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10-04 至 2020-10-12,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广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提供准确的开票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 2. 我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发工资不走银行卡,进账不走公账,无发票,这些行为属于偷… 3. 请问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进行项目研发,有立项报告、立项文件、委托研发合同及受托方开具的发票,… 4.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没有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的签名,可以报销吗?如果不能报销,违反哪条规定,同时,… 5. 我公司有一项舞台弱电项目,承包给李某,签合同时跟A公司签订,工程一直由李某负责,我们是交钥匙…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 7. 以前年度未开票收入已申报已缴纳税费,现在客户要求补开发票,怎样申报缴纳增值税 8. 你好,我是个体户月核定经营额6万元,二季度开票35万元,请问超定额的情况应该怎么申报? 9. 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由于电表原因,本公司十几年来共收多租户电费14万,现在开给租户的普通发票… 10.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没有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的签名,可以报销吗?是否符合规定! 11. 为外国企业提供的翻译服务收入是否享受跨境服务免增值税政策?服务接受方在境外.翻译服务按“鉴证… 12. 开的专用发票丢了,如何认证? 13. 您好,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日收取,印花税是按照最终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金额计算吗? 14. 你好,甲企业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2010在杭州成立,2019年1月在广州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并… 15. 请问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是否不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采用自制… 16. 发票开具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在旁边补盖了一个清晰的,发票能入账吗?各个地方要求不一样,… 17.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是否必须在报关出口之后 18. 税务uk开出的电子发票没有电子发票章 19. 陕西省通用定额发票如何查询真伪 20. 前几年在淘宝购物,当时没开发票。现在想补开往年发票,许多淘宝商家拒绝,并且提出以下说辞:1、…

二、官方答复汇编

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提供准确的开票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和账号即可?一些单位要求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已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属于合法行为?如属于不合规行为,企业如何维护索取发票的权利?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建议您参考以上文件规定。索要发票是您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方拒绝开具,您可以对他进行举报。

我们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发工资不走银行卡,进账不走公账,无发票,这些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1】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进行项目研发,有立项报告、立项文件、委托研发合同及受托方开具的发票,但是没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能否加计扣除?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材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没有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的签名,可以报销吗?如果不能报销,违反哪条规定,同时,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是否可以同一人?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我公司有一项舞台弱电项目,承包给李某,签合同时跟A公司签订,工程一直由李某负责,我们是交钥匙工程,工程款也经A公司委托后全部转到了李某个人账户,一直没有给我公司开票,现在A公司注销了,不能开票了,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取得发票?李某的挂靠行为合法吗?对我公司会不会有影响?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因此,因对方注销的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挂靠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税务咨询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中“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这个蓝字发票金额范围是指什么?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以前年度未开票收入已申报已缴纳税费,现在客户要求补开发票,怎样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以前年度未开票收入已申报已缴纳税费,当时取得的未开票收入已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5、6列对应的栏次,现在补开发票之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5、6列对应的栏次填写负。 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以前年度未开票收入已申报已缴纳税费,当时已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本期数”列第1栏次或第4栏次,现在补开发票之后,直接冲减对应栏次的销售额即可。

你好,我是个体户月核定经营额6万元,二季度开票35万元,请问超定额的情况应该怎么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规定:“ 一、我省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 额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由于电表原因,本公司十几年来共收多租户电费14万,现在开给租户的普通发票已经无法收回(即原发票无法取得),问:本公司如果开具红字普通发票需要取得租户哪些有效证明?麻烦列举一下?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出现您所述情形,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没有填写收款人和复核人的签名,可以报销吗?是否符合规定!?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为外国企业提供的翻译服务收入是否享受跨境服务免增值税政策?服务接受方在境外.翻译服务按“鉴证咨询服务”开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财税〔2016〕36号 第二章 征税范围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开的专用发票丢了,如何认证?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10】12366吉林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提问。

您好,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日收取,印花税是按照最终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金额计算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 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你好,甲企业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2010在杭州成立,2019年1月在广州设立了一家分公司,并在广州招聘了一些软件工程师,劳动合同与广州分公司签订,2019年10月,甲企业以总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的收款银行为广州分公司的银行账号,软件开发服务均有广州分公司的人员提供,请问,这个技术开发服务收入该如何开票?总公司开具还是分公司开具?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请问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是否不需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采用自制的收购凭证入账?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根据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开具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在旁边补盖了一个清晰的,发票能入账吗?各个地方要求不一样,我只要明确答案能不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次性如实开具肯定是发票内容,但是加盖发票专用章没有明确加盖两次不行?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是否必须在报关出口之后?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的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综服企业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报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附件2)、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其他申报资料。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税务uk开出的电子发票没有电子发票章?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10-08】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

陕西省通用定额发票如何查询真伪?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规定:“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因此,发票真伪的鉴别唯一的办法是需要去税务机关申请鉴别。 同时,您也可以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陕西税务纳税服务”查询定额发票的流向,发票流向信息可以作为发票真伪的参考信息。

前几年在淘宝购物,当时没开发票。现在想补开往年发票,许多淘宝商家拒绝,并且提出以下说辞:1、往年发票不能开2、发票税款需要买家承担3、只能开纸质发票,发票运费由买家承担请问淘宝商家的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要通过什么途径投诉?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1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纸质普通发票与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相同。购买方可与销售方进行交涉发票开具的类型。此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10-04 至 2020-10-12。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10-04 至 2020-10-12)。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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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10-04 至 2020-10-12),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