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24 至 2020-06-30,答复单位 广东省税务局12366、安徽省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公司购入气态天然气委托加工厂加工成液态天然气后由我公司进行销售,请问加工厂应该给我公司开具… 2. 我司零售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用于员工福利。合作总金额10万元,共500张提货券,其员工用该提… 3. 2019年固定额度发票在2020年还可以用吗?企业可以走报销程序吗?个人收到2019年固定额… 4. 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使用吗?安徽省内有哪些地方能用,哪些地方不能用? 5.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票、普票),要盖那些章?比如:税务局章、公司章,个人章等。请问有文件… 6. 我通过法院司法拍卖取得一房产,现通过法院办理过户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无法开具发票,导致无法办理… 7. 我单位有一家在湖州注册的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杭州。申领到税务UKEY之后,被告知若在湖州以外… 8. 涉及境外项目,公司不直接对境外项目,但是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票是开给境内公司,怎么样去申请这个… 9. 领导,您好!我们于2017年底在合肥某楼房购置了一套新房,当时购房合同上规定的总房价=房价+… 10. 我公司支付日常用电费用,按电力公司要求将电费缴纳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上级单… 11. 建筑行业个人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地址写错一个字,这发票还能正常使用吗? 12. 平安财险开具的保险服务:个人借款保证保证是什么?我不懂有没有在税务局备案?我贷款金额16完保… 13. 我是19年一月份买的18款宝来自动舒适汽车,当时发票价格是99499,为什么交购置税缺收了我… 14. 开2000万专票,一张限额最大10万,得开200张? 15. 您好,请问一下新版的电子发票打印下来无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报销呢,有必要再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嘛… 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 17. 物业公司收取水费,开发票时的税收简码是货物还是代理服务 18. 供货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市场咨询服务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需为供货企业促成与第三方的交易,协助… 19. 请问省税务局各位领导,金税盘维护费是否强制性必须要缴纳?我从未享受过这项服务,每次遇到问题航… 20. 上海仓库A开出一张专票给我司B,然后上海的运输公司C提货时将发票弄丢,丢失责任人是C,1.挂…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公司购入气态天然气委托加工厂加工成液态天然气后由我公司进行销售,请问加工厂应该给我公司开具什么发票..?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照实际经营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开具发票。
我司零售企业,与其他企业合作用于员工福利。合作总金额10万元,共500张提货券,其员工用该提货券只可在我司限定的20款商品中挑选购买。该情形下,我们是否可以为企业开具开具商品普通发票?该提货券是否属于53号公告单用途预付卡的情形?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因此,您可按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2019年固定额度发票在2020年还可以用吗?企业可以走报销程序吗?个人收到2019年固定额度发票是不是还可以走报销程序?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3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8年6月15日,启用山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发票种类如下: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汽车客运发票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到2018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票样、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见附件。 报销属于公司自行规定的制度,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
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还可以使用吗?安徽省内有哪些地方能用,哪些地方不能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普通发票包括“安徽通用手工发票”“安徽通用机打发票”“安徽通用定额发票”。 根据各市征管要求不同: 1.合肥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税务系统不再向纳税人发放通用手工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通用机打卷式发票(不含出租车专用发票)。纳税人结余的上述空白发票,可使用至2018年2月28日。 2.阜阳市:自2018年7月1日起,阜阳市税务局网络发票开票系统停用。 阜阳市结余的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不含出租车专用发票)应于2018年7月1日前到税务机关缴销;纳税人结余的通用手工发票,可以使用到2018年12月31日。 具体各市征管要求,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专票、普票),要盖那些章?比如:税务局章、公司章,个人章等。请问有文件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9】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规定:“第二节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基本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我通过法院司法拍卖取得一房产,现通过法院办理过户过程中,由于开发商无法开具发票,导致无法办理产证,是否可以由我自己缴纳开发商应缴纳的增值税后,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以便办理产证?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标的物所有者按销售不动产按适用税率征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自行开具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单位有一家在湖州注册的公司,主要办公地点在杭州。申领到税务UKEY之后,被告知若在湖州以外开票,大数据会检测到开票ip地址异常,有可能会被列入异常。我查了一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确实在2011年发布第九号公告规定了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在本市、县范围内开具使用,她的提醒并非没有道理。但是我想,在全省、全国都在推行电子普票的情况下,这个管理办法是不是已经不太适用了呢?如果一定要遵循该规定,那就只能在当地的电脑开具,方法不外乎于找代办或者自己带着税务UKEY到当地的网吧开具,这除了增加企业的成本之外没有丝毫意义,也没有显示出税务UKEY方便群众办税的一面。长三角一体化、只跑一次,这些一直在提,确实比以前有进步,但是开个发票我跑了三次还没成功,第一次我电子税务局代开普票,税都扣了,同事去领的时候被告知不能代开。第二次我去领UKEY,柜台让我把代开扣的税退回来再重开,填好退税申请了,管理员又不让退。现在领完UKEY,还告诉我只能在本地开具,这也太不合理了吧?这都是什么事儿啊?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和浙江省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只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
