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05-13 至 2019-05-31,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河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19年2月做的差额征收备案.从2月份-4月份一直在税控盘中开… 2. 我司是属于制造生产业(兼营安装调试按摩椅,不是混合销售),帮A公司安装调试按摩椅,请问安装调… 3. 购买的商品,此商品不属于我司经营范围内,顾客在商场消费满一定额度后可抽奖,想咨询1、此行为是… 4. 物业公司公共部分所得如公共部分广告位出租收入,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把该部分收… 5. 工作人员,你好;本人去汉台区税务局,咨询房屋出租开发票一事。未得到明确以及准确的答复,因为窗… 6. 我们在内蒙古当地承揽了一项EPC合同。合同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且三项工作内容可以明确区… 7. 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存货是否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8. 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9. 请问我司对外销售废品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具体税率是多少呢? 10. 我公司在所属期三月的时候,开错一张专用发票,当月忘了作废,当月重新开具发票,导致当月该笔业务… 11. 我司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向境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由于服务不完全发生在境外,故没有享受增值税免… 12. 物业公司代管的安置房由建设局交给国投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司与国投… 13.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与电信、移动等签订的基站放置费用,物业公司不承担管理和维护费用,仅提供场地… 14. 我公司在异地预缴城建税率为7%,而适用税率为5%,多交的2%能退吗?现专管员要求做7%的税种… 15. 物业公司代管保障房由住房保障中心交给安居置业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 16.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与广告、快递柜等公司签订的电梯类视梯镜框装饰、电梯口宣传栏、快递柜等情形,… 17.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所产生的楼道照明、小区照明、电梯、水泵用电需分摊给小区业主,向小区业主收取… 18.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因公司业务需要办理了中国石化的加油卡,充值后中国石化给我公司开具了零税… 19. 处置2009年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13%的税率开票吗? 20. 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没有税率16%的那一栏,但有需要申报在这一栏的销售,要如何申报呢?

二、官方答复汇编

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2019年2月做的差额征收备案.从2月份-4月份一直在税控盘中开票模块中的差额征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开票价税合计100000扣除额98000,剩下的2000按0.05缴税.现在专管员让补税.请问我要不那部分的税.计税依据是什么.税率多少.申报的时候也是差额征收申报.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差额征收.到底可不可以开差额征收专用发票.到底怎么开票.增值税怎么申报?

【答复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1】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部分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我司是属于制造生产业(兼营安装调试按摩椅,不是混合销售),帮A公司安装调试按摩椅,请问安装调试服务费开几个点的税率?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30】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针对您的问题,给您提供如下参考建议: 一般纳税人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为9%;提供技术服务适用税率6%。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 (四)建筑服务。 ……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现代服务。 ……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

购买的商品,此商品不属于我司经营范围内,顾客在商场消费满一定额度后可抽奖,想咨询1、此行为是否视同销售?2、中奖顾客是否要代扣个税?3、2019年新个税法对其是否还按20%算偶然所得?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8】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物业公司公共部分所得如公共部分广告位出租收入,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把该部分收入弥补公维金,问该收入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7】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六)租金收入;……”物业公司收取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的一部分,应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作人员,你好;本人去汉台区税务局,咨询房屋出租开发票一事。未得到明确以及准确的答复,因为窗口规定开发票时必须要有合同原件,而合同中要明确税率是多少?至此不清楚汉中市的个人房屋出租税率到底是多少?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7】陕西税务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房屋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以增值税税额的7%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5%计算缴纳;房屋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以增值税税额的1%计算缴纳。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水利建设基金:以租金收入的万分之六计算缴纳,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水利建设基金降至万分之五(非自由试验区和贸易区)。 8、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征印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不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免征。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5号 第四条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我们在内蒙古当地承揽了一项EPC合同。合同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且三项工作内容可以明确区分金额跟税率。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设备销售由另外一家A公司执行。A公司直接给业主开具设备发票。问题是我们在如何在当地预缴税款,设备销售是否在预缴税款的范畴之内。我们的EPC合同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4】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建议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存货是否按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待该存货销售或发生上述视同销售行为时缴纳增值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收取利息),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2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收取利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若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请问我司对外销售废品是否需要交增值税?具体税率是多少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来文所述的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请将情况述说清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文所述废品是货物或固定资产、旧货等),以便我们予以回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公司在所属期三月的时候,开错一张专用发票,当月忘了作废,当月重新开具发票,导致当月该笔业务重复报税,税款已缴纳。四月发现的时候,已经将该发票红冲,由于我公司接下来停业,再无业务,该笔税款产生销项负数,由于本公司的业务只有一笔,确实是重复缴税,请问如何将误操作的这笔税款退回。本人是代理会计,该笔税款金额巨大,本人无力偿还给该公司,望税务局告知该笔税款能否申请退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纳税人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办理材料(柜台办理提供纸质版;无纸化系统办理提供电子版) 1、A07112《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申请退税的入库完税凭证复印件(金税三期系统有记录可不报送)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材料,1份。

