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1-21 至 2020-11-30,答复单位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图书销售公司卖出的印刷品*PANTONE色卡的税率是9%吗? 2. 你好,餐饮行业开的都是普通发票,前面1-4月不知道免税政策,开的都是餐饮普票6%正常交税,从… 3. 芝麻酱和芝麻油一样,都属于初级农产品吗? 4. 你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店里制作饮料及咖啡,直接卖给消费者,按照什么缴纳增值税及适用什么税… 5. 个人有一套住房租位于丹江口城区,现租给公司作为住宿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房东开具增值税专… 6. 咨询一下:比如省财政厅发行政府债券到位后,将资金划转给市州财政局使用。市州财政局按期向省财政… 7. 为了公司合理合法纳税,公司参与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该项目属于中央空调工程,包含设备及安装服务… 8. 您好,请明确回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交房时间 9. 房地产企业,其他个人(非员工)推荐客户,成功购房所得佣金,在税务局代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税务… 10. XX省XX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标明:2020年X月X日A公司以415万元的最高价竟得B公司… 11. 房地产企业买房同时赠送物业费,该部分金额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1、房地产企业买房同时赠送物业费,赠送的物业费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2、房地… 13. 我发现税收分类编码上有一些货物适用于两个增值税税率,例如腌腊肉制品同时适用13%和9%的增值… 14. 我单身时贷款买的房,结婚领证后准备交契税,但是老婆名下也有一套房已经办理房产证,我这套房交契… 15. 1、一般工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贷款服务… 16.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 17. (一)、适用税率的确认:1、机台拆机、装机:按安装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2、机台维修:按加… 18.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企业… 19. 我公司主业是以建成的会议、展览馆场地提供会议、展览相关服务。如果场馆业主或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使… 20. 施工企业自己开设石料厂,用于本项目,不对外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图书销售公司卖出的印刷品*PANTONE色卡的税率是9%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3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税率9%。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一、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按销售货物13%缴纳增值税。
你好,餐饮行业开的都是普通发票,前面1-4月不知道免税政策,开的都是餐饮普票6%正常交税,从5月份才调整为开具免税发票。当时以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就把1-4月更正申报调整为免税收入并办理退税。这块开的税率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吗。还是需要重新把有税率开票部分收入更正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五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餐饮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内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无需收回已经开具的有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芝麻酱和芝麻油一样,都属于初级农产品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七)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 (四)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你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店里制作饮料及咖啡,直接卖给消费者,按照什么缴纳增值税及适用什么税率?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个人有一套住房租位于丹江口城区,现租给公司作为住宿用,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需要房东开具增值税专票,请问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第一,个人出租住房: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形,房产税4%;增值税,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免征;个人所得税10%。 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取得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情形,房产税4%;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税额的(7%或5%或1%),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3%,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的2%,个人所得税10%。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三、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增值税计算公式(五)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税办发〔2019〕5号)文件规定,2月1日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累计月代开金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税额免征增值税,代开的专用发票税额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累计月代开金额超过10万元的,按照累计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即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10%;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第二,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动产销售和出租代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58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发票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咨询一下:比如省财政厅发行政府债券到位后,将资金划转给市州财政局使用。市州财政局按期向省财政厅支付利息,省财政厅再将利息支付给债券投资人。请问一下省财政厅取得市州财政局支付的利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请明示政策依据及具体条款?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金融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为了公司合理合法纳税,公司参与公开招标项目的投标,该项目属于中央空调工程,包含设备及安装服务,投标文件要求:设备部分和安装部分的报价,按不同的付款方式付款,中标后分别按《空调设备合同》和《空调设备安装合同》模板签订合同。本项目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牵头人为A公司,B公司为联合体成员,合同签订业主为甲方,A&B公司为乙方,分别签订《空调设备合同》和《空调设备安装合同》。A公司和B公司营业范围都包含空调设备采购和安装服务,同时也是一般纳税人,且B公司在此项目用到机电安装资质。招标文件并为对税率做要求。第一种情况:《空调设备合同》约定走账和开票由A公司,并按13%税率开票;《空调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走账B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是否可以套用清包工简易计税,或者甲供工程的相关规定?业主方是否有权拒绝3%税率的发票?第二种情况:《空调设备合同》约定走账和开票由A公司,并按13%税率开票;《空调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走账A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是否可以套用清包工简易计税,或者甲供工程的相关规定?业主方是否有权拒绝3%税率的发票?第三种情况:《空调设备合同》约定走账和开票由B公司,并按13%税率开票;《空调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走账B,采用简易计税按3%的税率开票,是否可以套用清包工简易计税,或者甲供工程的相关规定?业主方是否有权拒绝3%税率的发票?请贵方帮忙回答以上三种方式是否能满足简易征收的要求规定。联合体投标是否影响简易征收的判定,盼复!?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合同内容及实际情况,自行判定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若提供的建筑服务符合文件规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则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是符合规定的,业主无权拒收。
