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15 至 2020-06-19,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拨工程款需要先开发票才能拨款,每期拨款发票金额总和大于工程完工审计金额,能否按实际工程完工审… 2. 福费廷业务增值税如何缴纳,是否按照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法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 3. 我单位为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单位,全额拨款的。18和19两年有过两次出租房屋行为,均已由税务局… 4. 你好,我的客户说我开具的这张发票名称和收款人有点压线,在河北省是退不了税的。所以想问这样的发… 5. 你好!请问一下!有家物流公司长时间在外面购买柴油,拿到增值税发票后卖出,再开票给有需要的别的… 6. A企业经营室内外水乐园项目,我公司预购买A企业经营的水乐园项目资产(不是收购),包括:土地、… 7. 电给别的公司用,对方会付电费,可以开发票吗? 8. 您好,发票专用章没盖全还可以在发票空白地方重加加盖一个吗,有什么相关政策吗 9.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合同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另外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并开具增值税发… 10. 货拉拉不提供个人发票,本人已经完成交易,事后要求提供发票,客服告知无法开发票。存在漏税嫌疑 11. 在哪里可以下载最新的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12. 销售500个商品给客户,另外免费赠送100个该商品给客户,那这100个要不要开票吗?开的话应… 13. 您好,带括号的单位名称,开发票时单位名字都正确,括号是全角或半角有影响吗? 14. 你好,我通过货拉拉进行了货运,交易完成后,发现无法开具发票。通过联系货拉拉客服,告知无法开具… 15. 我单位是定位县域、服务三农的银行,主要发放农户、个体工商户等普惠性贷款,由于近几年经济下行,… 16. 我单位通过县级政府机关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因政府机构无法开具发票,县级政府机关部门向我单位开… 17. 企业新发生业务事项不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该企业能否出具增值税发票? 18. 单位正式职工因加班,用餐费发票报销加班餐费,会计上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扣… 19. 法拍房己邀款,现要办证需要发票。但房产公司还要买受人交什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请问买拍人跟法… 20. 现在停车场很多都是无人收款的,这导致了我们这些车主们爽快地付了停车费,但找不到人拿取发票。请…

二、官方答复汇编

拨工程款需要先开发票才能拨款,每期拨款发票金额总和大于工程完工审计金额,能否按实际工程完工审计后的金额缴税,不然就多缴税了,有什么其他的办法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福费廷业务增值税如何缴纳,是否按照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税法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可以参考《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中的规定:银行开展一级及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以实际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收取手续费,应就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开展福费廷业务需要就利息开具发票的,由一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级市场买入行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向卖出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福费廷业务指引》见附件。盼复?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附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销售额。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因此,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若您描述的福费廷业务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规定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另外,您描述的“手续费”暂不清楚具体是什么业务,您可以参考文件中规定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若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我单位为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单位,全额拨款的。18和19两年有过两次出租房屋行为,均已由税务局代开发票,并取得完税证。而且按时代缴职工个税。现在税务局说我单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逾期未申报,说即使没有也要零申报,要对我们罚款,请问是否合理合法?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 第二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好,我的客户说我开具的这张发票名称和收款人有点压线,在河北省是退不了税的。所以想问这样的发票在河北是真的退不了税了么?因为打印机的问题我们开了好些这样的发票,都要作废重开么?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十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你好!请问一下!有家物流公司长时间在外面购买柴油,拿到增值税发票后卖出,再开票给有需要的别的物流公司,这是不是虚开增值税?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销售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成品油发票。 (二)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分别使用相应的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企业销售成品油的,应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

A企业经营室内外水乐园项目,我公司预购买A企业经营的水乐园项目资产(不是收购),包括:土地、房屋、设备设施、构筑物等,未来我公司将重新规划、重新开发该项目。请问我公司与A公司需要交纳哪些税种,税基和依据是什么。A公司应为我公司提供的发票应按照土地、房屋、设备设施、构筑物分别开具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2、附加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三)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0]307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称“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为“三税”实际缴纳额的2%。 (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4、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5、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6企业所得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请详细说明您的情况及业务

电给别的公司用,对方会付电费,可以开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您好,发票专用章没盖全还可以在发票空白地方重加加盖一个吗,有什么相关政策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合同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另外已经达到交付条件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没有在5月份拿房,请问在7月申报6月的土地使用税时是否还要交纳未来拿房的客户?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货拉拉不提供个人发票,本人已经完成交易,事后要求提供发票,客服告知无法开发票。存在漏税嫌疑?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此外,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的规定,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在哪里可以下载最新的商品及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答复单位:12366北京中心12366;答复时间:2020-06-17】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您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法规库查询上述文件及其附件。税务总局已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500个商品给客户,另外免费赠送100个该商品给客户,那这100个要不要开票吗?开的话应该怎样体现呢?合同上分两行列示的,一行500有单价,一行100个无单价且备注免费赠送?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如属于销售折扣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带括号的单位名称,开发票时单位名字都正确,括号是全角或半角有影响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你好,我通过货拉拉进行了货运,交易完成后,发现无法开具发票。通过联系货拉拉客服,告知无法开具发票,只能开具付款凭证,但付款凭证无法报销。而且货拉拉这种行为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据实开具发票。若商家发生经营性业务,拒开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反映。

我单位是定位县域、服务三农的银行,主要发放农户、个体工商户等普惠性贷款,由于近几年经济下行,为了控制借款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贷款损失风险,我行自己出钱给部分借款人购买“借款人意外险”,且保险公司给我行开具了抬头为我行全称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请问我行这部分为了减少贷款风险的合理合法支出可不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涉及税务检查,请转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万分?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属于文件规定的保险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我单位通过县级政府机关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因政府机构无法开具发票,县级政府机关部门向我单位开具财政部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请问我单位的这部分捐赠支出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省局企业所得税处给予明确答复!?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08〕160号规定:“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 号等同时废止。”

企业新发生业务事项不在企业经营范围内,该企业能否出具增值税发票?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

单位正式职工因加班,用餐费发票报销加班餐费,会计上计入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这部分金额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拍房己邀款,现要办证需要发票。但房产公司还要买受人交什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请问买拍人跟法院产生交易,房产公司有权收这两笔费用?如果可以收,又是按什么规定(比例)收?还是房产公司可以随便收?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转让财产取得收入,应并入企业当期收入,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购买方自愿承担销售方对应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开具发票时征收,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处理意见为准! 拍卖企业不动产情形,以销售方(拍卖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纳税义务人,但不干预买卖双方对交易税费实际承担人的相关约定。

现在停车场很多都是无人收款的,这导致了我们这些车主们爽快地付了停车费,但找不到人拿取发票。请问我们这些车主该如何是好?无法报账、减负!建议,税务专员们到社会上了解一下,解决一下?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15 至 2020-06-19。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15 至 2020-06-19)。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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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15 至 2020-06-19),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