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场没盖好,罚单就到了:扬散、流失、渗漏是怎么认定的
这一条罚的不是倒,是没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罚款十万到一百万,危险废物二十万到二百万,情节严重的还要报请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不作为型的违法,举证结构完全不同于倾倒,抗辩空间也在别处。
这一条罚的不是倒,是没做。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罚款十万到一百万,危险废物二十万到二百万,情节严重的还要报请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不作为型的违法,举证结构完全不同于倾倒,抗辩空间也在别处。
个人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罚一百元到一千元。金额小,条文却不简单:主体限个人,对象限个人产生的垃圾,执法主体限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程序上二百元是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分界线。行政机关最容易在这四处出错,当事人最容易在这四处吃亏。
擅自倾倒固体废物,是第八节唯一一条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四项一次性全上的条文,还能再加限产停产整治和代为治理。十万元到一百万元只是其中一项,真正的账要按四项一起算。
拿到一张固体废物罚单,第一步不是看金额,是确认它挂在哪个条文上。第八节用一条转引条款把整编的义务打包搬进罚则,而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二十多个罚则条,有十三处换了位置、三处换了幅度、三处去向不明。这张搬家地图不看清,谈幅度、谈程序都是空谈。
第七节十条罚则,最低二百元,最高二百万元,差距一万倍。同样一部法律、同一个分编,为什么罚款能差这么多?这十条不是随意排列的,它们分四种结构、五种程序模式,配七种手段、五路执法主体。看清这套骨架,才能在拿到罚单的第一时间判断:这一笔罚得对不对。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完了放在抽屉里,和没编是一回事。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把八项报送、报告、备案义务写成了罚则,但和本节其他条款不同,这两条走的是「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才罚」的程序。程序上的这层差别,是所有土壤处罚里最容易被忽视、也最值钱的一处。
效果评估通过、报告备了案、地块移出名录,很多人到这一步就收工了。但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后面还挂着一句「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就是这一句的罚则。它罚格不高,却是本节唯一针对「修完之后」的条款。
土地复垦在实践里常被当成一条便宜的处置通道——把超标固废、生活垃圾、污染土壤填进损毁土地的坑里,账面上完成了复垦,实际上把污染埋进了土。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罚的正是这件事,它的定位在本节十条里独一无二:不看排放、不看程序,只看材料去了哪里。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第七项管的都不是排放,而是「不许动工」。前者禁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项目,后者禁在未达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上开工建设无关项目。两者的构成要件各有三个限定词。
修复活动本身也会产生污染:开挖产生的废水废气、清出的污染土壤、跨区转运的土方。法典为此设了三项罚则——未处理处置污染物、危废土壤未依法处置、转运未提前报备,罚格都是十万起。
开发建设占用农用地,剥离的表土要单独收集、单独存放、优先用于复垦绿化。这三层义务里,罚则只覆盖前两层。本篇拆「单独」的两个含义、存放的四防要求,以及与土地复垦条例、耕地占补平衡的衔接。
在土壤中使用重金属含量超标的降阻产品,罚十万至五十万,情节严重五十万至一百万,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五千至二万。这条禁令覆盖电力、通信、建筑等所有接地工程,而它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专门的超标标准。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包装废弃物或农用薄膜,罚一万至十万;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罚二百至二千。同一条里差了五十倍的罚格,分界线只在「使用者是不是个人」这一件事上。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单位,各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前者受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两个部门双重监督,后者常把达标排放当成防渗到位。本篇拆三项情形与两处误判。
拆设备、拆管道、拆厂房,是土壤污染最容易暴露的时点。重点监管单位要制定并实施方案、报两个部门备案;普通企业要采取防治措施。两条路的义务、备案对象、可罚情形都不同,而「备了案」与「没方案」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