您好,请明确回复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交房时间?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房地产企业,其他个人(非员工)推荐客户,成功购房所得佣金,在税务局代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税务局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1.5%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企业是否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 若税务机关已在代开环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支付方再代扣代缴。
XX省XX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标明:2020年X月X日A公司以415万元的最高价竟得B公司2018年取得的位于C地房地产,在税务局进行不动产交易时,裁定书中的415万元是含增值税还是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各项税费的计税依据如何选择?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发票总金额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增值税税额。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中的内容,您可联系法院相关部门核实。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请您补充提供该项业务的具体情况,如销售方是否为企业、其不动产取得的时间等信息。以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为例: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2.附加税费: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3.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4.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5.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水利基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以其账簿记载或财务报表中所列的正确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作为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依据;对账证不全,不能准确反映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比照地方税收征管实行核定方式征收。 二、购买方: 1.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需根据您的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房地产企业买房同时赠送物业费,该部分金额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房地产企业买房同时赠送物业费,赠送的物业费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2、房地产企业员工购房,给予的员工购房优惠折扣,未低于成本价销售,该部分优惠金额是否应视同给员工发放福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3、集团关联公司间的日常资金往来是否必需按照贷款服务计算利息,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4、房地产企业,其他个人(非员工)推荐客户,成功购房所得佣金,在税务局代开经纪代理服务发票,税务局将该应税行为认定为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并按照1.5%征收个人所得税,支付佣金企业是否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建议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若咨询员工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根据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19号)第三条的规定,凡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 若税务机关已在代开环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无需支付方再代扣代缴。
我发现税收分类编码上有一些货物适用于两个增值税税率,例如腌腊肉制品同时适用13%和9%的增值税税率,请问什么情况下适用13%,什么情况下适用9%?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我单身时贷款买的房,结婚领证后准备交契税,但是老婆名下也有一套房已经办理房产证,我这套房交契税是按什么税率交呀?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第一条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一般工商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6%,如果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征收率是3%,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享受1%的优惠增值税征收率?2、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3小点“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请问与投资者本人相关的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人员?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即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对于您咨询的第二个问题,没有政策规定投资者本人相关的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范围,建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请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收入是否可以这样计算:含税收入/(1+税率)+土地价款抵减收入减少的增值税销项税金?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适用税率的确认:1、机台拆机、装机:按安装服务适用9%增值税税率;2、机台维修: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3、机台安装后的维护保养:按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税率。(二)维护保养与维修的界定、区分?1、维护保养与维修如何区分?2、年度/定期保养合同是否明确属于维护保养?3、年度/定期保养合同中的损耗备件更换费用(含在保养合同内),是否确定属于维护保养,按6%税率开票。(三)部分厂商开票税率有误,且不同意作废重开,作为发票接受方有何风险?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3】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的。 (二)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维护是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仍对其进行定期保养。 (三)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在会计核算上我企业都是按主营业务收入各项目明细核算的。比如主营业务收入—商业管理—物业管理费收入、场地管理费收入、停车场收入、装修管理费收入、租赁服务收入、电费服务费收入等。按税法规定物业服务和租赁服务属于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如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可以享受优惠税率。但因本公司为了明细核算,仅按明细核算的物业管理费收入是达不到70%的,我想问的是上述明细核算内容能否一起算作是物业服务的收入总额来加总计算享受15%的优惠税率?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2】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 三、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规定:“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我公司主业是以建成的会议、展览馆场地提供会议、展览相关服务。如果场馆业主或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使用展馆场地举办会议,包括内部会议,如公司年会;或外部会议,如商务会议等的行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若是,增值税、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2】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是您单位内部使用,则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如果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服务,则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企业自己开设石料厂,用于本项目,不对外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1-21】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1-21 至 2020-11-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1-21 至 2020-11-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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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1-21 至 2020-11-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