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日常咨询最集中的一类问题。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答复(答复时间 2019-12-12 至 2019-12-17,答复单位 厦门市税务局12366、山东省税务局12366、湖北省税务局12366 等),逐条标注来源,并附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供办税人员按图索骥。

一、本期问答速览

1. 个人自建住宅出租,未取得房产证,但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证书注明属于私人… 2. 公司税务国家税务网站上--常用功能模块--维护用户基本信息--已把财务负责人员做了变更,为什… 3. 2019年9月份通过中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在2020年上半年才能领取,但据说证书上的批准… 4. 请问农民工工资发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鉴于农民工工作性质特殊… 5.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 6. 2020年1月份老人年满60周岁,个人所得税中赡养老人专项扣除该什么时候填报 7. 个税app显示我被“被法人”。在办税权限一栏里,点击“解除授权”,只弹出写着“法定代表人(负… 8. 你好,现在社保只给员工98天的生育津贴,剩下的60天由用工企业发放,请问员工需要缴纳公司发放… 9. 2018年度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何时返还,需不需要提供资料向税局申请 10. 您好,我想咨询: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偶然所得… 11. 个税APP显示被法人,被一家深圳盐田的不知名公司搞成了法人 12. 本人老婆在19年维修牙齿,做烤瓷牙,共计花费超过15000.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中的大病吗?另… 13. 小王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2019年1月在申请了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2019… 14. 若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合同到期后因自身失误,错误缴纳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款(境外公司在境内无… 15. 今天咨询金水区某税局个体工商户可以核定征收么?工作人员回复都是查账不能核定征收。打12366… 16. 请问我单位根据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向已经退休的军转干部发放的生活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17. 公司以持股平台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例如:公司允许员工出资1万获得持股平台价值10万元的… 18. 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已实际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赠与其他无血缘、亲属、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是… 19. 公司存续分立(所得税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定),A公司分立成A和B,A公司原来的房产划分到B公司了… 20. 员工曾在公司任职,发放在职期间的绩效奖金时已离职,请问应该采用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方式代扣代…

二、官方答复汇编

个人自建住宅出租,未取得房产证,但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证书注明属于私人住宅的,能否享受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答复单位:海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根据《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 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 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可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公司税务国家税务网站上--常用功能模块--维护用户基本信息--已把财务负责人员做了变更,为什么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仍然还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请问:1、税务网站做了变更是否已经算是完成了变更手续?2、个税APP上企业办税权限里财务负责人未做更改需要如何处理?3、怎么样才能变更的彻底点?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只是联系信息的修改。 “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的财务负责人是从各省金税三期系统同步过来的,如果当前自然人的身份是某个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若从原公司离职了,那需要去金三税务登记变更功能里面去变更财务负责人。这样,离职的财务负责人在任职受雇信息中才会看不到这家公司。 财务负责人信息修改需携带以下资料:(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2)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到办税服务厅修改。办理地点:全市通办。

2019年9月份通过中级会计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在2020年上半年才能领取,但据说证书上的批准日期为2019年的,请问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进行个税专项扣除?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请问农民工工资发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鉴于农民工工作性质特殊,流动性较大,通过什么方式缴纳?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请问单位发放的一次性养老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0年1月份老人年满60周岁,个人所得税中赡养老人专项扣除该什么时候填报?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个税app显示我被“被法人”。在办税权限一栏里,点击“解除授权”,只弹出写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办税授权信息不可变更”的提示框。是一家深圳盐田的公司,公司名字我都不知道,希望税务部门将尽快核实处理个人的涉税信息冒用问题,将对冒用单位或个人的涉税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的相关手续。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你好,现在社保只给员工98天的生育津贴,剩下的60天由用工企业发放,请问员工需要缴纳公司发放的生育津贴的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补贴免税,公司发放的补贴如果符合厦门市生育补贴办法规定发放的,可以免税,否则应并入工资所得计征个税。

2018年度个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何时返还,需不需要提供资料向税局申请?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手续费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比例执行。 “三代”税款手续费按年据实清算。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并以此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各征收单位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必须认真审核扣缴义务人相关资料,并形成清册。所需资料包括:税务部门核发的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开户许可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通用缴款书、《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库规定的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您好,我想咨询: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偶然所得,还是并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

【答复单位:福建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5】竞业限制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偶然所得,也不能并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收入纳税,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当月作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税APP显示被法人,被一家深圳盐田的不知名公司搞成了法人?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5】【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