涉及境外项目,公司不直接对境外项目,但是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票是开给境内公司,怎么样去申请这个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领导,您好!我们于2017年底在合肥某楼房购置了一套新房,当时购房合同上规定的总房价=房价+增值税,其中增值税是11%。这几天房子正式交付,开发商给的增值税发票是开的9%,请问我们多交的2%开发商应该退还吗?而且我们的契税他也是按照总房价扣除9%增值税之后收的,这个是不是也多收了我们的?烦请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给予答复,非常?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我公司支付日常用电费用,按电力公司要求将电费缴纳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上级单位),取得由“国网济南市历城区供电公司”(下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收下级单位开的发票?是否违背三流一致原则?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发票开具时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如实开具,具体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建筑行业个人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地址写错一个字,这发票还能正常使用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内容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平安财险开具的保险服务:个人借款保证保证是什么?我不懂有没有在税务局备案?我贷款金额16完保险单保额是19完发票开具的金额是18432元,发票应该按照那个开?是否偷税漏税?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19年一月份买的18款宝来自动舒适汽车,当时发票价格是99499,为什么交购置税缺收了我10400!?
【答复单位:吉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7】吉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五条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第十一条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开2000万专票,一张限额最大10万,得开200张?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7】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的项目应齐全。另外,纳税人可按生产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其领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此外,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etax-gd.gov.cn)办理业务。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
您好,请问一下新版的电子发票打印下来无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报销呢,有必要再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嘛?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27】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所称“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是指纳税人的一次纳税行为应同时具备“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还是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款凭证这二者只需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5】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均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物业公司收取水费,开发票时的税收简码是货物还是代理服务?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建议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根据《商品及服务分类编码表》开具发票。
供货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市场咨询服务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需为供货企业促成与第三方的交易,协助完成销售合同的签订。经了解,个体工商户只有法人一人,无其他员工,所有协助完成交易的行动均此一人所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应该是佣金,不能以咨询服务开具发票,请问对吗?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请问省税务局各位领导,金税盘维护费是否强制性必须要缴纳?我从未享受过这项服务,每次遇到问题航信都没人理,都是自己解决!现在广东航信因本人没缴费,隔三差五短信轰炸,还接到其工作人员电话催缴,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我也不需要他们服务了,请问不缴费是否会开不了发票?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的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票的纳税人,可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www.etax-gd.gov.cn)“核定管理”模块免费申领税务UKey。因此,纳税人可自愿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另外,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票的纳税人在换领税务Ukey时,应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栏目查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的相关内容。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上海仓库A开出一张专票给我司B,然后上海的运输公司C提货时将发票弄丢,丢失责任人是C,1.挂失手续不能由运输公司C去办理吗,还是只能由开票方或者收票方办理?2.假如由我司去办理挂失的话,会有处罚吗,会不会影响企业纳税等级?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4】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有疑问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24 至 2020-06-30。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24 至 2020-06-30)。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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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24 至 2020-06-30),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