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20-06-19 至 2020-06-23,答复单位 安徽省税务局12366、河北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我们是武汉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承接了一家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省外有项目,我们能不能分包给外地劳务…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 4. 企业《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出差补助】的报销标准,即以住宿天数乘以标准金额计算得出出差补助… 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年7月1日前,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 安徽理工大学图书代办站,卖2020届学生每人一千多的书本,全校5000多毕业生没有一个人有发… 7. 您好,想咨询一个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A:保税港区外的国内公司B:保税港区内的贸易公司C:B的… 8. 请问,我们公司承包一个工程200万,分包给个人150万,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工程款发票,我们可以… 9. 红字信息表需要打印出来并给到对方吗? 10. 因公司报销需要代开发票时,显示为某公司财务人员不允许代开发票(之前跟朋友合伙注册一个公司),… 11. 我司从广告公司购入印有公司LOGO的宣传品,该宣传品为有形动产属于货物,那么广告公司应该按销… 12. 我是广州的公司,有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中山公司开具的,因为第三方保管原因发票丢失,现销售方(… 13. 我去加油站办了充值卡,对方开具了预付卡销售的不征税发票,我可以直接用这票入费用吗,还是去加油… 14. 客户本月消费未开发票,本月申报时这部分未开票收入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过几个月客户需要开票,该… 15. 甲公司注册地在宁波,乙公司注册地在舟山,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项不动产签… 16. 去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4S店并没有给到我发票,他们销售有说快递给过我,但我这边并没有收到… 17. 自然人可以在你们税局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吗? 18. 个人办理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现在发现在公司不能用不适用,于是想把票退了,请问这个代开增值税发票… 19. 你好。因我单位收到一张云南通用机打发票,餐饮费,金额303元,请问通用机打发票现阶段是否还可… 20. 公司参与司法拍卖从法院取得房产一套,开具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金额600万,持有不到一年时间…

二、官方答复汇编

我们是武汉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承接了一家公司劳务派遣业务,省外有项目,我们能不能分包给外地劳务派遣公司?我们公司选择的是一般计税方式,分包后,承包公司能否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规定,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具体施行日期是按2016年5月1日起还是按2016年70号公告公布日期2016年11月10日起施行?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减免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中第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中的第三条提供建筑服务,这个建筑服务具体口径是什么?仅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吗?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的设计费、电梯费、防火门款、燃气款、供电局的电力安装款、自来水公司的自来水安装款、安广有线部门的网络安装款等,都属于建筑服务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纳税人提供以上建筑服务的,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企业《报销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出差补助】的报销标准,即以住宿天数乘以标准金额计算得出出差补助总额,请问:问题1:员工报销单中列明的出差补助总额,是否需要找足额的餐费或食品饮料发票做为报销出差补助的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问题2:出差补助如果放到工资中发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是否需要原始凭证附在报销单后面,请参照会计制度(准则)或向主管财政部门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年7月1日前,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信息回栏内容处,只填写了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没有填写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购买方能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建议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安徽理工大学图书代办站,卖2020届学生每人一千多的书本,全校5000多毕业生没有一个人有发票,是否正规,不给发票,不用回电怕不给毕业证学位证手机号码错误的?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对方应开具发票而拒绝开具发票的,您可在线举报,也可联系12366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您好,想咨询一个有关出口退税的问题:A:保税港区外的国内公司B:保税港区内的贸易公司C:B的国外客户业务描述:B采购A的货物卖给C。发票及资金流:A开具出口发票给B,B开出口发票给C;C付美元给B,B付美元给A。报关及物流:由A直接办理一次出口报关手续,报关单上显示:收货人是B,运抵国和指运港均是C所在国家。由A将货物直接运到B所在保税港口装船出口。提单:船公司提单交给B,提单上不显示A(提单所有权属于B,A没有提单)。请问:A是否符合出口退税条件?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符合出口退税相关条件才可以享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如属于文件中列明的特殊区域可以视同出口。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请问,我们公司承包一个工程200万,分包给个人150万,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工程款发票,我们可以把分包这部分款扣除吗,按50万进行差额征收吗?还是必须得按200万缴纳增值税?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建筑服务。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红字信息表需要打印出来并给到对方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公司报销需要代开发票时,显示为某公司财务人员不允许代开发票(之前跟朋友合伙注册一个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怎么才能开个人发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应当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超过发票开具限额的经营收入,或者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领用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三)属于减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四)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可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根据实际业务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我司从广告公司购入印有公司LOGO的宣传品,该宣传品为有形动产属于货物,那么广告公司应该按销售货物的行为开具13%的发票,还是按提供广告服务的行为开具6%的发票?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湖南省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附件资料第六款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三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您所咨询的问题有待与您进一步确认,请您直接拨打12366,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是广州的公司,有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中山公司开具的,因为第三方保管原因发票丢失,现销售方(中山公司)已经去税局办理挂失,但在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上填了因购货方单位保管不善导致发票遗失。广州公司会因为这个被扣分吗?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扣分标准:3分。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我去加油站办了充值卡,对方开具了预付卡销售的不征税发票,我可以直接用这票入费用吗,还是去加油站换票,另外我单位也开具这种预付卡销售发票,在申报时附表一会提示开具其他发票栏上要包含出开具这种不征税发票的金额,那对应的开具其他发票的税额栏上我需要给这部分不征税发票的增值税加进去吗?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企业购买加油卡,取得增值税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取得清单,可以凭借不征税发票和清单进行税前扣除。 一般纳税人企业,不需要专用发票的,不必须换开专用发票,需凭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清单进行税前扣除。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客户本月消费未开发票,本月申报时这部分未开票收入已按未开票收入申报,过几个月客户需要开票,该怎么开票,该怎么申报?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与前期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数据一致。 纳税人补开以前属期的发票,若对应销售额在前期已经正常申报,则仅需在补开发票的当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补开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相关栏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对应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甲公司注册地在宁波,乙公司注册地在舟山,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分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一项不动产签订了租赁协议(该不动产坐落地位于舟山市,权证名称为甲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租金,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甲公司在缴纳该出不动产是采用从租计征还是从价计征?请对上述业务给予明确处理回复,并提供文件依据?

