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1-11-18 至 2021-11-26,答复单位 四川省税务局12366、辽宁省税务局12366、郑州市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咨询:大量(有5000-6000张)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后,再重新开蓝字专用发票是否附合财经法规… 2.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栏次必须填写完成吗?… 3. 增值税专、普票盖发票章,是否是只能盖在发票右下角?盖在其他空白地方的发票是否有效?因为普票的… 4. 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卖石材的,加了他的微信,购买石材5000元,现在他不开发票,经查询他没有销售… 5. 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栏开戸银行及账号和电话地址要填写么?现在很多单位在开具和取得… 6. 我公司销售二手房屋,税务评估价格比网签价格高,目前需要给客户开具发票。请问,应该以税务评估价… 7. 你好,有两个问题,目前是否有规定财务记账中如果是电子发票的必须保留电子发票文档的格式必须为O… 8. 甲乙双方2020年12月的工程结算,在2021年1月份才能计算出来,乙方给甲方在2021年1… 9. 让我公司员工同时在关联方公司任职,该员工与我公司和关联方公司均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金由我公司… 10. 你好,我公司砂石加工项目,就是甲方提供原石我公司负责破碎加工成石子和机砂,我公司以甲方支付的… 11. A公司与B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销售额达上千万,A公司只给B公司开了及少数增值税发票,多年来… 12. 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内容开错了,怎么办? 13. 收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为空 14.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后,供应方未第一时间提供发票,经过一段时间后消费者要求提供发票时,供应方能否… 15. A公司收到非关联方B公司捐赠的5台电脑,捐赠方B没有提供发票。A收到捐赠的电脑后,借记“固定… 16. 我们自然人自产自销草坪,个人代开了发票。去年开的。今年也开了点。现在税务分局要求我补交税。我… 17. 我近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房款总价为100万元,车位售价为1… 18. 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物业费,可否分期计处增值税,例如,2021年12月收到了2022… 19. 在飞猪APP上订的酒店,等去酒店前台开票的时候了解到我个人实际支付与酒店方实际收到的金额不符… 20. 汽车保养收到6%其他现代服务的发票,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二、官方答复汇编
咨询:大量(有5000-6000张)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后,再重新开蓝字专用发票是否附合财经法规呢?2018-2020年开的蓝字普通发票是根据真实业务开的,现客户要求重新提供专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6】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 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5〕122号 (五)加强对纳税人开票数据的监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升级版完整及时的发票数据优势,通过购销货物劳务品名比对、发票开具特点分析等方法,对纳税人开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分析预警,重点监控纳税人是否存在购销不匹配、有销项无进项、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发票开具后大量作废、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异常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中的地址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栏次必须填写完成吗?只填写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是否可以收取入账?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6】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普票盖发票章,是否是只能盖在发票右下角?盖在其他空白地方的发票是否有效?因为普票的的备注栏会有校验码,盖章会压住校验码,能否盖到中间空白处?
【答复单位:郑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发票专用章应加盖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右下方“销售方(章)”处。
我在网上看到一个卖石材的,加了他的微信,购买石材5000元,现在他不开发票,经查询他没有销售石材的营业执照,该如何解决?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6】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您购买石材支付的款项对方应该给您开具发票,如果对方拒绝开具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开具和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栏开戸银行及账号和电话地址要填写么?现在很多单位在开具和取得普票时这两栏都没录入信息,到底对不对?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5】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有疑问
我公司销售二手房屋,税务评估价格比网签价格高,目前需要给客户开具发票。请问,应该以税务评估价格还是以实际网签价格开具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5】现针对你今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应当按照实际收款金额据实开具。
你好,有两个问题,目前是否有规定财务记账中如果是电子发票的必须保留电子发票文档的格式必须为OFD,如果是PDF格式是否不符合规定;目前很多开票单位提供的电子发票文件均为PDF格式,是否能要求其提供OFD格式文件,或者如何申请变更为OFD格式文件?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4】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解读一:……三、与其他渠道相比,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哪些优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文件格式更加规范。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OFD格式,做到了格式统一、安全可靠、使用便利。二是发票票样更加简洁。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三是签章方式更加先进。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附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一、……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规定,附件: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5.1.电子发票开具……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支持对电子发票数据封装生成版式文件,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应该遵循税务总局管理要求,格式支持PDF格式、OFD格式、税务自定义格式等。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应该遵循税务总局管理要求,格式支持PDF格式、OFD格式、税务自定义格式等。