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拆解污染处罚,最重的一档仍是冲滩。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与内河那一节的冲滩拆解罚格完全相同。不同的是,这一条把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一起拉进来,管的是「岸上能不能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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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一百五十五条是本节末端责任最集中的一条。船舶在海上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最终要有人接、有人处理;船到了寿命终点,要有人拆。这两个环节如果失控,前面所有禁令都落不了地——船上有垃圾没处倒,就只能排海;船要拆没人管,就冲上滩涂直接割。

四项分三档。第一项管能力(接收与清舱洗船作业要具备相应能力);第二项管设施(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拆解单位要配备并有效运行接收设施);第三项管施工(拆解、改装、打捞、其他水上水下作业造成污染损害);第四项管方式(禁止冲滩拆解)。第一、二项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第三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第四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这一篇要讲五件事。第一,四项为什么分三档;第二,第一项的能力要件与第二项的设施要件差在哪里;第三,「有效运行」怎么判断;第四,冲滩拆解怎么认定;第五,这一条与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怎么分工。

先看这几个要点

  • 四项分三档:第一项、第二项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第三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第四项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 第一项是能力要件:从事接收、清舱、洗舱作业,要「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不具备能力而承接业务,即构成违法。
  • 第二项是设施要件: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要「配备」并「有效运行」接收设施。两个义务并列。
  • 第二项的主体比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多了「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这是海洋这一节的特有安排。
  • 第三项是结果要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其他水上水下施工,要「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没有损害不构成。
  • 第四项是方式禁止: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拆船,不问是否造成损害,只要用了这个方式即违法。
  • 第三项的「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是兜底,覆盖疏浚、抛石、打桩、管线敷设等。
  • 冲滩拆解的认定要有现场证据:船舶搁置滩涂、无防渗设施、正在拆解或者已拆解。仅停靠岸边不能认定。
  • 第四项的罚格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冲滩拆解相同,两节口径一致。
  • 本条没有停业关闭,处置手段是责令改正与罚款。

一、条文原文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 (一)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
  • (二)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 (三)从事船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 (四)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四项三档的排列逻辑

四项的排列不是随意的,它反映了从「能力不足」到「方式违法」的递进。

第一档(二万元至二十万元)是能力与设施。 第一项、第二项都属于「准备不足」——有能力问题、有设施问题,但还没有实际造成污染。这一档的下限是二万元,是全条最低。

第二档(五万元至二十万元)是施工造成损害。 第三项要求实际造成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有损害,罚格上升,下限从二万元提到五万元。

第三档(十万元至一百万元)是方式禁止。 第四项冲滩拆解,不问损害,只看方式。上限一百万元,是全条最高。

这个排列有一个反直觉的地方:冲滩拆解不问损害,却罚得比造成损害还重。 理由是行为性质——冲滩拆解是明知故犯地选择一条最省钱、最污染的方式,主观恶性高于过失造成的损害。这与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海上焚烧罚得最重是同一个逻辑:罚的不是后果,是规避监管的故意。

三、第一项:能力要件不是行为要件

第一项「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是一个能力要件。

注意它的写法:不是「未按规定接收」,是「不具备能力」。 这意味着不需要等到实际接收不合格才违法,只要不具备能力而承接业务,就构成违法。

「相应接收处理能力」包括什么。 至少四块:一是设施能力(接收罐、储罐、处理装置);二是资质能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三是人员能力(专业操作人员、应急人员);四是处置能力(接收后有无合法去向)。

第四块最容易出问题。 接收了但无处处理,等于把污染从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条文虽然只写「接收处理能力」,但「处理」二字要求接收方有后续处置的安排。

为什么用能力要件。 因为船舶污染物接收是一个特许经营领域,如果允许没有能力的主体进入,会出现「接了乱倒」的情况。前置把关比事后处罚有效。

举证的重点。 不需要证明实际污染,只需要证明「不具备能力」。证据包括:设施清单与实有设施比对、资质文件、人员名册、处置合同与去向。行政机关举证相对容易。

与第二项的区别。 第一项的主体是「从事接收作业的单位」,包括第三方接收企业;第二项的主体是「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是自建自用的设施。一个是经营主体,一个是场所主体。

四、第二项:配备与有效运行并列

第二项「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是两个义务并列。

义务一:配备。 要有设施。设施包括:垃圾接收容器、生活污水接收管系、含油污水接收罐、含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设施。

