上个地区的运输企业是否都享受… 19. A公司于2009年注册,至2016年营改增后享受简易计税,于2018年9月进行企业分立,分立… 20. 个体工商户,税务局代开专票申请作废后,已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申请退税?

二、官方答复汇编

环境保护税合并在财产与行为税申报后,工业噪音的计税依据是超标的分贝数吗?税率是对应的应纳税额吗?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还要分行填写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同一噪声源昼、夜均超标的,还要分行填写。申报表中“噪声时段”选项可分“昼”、“夜”选择。

铁精粉资源税税率多少,应该如何计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1】您提交的网上留言 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陕西省实施授权事项方案》的公告》2020年第3号:附件:陕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目:铁:1.征收对象:原矿,税率:8%,2.征收对象:选矿,税率:4%。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使用税率的通知》陕财税〔2016〕13号:“一、 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三条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因此,铁精粉属于选矿产品,资源税税率为4%,实行从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我公司是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承接了钢结构厂房的建造工程(施工包工包料),现在需要开具发票,想咨询一下税收编码与税率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税率为11%:……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第一条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因篇幅限制,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选择税收编码,您单位提供厂房的建造工程属于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9%,若您符合条件选择简易计税,则可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目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生产销售水泥(符合即征即退政策),并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但是运费收入和成本可以分清并独立核算。是否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五条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政策的限制,不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如果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10】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税[2015]78号文件要求,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称财税〔2015〕7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5〕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惠州市沐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有出口退税),纳税识别号:91441300MA4WPM2E78,位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西坑工业区,主要生产销售电池,该企业有两套财务账,一套是外账(代理记账公司负责做账,申报纳税),一套是内账(法人妻子负责),很多业务都没有开发票,如一些小公司,手机店,通过法人和其妻子的个人支付宝,微信和银行卡收款,很多都是几千几万的货款,法人妻子的个人银行卡贷款也用公司的钱还款(内账有详细记录),该公司核定为小微企业,但是该公司员工不止30人,个人所得税也是由代理记账公司申报,没有按实际情况申报,该公司的开票税率为13%,望有关部门进行稽核?

【答复单位:惠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和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您可以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到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举报。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在“我要参与”栏目下“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我要举报”子栏目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线索资料。 如仍有疑问

农业部第1773号公告饲料原料目录中饲料原料表中第1-13-13列出玉米胚芽饼是玉米胚经压榨取油后的副产品,1-13-14列出玉米胚芽粕是玉米胚经浸提取油后的副产品。两种产品都是制油后的副产品,只是制作的工艺不同,一个是经压榨一个是经过浸取提油后的副产品。财税2001121号公告中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明确,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自2010年1月1日起,均免征增值税。按两公告,玉米胚芽粕加工成单一饲料可以享受免税。玉米胚芽饼跟玉米胚芽粕是同类产品,只是显示形态不同,是否也可以跟玉米胚芽粕一样享受免税?在网上查到【福建国税】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中第11问11.玉米胚芽粕和玉米胚芽饼的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三条规定:“……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因此,玉米胚芽粕和玉米胚芽饼属于从玉米胚芽为原料,经压榨或浸取提油后的粕类副产品的,是免税饲料产品,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请问黑龙江对玉米胚芽饼是否可以认定为免税饲料产品?

【答复单位: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黑龙江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规定:“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如您所称玉米胚芽饼属于上述政策要求的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即将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新旧相比,税率的规定没有发生变化。对于具体的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23号),区别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根据面积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后,具体的适用税率是否会发生变化?未查询到最新的政策。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想查询本省适用的具体税率,应当通过何种官方渠道可以查到权威的结果?网上可以搜索到新闻类的界面,但是希望能够查到政策性的文件,作为政策依据?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6】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的决定》(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以及减免税事项决定如下:一、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二、下列情形免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者土地、房屋权属调换且不缴纳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于自然人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或“山西税务”公众号,了解相关政策。

你好,请问自来水公司以销售水为主,另外提供水表管道的安装服务,安装安装是含水表等材料统一按照9%计税可以吗?还是必须按照混合销售分开核算,安装收入不能含材料?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建议根据企业实际业务,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确认。若无法确认,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我公司是做视听设备销售,跟政府签了个视听设备采购的合同,其中也包含了设备安装。合同中对设备款和安装费分别计价,那是否可以设备部分开13%发票,安装费部分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听说契税税率会在9月1日之后提高,是真的还是假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是百分之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一般纳税人,有充电桩对外充电,收入组成为电费和服务费,属于混合销售,请问这种情况收入计税是否能够电费13%,服务费6%计税单独计税?还是按照电力产品销售13%计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因您的描述信息有限,我们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您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安徽阜阳市小规模纳税人本来的开票税率是3%,现在政策可以开1%了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目前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8-0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具体税率如下: 1.转让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税率6%,征收率3%。 2.转让商标、著作权、商誉,税率6%,征收率3%。 3.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9%,征收率3%;转让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税率6%,征收率3%。 4.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税率6%,征收率3%。

我们公司在今年河南洪灾中通过红十字会捐赠外购的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公司设有后勤部门-食堂,现外公司员工来我食堂就餐是否允许?(是否必需办理卫生服务许可证?能否对外营业?)因部分员工离家较近不在食堂就餐,餐卡上的钱又不能取出,故食堂对外购入消费品转售员工,请问这项业务是不是要视同销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无偿配建保障房类似这种无偿移交的,税局内部有增值税、所得税、土增税视同销售计税依据的执行口径?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如您单位无偿配建保障房并移交,属于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上述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股票转让涉及的税种及税率,以及申报日期?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重庆市北部新经开园,上面上个地区的运输企业是否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如何申请或报备?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A公司于2009年注册,至2016年营改增后享受简易计税,于2018年9月进行企业分立,分立时享受相关税收免税政策,并根据2009[59号]文件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存续,问新设立公司是否享受原续存公司的增值税的简易计税政策?请明确回复是否可以享受还是不享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个体工商户,税务局代开专票申请作废后,已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1-07-2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路径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若浙江省电子税局无法办理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处理。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07-28 至 2021-08-1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07-28 至 2021-08-1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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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07-28 至 2021-08-1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