我司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向境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由于服务不完全发生在境外,故没有享受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优惠。根据2019年第39号公告,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司没有享受免税或零税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其它加计抵减条件均满足)?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7】12366广东省呼叫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您司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另外,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和出口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二、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因此,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但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另外,如果您司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但无法划分国内业务和出口业务的进项税额,您司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但应按上述规定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此外,有关跨境应税行为的具体规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物业公司代管的安置房由建设局交给国投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司与国投签订协议代其收取租金按年度上缴国投公司,国投公司直接与车主签定合同并开具发票给车主,国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我司代管手续费支付给我司,想请问:1、该地下停车库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申报缴纳?2、国有房产的停车费税率是否适用营改增条款,即20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简易征收5%,之后取得的按10%征收?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安置房取得时间及产权人信息,不能判别适用哪种税率,是否可以按接管项目的时间来确认?此安置房停车费应适用的税目及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1、根据您的描述,国投公司直接与车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给车主,租金由你司代收转付,国投公司应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物业公司若属于转租不动产,则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你司从出租方租赁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与电信、移动等签订的基站放置费用,物业公司不承担管理和维护费用,仅提供场地,(根据05070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自建、购买、租赁在2016年4月30日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5%,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适用9%,我司属于代管,不属于三种情况之一)这项业务适用的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根据您的描述,物业公司提供场地,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9%的税率。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自有的不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转租取得的不动产,则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你司从出租方租赁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我公司在异地预缴城建税率为7%,而适用税率为5%,多交的2%能退吗?现专管员要求做7%的税种核定,而大厅工作人员说我县的城建税是5%,不能做7%的税种核定,怎么解决?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如有疑问

物业公司代管保障房由住房保障中心交给安居置业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司代为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给车主,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后剩余的部分再全额按季度上缴给安居置业,其根据合同将我司代管手续费支付给我司,想请问:1、该地下停车库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申报缴纳?2、国有房产的停车费税率是否适用营改增条款,即20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简易征收5%,之后取得的按10%征收?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保障房取得时间及产权人信息,不能判别适用哪种税率,是否可以按接管项目的时间来确认?保障房停车费适用的税目及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您的描述,你司代为收取租金并开具发票给车主,属于转租行为,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出租方未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转租的,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转租取得的不动产,则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你司从出租方租赁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与广告、快递柜等公司签订的电梯类视梯镜框装饰、电梯口宣传栏、快递柜等情形,物业公司不承担管理和维护费用,仅提供场地,这项业务适用的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根据您的描述,物业公司提供场地,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9%的税率。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自有的不动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如你司出租的不动产为转租取得的不动产,则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你司从出租方租赁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所产生的楼道照明、小区照明、电梯、水泵用电需分摊给小区业主,向小区业主收取公摊电费,这项业务适用的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6】一、物业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摊电费由供电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物业公司收取的公摊电费作为物业费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公摊电费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给用户。 二、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代收公摊水电费、代收未抄表到户水电费均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用户水电费后转付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增值税发票由供电公司、水务集团开具给用户。实行代收转付收取的水电费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作为物业公司物业费收入的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因公司业务需要办理了中国石化的加油卡,充值后中国石化给我公司开具了零税率预付款发票,得知此情况后要求中国石化开具有税率的成品油发票,对方不给予开具,说这是税务局给他们系统设置的,他们也没有办法修改,只能开出预付款发票,请问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5】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机关咨询。

处置2009年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13%的税率开票吗?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暂不清楚您单位具体情况以及取得的是什么固定资产,无法做出针对性答复。如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您属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且适用一般计税方式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13%税率。您可以参考文件执行,也可以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新的增值税申报表没有税率16%的那一栏,但有需要申报在这一栏的销售,要如何申报呢?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05-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增值税计税期间与申报期限
2025-12-31 前旧口径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计税期间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取消了 1 日、3 日、5 日;以十日、十五日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季度计税仅限小规模纳税人和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增值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25-12-31 前旧口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货物实际开始发出日与合同约定发出日孰先确定;销售不动产,以不动产权属登记日与实际交付日孰先确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逾期 90 天应收未收利息的,暂按现行规定处理(《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 年第 13 号公告)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05-13 至 2019-05-31。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05-13 至 2019-05-31)。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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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3)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4)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5)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6)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7)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8)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29) · 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130)

一句话:增值税税率与应税范围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05-13 至 2019-05-31),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