义务二:有效运行。 设施要有用、在用。这一条比「配备」难判断得多。

「有效运行」怎么判断。 通常看四块:一是设施完好,能正常使用(不是摆设、不是损坏);二是专人负责,有明确的管理人员与操作流程;三是接收记录,每次接收有登记、有签收;四是满足到港船舶需求,不能以「容量满了」「设备检修」为由长期拒绝接收。

接收记录是最直接的证据。 有设施、有记录、记录连续,一般可以认定有效运行;有设施、无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到港船舶数量严重不符,往往可以认定未有效运行。

第二项的主体范围值得注意。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相比,这一条多了「船舶修造拆解单位」。为什么加?因为修造拆解单位本身就是船舶类型污染物的产生者——修船的油污水、拆解的残油、洗舱水。它的接收设施是自用性的,不是公共性的,所以配备标准与港口不同。

罚格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与第一项同档。理由是两者都是「准备不足」,没有直接造成污染。

五、第三项:四类施工与结果要件

第三项「从事船舶拆解、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要点在两点:四类施工作业、结果要件。

四类作业。 一是船舶拆解,把船拆成废钢;二是旧船改装,比如把货船改成工程船;三是打捞,包括沉船打捞、沉物打捞;四是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兜底覆盖疏浚、抛石、打桩、管线敷设、水下焊接、水下爆破。

为什么这四类被单管。 因为它们的共同点是「在水里动土或者动结构」,必然扰动沉积物、产生悬浮物、可能泄漏油污。沉积物中往往富集了历史污染(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一扰动就重新进入水体。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结果要件。 这一项不罚「可能造成」,只罚「已经造成」。没有实际损害,不构成本项。

「损害」的范围。 包括海水水质下降、沉积物污染、生物资源损失、生态功能退化。认定需要监测数据或者生态损害评估。

罚格五万元至二十万元。 下限比第一、二项高三万元,上限相同。理由是已经造成损害,可责性更高;但施工作业往往是必要工程,不宜罚得过重。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 行政处罚的罚款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海洋生态损害的,还要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赔偿。

六、第四项:冲滩拆解为什么最重

第四项「采取冲滩方式在海岸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罚格十万元至一百万元。这一项不问是否造成损害,只看方式。

冲滩拆解是什么。 把报废船舶趁高潮开上滩涂,搁浅后直接在滩上切割拆解。这种方式成本极低——不需要船坞、不需要起重设备、不需要防渗场地,用工便宜。

为什么必须禁止。 四个理由。

第一,污染物直接入环境。 船上的残油、油泥、石棉、多氯联苯、含重金属涂料,切割时直接落到滩涂,随潮水进入海里。没有围堰、没有防渗、没有收集。

第二,作业人员无防护。 石棉粉尘、油漆烟雾、切割废气,拆解工人直接暴露,职业病风险极高。

第三,不可追溯。 冲滩拆解多在偏远滩涂、夜间作业,监管难以发现;拆完船就没了,污染源无法追溯。

第四,规避了正规拆解的全套要求。 正规拆解要有环评、要有防渗场地、要有污染物收集处理、要按有害材料清单作业。冲滩把这些全省了。

「冲滩方式」的认定。 需要现场证据:船舶搁置在滩涂上(不是在船坞、不是在码头)、无防渗设施、正在拆解或者已经拆解(有切割痕迹、有废钢堆存)。仅有船舶停靠在岸边,不能认定为冲滩拆解。

罚格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内河冲滩拆解)完全相同。两节口径一致,说明立法者对这一行为的评价是统一的。

与国际公约的衔接。 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要求船舶拆解在授权拆船厂进行,配有有害材料清单与拆船计划。冲滩拆解直接违反这一要求。

七、与相邻条文的分工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分工。 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是水污染那一节的条文,管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未按规定配备或者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罚格二万元至二十万元。本条第二项的范围更宽(加了「船舶拆解单位」),且增加了第一项(接收作业能力)、第三项(施工损害)、第四项(冲滩)。两条在「配备与有效运行」上重合,判断标准是水域性质:内河归一千一百四十四条,海域归本条。

与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分工。 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管船舶排放与冲滩拆解(第二款)。本条第四项也管冲滩拆解。两条的罚格相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判断标准同样是水域:内水归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海域归本条。

与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分工。 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管有害材料清单(备有、更新、拆解前提供),罚格二万元以下。本条第四项管冲滩拆解的方式。两者可以并用:冲滩拆解且没有提供有害材料清单,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