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手中电子发票样式界定。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甲乙双方2020年12月的工程结算,在2021年1月份才能计算出来,乙方给甲方在2021年1月份开具发票,请问:乙方企业所得税收入是确认在2020年12月份,还是2021年1月份?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让我公司员工同时在关联方公司任职,该员工与我公司和关联方公司均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金由我公司及关联方公司同时发放,我方公司是否不需要向关联方公司开具劳务派遣发票?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3】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你好,我公司砂石加工项目,就是甲方提供原石我公司负责破碎加工成石子和机砂,我公司以甲方支付的加工费来确认收入。请问我公司开具砂石加工发票时怎么选择商品税收分类编码?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3】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A公司与B公司有多年的业务往来,销售额达上千万,A公司只给B公司开了及少数增值税发票,多年来,公司的销售额回款打到公司股东的个人账户,并没有汇入公司账户!这种情况存在什么问题??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开电子普通发票,内容开错了,怎么办?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2】“楚税通”暂不支持作废或冲红已经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或冲红业务。 http://hubei.chinatax.gov.cn/hbsw/xxgk/tzgg/750643.htm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15:34 来源:省局信息中心)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相关规定,7.“楚税通”可以代开哪些类型的发票? 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自然人,且开票方户籍所在地或受票方至少有一方在湖北省内的,可以通过“楚税通”申请代开电子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发票的类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取得的收入(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以及少数敏感商品除外)。 注意事项:“楚税通”暂不支持作废或冲红已经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或冲红业务。 “楚税通”上线试运行期间,您在使用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意见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反馈。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建议,持续完善“楚税通”功能,努力实现“便民全天候、服务更精细、指尖零距离、操作无障碍”,不断优化您的使用体验。感谢您对湖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收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为空?
【答复单位:郑州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2】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发票中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后,供应方未第一时间提供发票,经过一段时间后消费者要求提供发票时,供应方能否以时间过久为由拒绝提供发票?以及供应方自己的规定,只在消费后60日内提供发票,超过时间不予提供发票,此类规定是否合法?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关于商家拒绝开具发票的问题,您可拨打0351-12366-4进行发票违法举报。
A公司收到非关联方B公司捐赠的5台电脑,捐赠方B没有提供发票。A收到捐赠的电脑后,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中“营业外收入”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没有发票的5台电脑所形成的折旧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我们自然人自产自销草坪,个人代开了发票。去年开的。今年也开了点。现在税务分局要求我补交税。我们一家四口一年收入利润不到10万,因为转的我个人卡号,税务局还要求我交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8】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
我近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房款总价为100万元,车位售价为10万元,房款总额为110万元,协议签订后开发商据此向我发送了交款通知单,我按照交款通知单所列价款向开发商交纳了全部房款。后来因为政府限价的原因,开发商在补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房屋总价调整为80万元,在《车位转让协议》中将车位价格调整为30万元,但与之前所交房款总额没有发生变化。近期开发商准备交房开具发票,请问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依据哪份合同来开具发票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应按照最终实际执行的合同的价款据实开具发票。
物业管理公司提前一次性收到的物业费,可否分期计处增值税,例如,2021年12月收到了2022年1月-12月的物业费,发票未一次性开具,增值税是否可以分期计算交纳?
【答复单位:山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8】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在飞猪APP上订的酒店,等去酒店前台开票的时候了解到我个人实际支付与酒店方实际收到的金额不符,酒店方表示他们无法给我开出我实际金额的发票;跟飞猪平台沟通,其告知我是第三方卖家实际跟我发生交易,他们的第三方卖家没有专票资质,无法给我开专票,飞猪平台表示可以让第三方给我开普票让我去公司报销,如果确实无法报销,让我公司开具带公章的证明,他们才会对我进行赔付;给我带来的麻烦不说,想咨询一下像这样的无法开具专票,是否涉嫌违法?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8】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销售方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超经营范围不得开票的限制规定。
汽车保养收到6%其他现代服务的发票,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1-11-18】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如果涉及到修理。根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 、测绘、测试等合同,立合同人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四、办理提示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1-11-18 至 2021-11-26。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1-11-18 至 2021-11-26)。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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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1-11-18 至 2021-11-26),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