【答复单位:浙江省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 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1、对房屋出租行为征收的房产税,应以出租方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得扣除任何代收代缴费用。但由出租方代缴并取得正式发票,且将正式发票转交给承租方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以据实予以扣除。”

去年10月购买了一辆汽车,4S店并没有给到我发票,他们销售有说快递给过我,但我这边并没有收到,请问这种要如何处理?1、4S店是否可以开具电子发票?2、我是否可以查证4S店有没有开具发票?还是有其它的处理方式?

【答复单位:广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的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您可参考上述规定。另外,有关办理发票遗失报告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开具和保管”栏目查看“发票遗失、损毁报告”的相关内容。 此外,纳税人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其企业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予以确认。因此,纳税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发票的种类。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

自然人可以在你们税局网上代开电子发票吗?

【答复单位:河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全省推行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的通知》规定: 为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积极创新网上办税方式,组织建设了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通过“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办税端”手机APP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试点运行效果良好的基础上,我局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现将代开电子发票系统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本系统: 1.月销售额小于3万元; 2.已核定增值税税种但未核定发票票种; 3.单位纳税人或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办理的代开增值税发票,现在发现在公司不能用不适用,于是想把票退了,请问这个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退么?开票所缴纳的税款可以退么?(手续齐全)?

【答复单位:安徽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20】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十九条 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人退回发票联和记账联,代开人收回后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 确认发生退货的,已预缴的税费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缴税费或退还税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你好。因我单位收到一张云南通用机打发票,餐饮费,金额303元,请问通用机打发票现阶段是否还可以使用,如可以使用该怎么辨别发票真伪?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文件规定:“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发票真伪查询需携带发票原件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别。 因此,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仍在使用,若需要辨别发票真伪需携带发票原件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鉴别。

公司参与司法拍卖从法院取得房产一套,开具的是行政事业单位收据,金额600万,持有不到一年时间,于当年以600万价格出售给另一公司(转让相关的契税等已缴交),现在该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600万的购房发票,我公司可以开具么?如可以,开票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原价转让,开发票需要缴税么?次月报税时我公司该如何申报?向税管员咨询,所以没有得到明确有效的答案。请麻烦详细解答下,如何开票以及事后如何进行税务申报,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能按此操作?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20-06-1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规定,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发票领用与数电发票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5 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用簿和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2023-07-20 修订版《发票管理办法》保留"5 个工作日"要求,同时确立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数电发票)取消票种核定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改按开票额度管理,红字发票改由红字信息确认单发起(《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6 号修改)
代开发票规则
2025-12-31 前旧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先征后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023-07-20 修订版)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20-06-19 至 2020-06-23。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20-06-19 至 2020-06-23)。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相关事项与延伸阅读

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办理指南与解读: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1)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2)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3)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4)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5)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6)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7) · 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12366答复精选 Q008)

一句话:发票开具与红字发票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20-06-19 至 2020-06-23),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