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分工。 拆解产生的废钢、废油、石棉属于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其贮存、处置还受固废法约束。两法可以并行适用。

八、冲滩拆解与正规拆解的四个区别

实务中判断第四项,往往要回答一个问题:这到底是冲滩拆解,还是正规拆解做得不规范?两者在处理上差别很大——前者是方式禁止,顶格到一百万元;后者可能只涉及第一项、第二项的能力与设施问题,罚格二万元至二十万元。

区别项冲滩拆解正规拆解
作业场地滩涂、潮间带,随潮水搁浅船坞、专用拆解码头、硬化防渗场地
污染物收集无围堰、无防渗、无收集有围堰、有防渗层、有收集管系
作业文件无环评、无拆船计划、无有害材料清单交接有环评、有拆船计划、有清单交接记录
监管可见性偏远滩涂、夜间作业、拆完即散固定场所、可随时检查、废钢集中堆存

四个区别里,场地与防渗是核心。冲滩拆解的本质是「利用滩涂省掉防渗与收集」,所以只要证明船舶搁置在滩涂上、且没有防渗与收集设施,就足以认定。至于有没有环评、有没有拆船计划,是辅助证据。

反过来,当事人主张是正规拆解,要拿出场地性质证明(船坞或者硬化场地)、防渗与收集设施的现场照片、拆船计划与有害材料清单交接记录。四项齐备,才能推翻冲滩的认定。

还有一个中间状态值得注意:在有防渗设施的滩涂场地上拆解。这算不算冲滩?关键看是不是「在海岸」。如果场地经过正式审批、做了硬化与防渗、纳入了监管,即使地理位置靠海,也不宜认定为「冲滩方式」。这一点的判断依据是场地审批文件与设施状况,不是地理坐标。

九、要件与举证

要件(违法构成)判断标准谁来举证
第一项:从事接收或者清舱洗舱作业经营备案、作业合同、作业记录行政机关
第一项:不具备相应接收处理能力设施清单、资质文件、人员名册、处置去向行政机关
第二项:主体属于港口、码头、装卸站、修造拆解单位经营许可、场所性质行政机关
第二项:未配备设施现场检查、设施清单核对行政机关
第二项:未有效运行接收记录、设施状态、拒绝接收记录行政机关
第三项:从事四类施工作业之一施工许可、作业记录、现场影像行政机关
第三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水质与沉积物监测、生态损害评估行政机关
第四项:采取冲滩方式船舶搁置滩涂、无防渗、切割痕迹、废钢堆存行政机关
第四项:作业位置在海岸岸线位置、海图坐标、现场影像行政机关
已具备接收处理能力设施、资质、人员、处置合同当事人
已配备并有效运行接收台账、设施维护记录、签收单当事人
未造成污染损害(第三项)监测数据、对照点数据当事人
系正规拆解而非冲滩船坞或者码头作业证明、防渗场地、环评文件当事人

举证上有两个特点。第一,第二项的「有效运行」是举证难点,行政机关往往只能靠记录缺失来推定,当事人可以用连续台账、签收单来反证。第二,第四项的现场证据要求即时性,拆解完成后现场难以复原,所以检查笔录、影像、见证人笔录要当场固定。

十、边界与不适用

第一,内河的接收设施与冲滩拆解不适用本条。 适用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第三项没有造成损害不构成。 施工未造成污染损害的,不落本项,但可能违反其他管理规定(如施工许可)。

第三,正规拆解不适用第四项。 在船坞、在有防渗设施的拆解场地、按拆船计划作业的,是正规拆解,不构成冲滩。

第四,船舶停靠岸边不等于冲滩。 认定冲滩要有搁置滩涂、切割拆解的证据。仅停靠不能认定,这一点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

第五,本条不设停业关闭。 最重的手段是罚款一百万元。要关闭,须另有依据。

第六,行政责任不免除民事与刑事责任。 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追责,与本条并行。

十一、给实务的三句话

第一句,第一项争能力,第二项争记录,第四项争现场。三项的抗辩入口完全不同,不要混着打。

第二句,冲滩拆解的认定靠现场证据,不靠船舶位置。停在岸边不算,要搁在滩上、要拆过。

第三句,接收了但无处处理,等于没有能力。第一项的「处理」二字,是这一条最容易被忽略的要件。

延伸阅读

本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撰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法律责任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对照,核对日期 2026 年 10 月。条文以库内正式文本为准,船舶拆解管理要求与有害材料清单规定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