本人老婆在19年维修牙齿,做烤瓷牙,共计花费超过15000.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中的大病吗?另外,这个后期是怎么减免的?如何计算的。另外,岳母住院花费超过15000,农村人,没有工作,我们可以申请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5】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第十七条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小王婚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住房,2019年1月在申请了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2019年6月提前还贷后取消附加扣除。9月夫妻双方商业贷款购买一套住房,贷款利率为首套贷款利率,请问小王的妻子在2020年能否用新购住房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个税附加扣除呢?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若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合同到期后因自身失误,错误缴纳代扣代缴境外公司税款(境外公司在境内无场所)导致实缴代扣代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如何申请退税?适用于哪条法律规定?非常?

【答复单位:辽宁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 版)》规定:3.25.1误收多缴退抵税:【业务描述】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办理材料】:1、《退(抵)税申请表》4 份;2、 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1 份;3、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1 份;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 份。

今天咨询金水区某税局个体工商户可以核定征收么?工作人员回复都是查账不能核定征收。打12366咨询,工作人员回复可以核定征收,请问郑州地区,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核定征收么?

【答复单位:河南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四、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已有建账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账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第六条?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第七条?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五、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解读……二、关于核定征收及征收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六、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及您描述,如您属于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您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如您单位属于达到上述规定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则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请问我单位根据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向已经退休的军转干部发放的生活补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单位:山东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您需要判断是否符合以上条款中由于家庭困难造成才取得的补贴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如果不符合,需要正常缴纳个税。

公司以持股平台的方式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例如:公司允许员工出资1万获得持股平台价值10万元的股权),员工在取得持股平台股权的时候是否需要作为股权激励收入按照工资薪金交税?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根据文件规定执行。

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已实际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赠与其他无血缘、亲属、继承关系的自然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无偿转让股权,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

公司存续分立(所得税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定),A公司分立成A和B,A公司原来的房产划分到B公司了,分立日基准日是8月31日,B公司11月1日成立就需要建账,初始数据就是8月拆分的报表数据。按照分立协议,被分立企业A把部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到分立公司B,B承受有关的所有者权益如下:实收资本1300万,资本公积2600万,未分配利润1500万,另外,B公司承受了A公司原来的房产账面价值(含土地、在建工程等)4800万,评估增值21万(但房产过户手续完成时间是在19年12月份)。请问,对于分立事项,A公司所得税该在什么时点申报,如何申报?还有个人所得税是在分立时间还是在房产实际过户完成后才申报?对于个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单位:厦门市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48号)第三条规定,分立,以分立合同(协议)生效、当事各方已进行会计处理且完成工商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日为重组日。请遵照执行。 个人所得税方面:请携带具体资料详询税务机关。

员工曾在公司任职,发放在职期间的绩效奖金时已离职,请问应该采用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单位:四川省税务局12366;答复时间:2019-12-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三、新旧口径提示(2026 对照)

新旧法差异
多缴税款退还
2025-12-31 前旧口径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026-01-01 起新口径本条未作修改,现行有效:多缴税款退还的 3 年期限与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规则继续适用;办理上已实现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可先行抵缴欠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个人转让住房增值税
2025-12-31 前旧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另有差别规定)(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2026-01-01 起新口径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3% 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2026-01-01 施行,取代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第五条第一款)

四、办理提示

注意避坑

答复时效:本篇答复时间为 2019-12-12 至 2019-12-17。其中增值税相关的表述,如与 2026-01-01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不一致的,以新法及现行有效文件为准。 属地口径:12366 答复由各地税务机关作出,具有属地性;跨省经营或情形复杂的,应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口径为准。 个案差异:同类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合同、票据、资金流等具体事实,不可直接套用;重大事项请留存资料并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时效查询:办理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 12366 确认最新口径与所需资料清单。

五、政策依据

法条依据
  • 设定依据(文号引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答复中援引;本地库已收录该文件,本条为章节级或公告式引用,未逐条摘录原文)
  • > ★本篇为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公开留言答复的整理汇编(共 20 条,答复时间 2019-12-12 至 2019-12-17)。所引文件以答复原文所述为准;标注 ✓ 的条文已与本地法规库全文逐条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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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个人所得税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解答——本篇汇编 20 条 12366 官方答复(2019-12-12 至 2019-12-17),含办理要点与 2026 年新旧口径提示;具体个案仍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